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闲聊中国的判例法和“彭宇案”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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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不是所有的判决都能当判例,需要认可的。
      • 家园 公开处罚未必是最好的方案

        走司法体系内部的行政手续也可以处理。

        彭宇案是个小案子,这是法庭判决很离奇,有新闻炒作的价值。而通过新闻炒作,又使得其他“讼痞”不断地利用同样的方法随意兴讼。结果是这么个小案子的判决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每个人的生活。从这里我有两点看法:

        一是如果你不幸被“讼痞”讹诈成了被告,不用害怕:1)盯准法庭和原告要求原告提出证据;2)反复向法庭强调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法庭遵守此原则(说明时可技巧一点,不能冒犯法庭);3)在适当时机向法庭提出案件由于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要求撤案;4)要求适当赔偿。一般此类案子都是民事纠纷的小案子,法庭一般不会做的太过分、过于偏离原则。特别是有了彭宇案这个反面教材。所以在确实原告方提不出确实证据时,给法庭以适当的提示(撤案),给个台阶下就行了。还真别以为每个法庭都知道证据不足时可以撤案。这就是我说的法律人员的能力不够。

        二是我没有想到:虽然中国法律体系不承认判例法,但判例法仍然在中国社会中起作用,而且作用还是相当大。所以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引入并建立判例法体系。判例法体系的关键是案例数据库的建立。几年前我不知天高地厚,还想在数据库上做点什么,发现门儿都没有。你根本就别想从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收集什么案例。所以我在此只能用彭宇案呼吁一下。

        惩罚法官不大可能解决问题。

        • 家园 民事诉讼没有撤案的说法

          除非原告撤诉,法院不可能撤案。要么驳回起诉。

        • 家园 花,谢谢回复,使我知道司法界的一些看法

          说说我的感想,第一,从现在起,我坚决反对什么司法独立,法律界人士有太多人根本无视基本的做人原则,不能让他们为所欲。从您的提醒也可看出,法官才不管法律原则,只会一意孤行。第二,如果您说的意思里包含了内部其实已经处理了,不用公开也能起到效果,我赞成。第三,我反而反对您说的要搞判例法了,有这么多法律界人士跃跃欲试,想要自己搞出先例来永垂不朽,好比云南的那个院长,甚至不顾已有先例在,也不管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是搞判例,这帮小丑更会不顾一切的胡闹。

          当然我算老几,只能看到这些法律败类发发牢骚而已。

          关键词(Tags): #不懂法(说了就走)
          • 家园 别着急嘛,提升硬件设施和制定法律条文是最容易的部分

            相关人员的培养是最不容易的,着急也没用。只能一茬一茬地慢慢替换、改进。

            你也可以用类似的观点看中国其它方面: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国家,经济连续高速发展三十多年,从规模上看是人类历史上从没有过的事件。那么,这么大的国家长期高速发展产生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管理这个国家的官员整体上不可能适应变化了的国情,连带着会产生其它许多问题:如腐败,群体事件。从另一方面看,这种人员与国情不匹配的状况也创造了更多的机遇。

            • 家园 我觉得,法律界应该把此事看作是自己的奇耻大辱,

              这样就有动力公开处理此人,为法律界挽回影响,计不出此,只惦着自己的独立,是本末倒置。另外单就独立而言,现在中国法律界对一般老百姓的独立权力我觉得大于美国,美国有很大一部分法官的独立权力被陪审员分走了,所以中国讲什么司法独立,尤其讲不受老百姓影响是有害的。

              • 家园 我觉得这和司法独立没什么关系

                我没有关于司法独立的讨论,只是提到了司法体系内部的行政处理,是一种内部管理的工具,与司法独立无关。如果因此引起混淆,我在这里澄清一下。

                我之所以特意将行政处理这种内部管理的工具区分的很清楚,是因为在研究中国的医疗事故法律过程中发现其关键的两个问题之一是将司法和行政归并在一起处理了,这样的体制设计,结果不仅没有能力解决医患矛盾,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

                其实对彭案,我认为比较合适的方案是提请最高法对此进行司法解释,进行纠正。但我不知道提请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程序是什么。

    • 家园 彭宇案的法官现在怎么样了?

      这个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难以想象,后来有没有后续上诉之类的?

      一直想知道,对当初做此判决的法官为什么没有一定的处罚?

      同样前段时间的云南李昌逵案,对当事的法官又没有处罚?

      好像没见到媒体有报道,如果有,至少可以消除点不良影响。

    • 家园 但也有个问题就是不了解过往判例的人不能够针对新情况做分析

      再加上美国法律界普遍使用拉丁文,结果就是法律成为高度专业化的东西。这对于普法很难说是利是弊

      • 家园 处理法律相关的事务必须具有专业知识

        作为普通人不需要律师的帮助,会遇到很多问题。当然也有不信邪的,如岳东晓之流,最终吃了很大的亏。这样的案例我收集了不少。

        另外,我不知道“美国法律界普遍使用拉丁文”是否正确,我了解的还都是使用英文,只不过文字很拗口,读起来比较费劲。

        还有,美国的很多案例已被编辑成数据库,查起来很方便,但需要付费注册后才能查询。我太太是个律师,她主要是对客户很负责,在案例检索时下的功夫深,找出的案例更能支持正在办理的案子,所以胜诉很多。

        • 家园 书写当然使用英文,但拉丁文术语很多

          而且美国法律似乎经常需要司法解释(中国的可能是不需要,也有可能是高法懒得解释?)。我所知道的有一条叫Alien Tort Statute的条文,大体是说美国地方法院可以受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但关于alien这个单词的含义就解释了好几回:简而言之就是美国自然人、美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这四个概念反复做排列组合的结果就是不知道过往判例只看法律条文基本就是抓瞎。因此我觉得这种案例法对于让公民“知法懂法”方面效果不大。再加上中国人“走后门”的传统造成庭审里的非法律因素经常要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彭宇案里老太太传说中的公安局亲戚——如果使用判例法有可能导致纠正错误判决所导致的恶劣影响的难度加大。

          所以我对中国现下的社会使用判例法之后的效果不是很乐观

          • 家园 我的理解和你的有点不同

            因此我觉得这种案例法对于让公民“知法懂法”方面效果不大。

            案例法或称判例法就我所知主要不是针对一般公民服务的,而是面向与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员。查询案例数据库的费用不低,我所知道的普通人一般是在涉及具体案件时才由代理律师进行查询,并由律师进行解释。这样的好处是,普通人可以比较方便地对自己的案件有清楚的了解,评估诉讼的可能结果及相关的费用,如果需要和解,也能提出较合理的要求。

            另外,我不理解

            再加上中国人“走后门”的传统造成庭审里的非法律因素经常要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彭宇案里老太太传说中的公安局亲戚——如果使用判例法有可能导致纠正错误判决所导致的恶劣影响的难度加大。
            这里的逻辑是什么?

            判例法要求法庭的判决书写的很详细,如何引用案例,为什么引用这些案例,相关的逻辑是什么等等。如果要将“走后门”或其它非法律因素放到最终的判决中,那么法官要把判决书中的逻辑说清楚可不容易,其实很难。别人“走后门”或其它非法律因素不容易抓到,但判决书上白纸黑字法官的责任跑不掉。如彭宇案,老太太是否有关系只是传说,是否“走后门”只能猜测,但那个法官的糊涂判决,那个法官却永远也脱不掉了,屎盆子他兜了。如果从那个法官的角度考虑,这样的判决对他个人有利吗?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子他还会用同样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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