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贴图】勇士辉煌化金星――――缅怀王伟! -- 安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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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关于警戒区域或防空识别区的问题, 中国确实没有类似规定,

            也没有宣布过, 大概现在也还没有宣布.美国, 加拿大等国倒是有:

            "(前文略......因此不得不承认,关于美军停止侦察飞行的要求在现行国际法上是缺乏充分理由的。当然,国际法也没有承认侦察飞行的合法性,因此,只要有理有据,按照国内法来对军事侦察进行制裁是完全可行的。足见这次撞机事件处理的重心与其说是落在国际法领域里,毋宁说那主要还是一个国内法上的问题。

            如果要按照国内法来追究美国在这次撞机事件中的责任,其根据和理由何在?可以考虑以下两种可能性∶第一、参照美国及其他国家设置的防空识别圈(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的先例,或者中国自己借助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的概念确定的飞行限制区标准(据报导似乎宽度是从领土向公海延伸100-200公里的范围,但如果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相对应的话则应该是212海里或者393公里),证明撞机地点在圈内;第二、根据中国在南海宣布的四个飞行管制区域的范围(尽管东南亚某些国家持有异议),证明撞机地点在区内。只要能证明在防空识别圈或者飞行管制区之内,中国战斗机的阻拦行为就是无可非议的,美军侦察机必须对其无视中方意志的后果负责,而绝不仅仅是个纠缠于谁撞谁的事实细节的问题。例如泰国规定在防空识别圈内受到拦截的外国飞机如果不听从沿海国的军机指令将会遭到泰国空军的攻击,泰国空军当局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受到拦截的外国飞机必须承担包括调查在内的各种费用 [5]。不过,海南岛附近海域的地理位置非常微妙,美国是否事先知道或者承认中国的防空识别圈或者飞行管制区也是个问题。

            在这里有必要对防空识别圈的概念进行一些说明。自1950年以来,根据国内法在临近本国领海的广阔的公海上空设置了防空识别圈的国家有美国 [6]、加拿大、法国、日本等 [7] 十来个国家。这些防空识别圈的宽幅由各国依据本国的防空能力而自行设置,并无统一的标准和国际法上的效力,一般为领土边沿至公海之间的216-270海里或者400-500公里,例如,在美国关岛附近是半径为250海里或者463公里的圆圈。加拿大等国甚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擅自入圈的外国航空器实施军机阻拦、迫降等强制措施。当然,按照现行的国际法规范,加拿大等国的这种强制措施既不能满足行使自卫权的法律要件,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甚至是违法的 [8]。但是,也有一些国际法学者提倡设置防空识别圈的权利。例如基德尔(G. Gidel) 在1934年出版的《海洋国际公法》一书指出,扩大“接续空间(air contigu)”是沿海国的权利,其范围应该由沿海国根据其防止危险的需要来自行决定 [9]。顺便指出,法国在1961年2月9日曾经根据它当时的防空识别圈外延为领海边际至公海70海里或者130公里处的上空,因此对飞越圈内的苏联的非军事性飞机进行了射击,但事后引起多国抗议 [10]。近来,由于航空器可以携带核武器,奇袭的危胁大大增强,人们开始重新认识扩展防空领域至公海上空的必要性 [11]。因此,设置防空识别圈的国家也日益增多。但在现阶段,国际法尚未正式认可防空识别圈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各国对设置国也不表示抗议,而采取“默认”的态度。

            上述情形表明,在现阶段可以成为干预美军侦察飞行的法律上的根据的只有类似防空识别圈规则那样的国内法规范,而缺乏有力的国际法上的根据。因此,中国在撞机谈判中要达到的目的不应该是要求美国停止侦察飞行(但如果只作为谈判筹码则另当别论),而应该是在明确自己的防御范围的基础上,争取美国承认中国设置的防空识别圈或者飞行自由限制区域的有效性,从而确立中美互动的制度框架和行为底线。令人遗憾的是,囿于传统的法律分类框架,中国1996年公布的防空法只涉及在国内组织的各种防空措施,而没有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拓展国际视野,没有对防空识别圈做出相应的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颁布,2001年8月1日起生效)表示要设置飞行情报区,但也没有就具有军事性意义的防空识别圈做出明确规定。因此,鉴于中国周围空域安全保障的需要,无论对这次中美撞机事件处理的结果如何进行评估,亟须建议有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尽快通过国内的立法性措施来填补该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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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自己思考一下之前,能问问您说的“事实”从何而来吗?
          • 家园 我上面讲的, 有哪一点不符合请指出. 我们就事论事
            • 家园 我的问题不够清楚吗?

              我想问的是您说的“事实”从何而来?不会您说它是事实,它就是事实吧?没有出处吗?根据呢?

              • 家园 既然您......, 那我就多写两个字:

                1, 撞击地点在海南岛东南104海里上空.

                引:"这次事件是发生在我国海南岛附近的专属经济区上空"--http://www.china.org.cn/chinese/meizhuangji/30170.htm

                2, 有美军拍摄的录像为证, 也有当事人的回忆

                http://jczs.sina.com.cn/2005-03-31/2159277321.html (中国方面还给配了乐呢)

                3, "XX年一月的一次跟踪录像显示,尽管因为摄像机可能使用变焦镜头的关系,因而无法判断J8-2 跟踪EP3E 的准确距离,但是摄影角度显示J8-2 与EP3E 保持了相同的高度。这种跟踪方式是非常危险的。由于J8-2 属于高空高速战斗机,在跟踪工作时速400 公里左右的EP3E 的过程中,必须降低其飞行速度,这样在遭到EP3E 尾流的影响下,很容易失去平衡。冷战时代苏联跟踪美机、美机跟踪苏联侦察机都保持了不同的飞行高度。"

                不用解释了吧. 要进一步的技术解释可以找一直在飞.

                4, 不用解释了吧, 中方扣了然后送还了24人.

                5, 这一项是比较滑稽的, 所以后来的"中美撞机事件大事记(2001.4.1-8.11)" (http://jczs.sina.com.cn/2002-04-01/60942.html)和相关文章中不再提了,不过GOOGLE还能找到:

                EP3返回费用 美国只愿付三万四千美元

                2001-08-10 08:41:07

                  华盛顿消息:美国政府九日表示,愿意赔偿中国政府三万四千美元,作为今年四月一日中美飞机相撞后中国方面照顾美国二十四名飞行员和帮助美国飞机返回美国的费用。中国政府此前曾索赔一百万美元。

                  

                  今年四月一日美国一架EP-3间谍飞机在中国南海同中国一架F-8战机相撞,中国飞行员死亡,美国间谍飞机紧急迫降中国海南岛,二十四名机组人员被扣押十一天。

                  

                  中国政府后来向美国方面提交一份一百万美元的账单,包括二十四名机组人员的食宿、帮助受损飞机返回美国的各项费用。 http://military.china.com/zh_cn/dljl/j8vsep/167535/20010810/10076698.html

                当然最后中国政府一分钱也没拿到, 这事大概也就算了.

                最后还有一个事实, 就是美军飞机当年5月7日即恢复侦察飞行(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sino_us/pages2/sino_us110501e.html)现在还在飞(见http://jczs.sina.com.cn/2005-04-01/0826277445.html). 中国倒没怎么提抗议, 也没有根据"国际法"抗争, 请自行上中国外交部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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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谢谢.

                  根据您提供的事实,依您之见,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美国“理直气壮”?中国“无理取闹”?美军飞机侦察飞行飞的有理?中国无权对此作出反映?

                  我以中国人的角度,站在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的立场,恐怕得不到您希望我"自己思考一下"所得到的结果。

                  • 家园 理解你的立场. 我想, 面对的是一件具体的事件, 作为能独立思考的人,

                    我们首先总应该尽可能地理清事实, 再作具体的判断. 如果是一个真正的关心国家利益的人, 了解清楚情况何至于影响他的基本立场? 这倒是体现了客观的态度.

                    反而是试图回避事实或春秋笔法基础上激发的爱国情操未必经得起考验,也未必能够真正保护国家利益.

                    更何况试图弄清楚事实, 不但是爱国和客观的的问题, 也是关系到我们作为选民如何评价现政府执政能力. 从这点看, 又是在捍卫我们的个人利益.

                    前面列出五到六点是我就这个事件经过核对和分析, 认为是可靠的事实. 我的消息来源也是有限的. 如果有认为其中有错漏的, 欢迎讨论.

                    至于结论, 那是每个人自己的问题.但我要说明我不太可能得出你那样绝对化的评价.

            • 家园 事实是这样的

              来自sina的资料

              (4月8日)鲍威尔承认美军侦察机侵犯中国领空

                美国国务卿鲍威尔8日在接受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电视采访时说,美方承认其军用侦察机在4月1日撞击事件中“侵犯了”中国领空,并对此表示“抱歉”。他说,“我们确实承认我们侵犯了他们(中国的)的领空”,美国对此表示“遗憾”和“抱歉”。但鲍威尔同时为美军侦察机侵犯中国领空辩解,称美军侦察机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行动。

              • 家园 看清楚了, 撞击之前没有进入中国领空.

                "美军侦察机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行动"

                • 家园 是在咱们的专属经济区
                  • 家园 下文可供研究:

                    首先要承认∶从整体上看,中国政府在处理这次撞机事件之际刚柔兼济、通权达变、采取了伸张道义和尊重国际法的立场,是赢得了许多国家的同情和支持的。尽管如此,还是不得不指出,中方的有些主张及论证过程其实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技术上的瑕疵,导致在谈判中难以变被动为主动,使本来不受综合国力限制而有可能具备的战术性优势无从发挥。现在既然外交上的作业已经结束,即使发表一点逆耳之言也不再会对结果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我们就不妨作一点回顾和反思,以便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在这里,我首先从中方的许多意见当中只选取最有代表性的一篇文章(作者署名为李秦,以下简称李文)《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1] 作为实例,本着对事不对人的态度,客观地考察一下中方提出的国际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推理。

                    李文内容颇丰富,立论的脉络展示得非常明晰,基本观点有二∶一个是强调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不得威胁沿海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另一个是认为外国军用飞机的紧急降落权无从成立;两者结合起来,意在证明美国的侦察飞行本来就是违反国际法的,在碰撞后降落到陵水机场又接着侵犯了中国领土。显而易见,这种思路与政府对美国提出的停止侦察飞行和进行道歉这两项基本要求是一脉相承的。但是,以上要求最终却均未得到落实。除了美方的骄横和狡辩之外,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原因造成了这种骑虎难下的僵局?对于事实细节我没有资格说三道四,这里只限于讨论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技术。

                    让我们来具体推敲李文中一段重要的内容。众所周知,美国主张自己在侦察飞行问题上的无辜,其根据是国际习惯法,特别是援引自1996年起对中国也生效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58条第1款和第87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海以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空飞越自由的原则。对于这一说辞,李文作了如下反驳∶“此次中美飞机相撞发生在距海南岛东南仅104公里处的中国近海上空,这是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制度,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是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则的约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该条第3款明确地规定了这种限制,即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订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按照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者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这里逻辑推论的立足点是在专属经济区内的飞越自由受到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3款的限制,借助于公约第301条的媒介可以认为上述限制包括载有尖端电子设备的军用飞机的侦察飞行在内。

                    这些见解确实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也具有较强的宣传效果,但从法律解释方法论的观点来看,李文却并非无懈可击。至少可以指出以下两点有待改进之处。第一、李文中引用的海洋法公约第301条是关于海洋和平利用的一般条款,即使对公海自由的原则也可以同样适用。既然人们不能根据这个一般条款来限制公海自由,当然也就很难根据这个一般条款来直接推导出第58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的具体内容。因此,第58条第3款对飞越自由的限制必须依据其他具体的规范,必须在内容上另有界定。何况以收集情报为目的的侦察飞行与“进行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之间在概念内容上还存在着一段距离,根本不能等量齐观;如果硬要抹杀两者之间的区别,就会给中国自己在南海、东海以及其他海域所进行的合法侦察活动也戴上不必要的枷锁,实际上反而有可能起到为“中国威胁论”张目的作用。第二、第58条第3款对飞越自由的限制实际上是已有明确涵义的,在同一公约第56条中规定得非常详细(至于其内容是否妥当,现阶段没有讨论的余地)。在具备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援引一般条款来作为准据规范,多此一举,毫无意义。而按照第56条的规定,如果要对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进行限制,必须借助于沿海国的其他排他性权利的行使,证明航空器的飞越与沿海国的经济性勘察和开发、科学调查、相对于海洋建筑物的飞行限制等排他性权利的行使相抵触。如果不能满足上述限制条件,那么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就是无法区别的。然而,如果真的兜一大圈还得转回到公海自由原则,那么所有的唇枪舌剑岂不都变成了堂?吉诃德大战风车的热闹剧情?! 其实,从1960年代美苏之间围绕侦察飞行的冲突事件的处理也可以看到,在类似情形下所争执的问题都不是“飞行的目的”而是“飞行的位置”。换言之,侦察飞行在现行国际法上还不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追诉的只是侵犯领空与否 [3]。可见,按照国际法的原理,李文中立论的第二个基本观点?D?D即对美国军用飞机未经许可侵入中国领土的指责和关于拥有尖端电子设备的侦察机EP-3不得享有紧急降落权的主张?D?D是至关重要的;剩下的问题只是对于迫降原因的追究以及美国军机是否做出了在陵水机场紧急着陆的请求。而该文立论中追究飞行目的的第一个基本观点尽管也有些道理,但却很难从现行国际法上获得有力的支持。虽然1913年的德法协定、1919年的巴黎国际航空公约的目的都在于禁止侦察飞行,但是这些条约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正如麦柯马洪(J. F. McMahon)继承奥本海(L. Oppenheim)的观点所指出的那样,国家之间的间谍行为即使是不友好的、有害的、挑衅性的,也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国际隐私权是不存在的;对于间谍行为只能由国内法定罪处罚 [4]。因此不得不承认,关于美军停止侦察飞行的要求在现行国际法上是缺乏充分理由的。

      • 家园 烈士的家属最需要的不是照顾 而是使烈士的牺牲有价值

        我要是飞行员的家属 我就会对孩子说 悠着点 别太玩命了 人家撞了你 好吃好喝好招待拍拍屁股走人 回家拿勋章

        你要是掉下来了 可是咱们一家老小的顶梁柱子垮了

        • 家园 双方不可能是故意相撞吧。战机座椅可以弹射

          侦察机上的一组飞行员的座椅都可以弹射吗?美国人真的不怕死? 敢故意撞中国战机?

          如果事故发生在公海,又不是一方把另一方打下来。那责任就很难说乐。

          中国如有能力也可以到美国公海邻近转转 在古巴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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