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也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中的几个热点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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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从中国引进监理至今结果对比来看,独立的律师前景未必好

      监理工程师本来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工程建设,对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决定,但到今天,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在很多工程中,监理的存在反而增加了业主和承包商的不必要成本。

      独立的律师如何独立?其薪酬或承担案件的费用由谁承担?如果是从代理人那儿取得费用如何能保证其独立的地位呢?最后的结果恐怕是:谁出钱就从谁的立场上解释法律,从而增加各方的额外支出。

      • 家园 拿谁钱替谁办事就对了。拿钱不办事才有问题。

        监理是拿工程甲方钱,在工地盯着乙方的施工质量。他不能让乙方偷工减料,但甲方要是昧良心的话,他没辙,他不是第三方。

        律师也是一样,拿当事人的钱,就该替当事人想辙,说话、办事。这不存在钻法律空子一说。你总不会指望一个律师刚跟你收完代理费,转脸就跟检察官一个腔调。假如检察官说这罪名该判十年,而你的律师说不行,该依法从重判处死刑,作为委托人,你作何感想?

      • 家园 你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工程监理是作为业主的专业代理人,是代表业主工作,因为不是每个单位都具备建筑专业人才,监理并不是独立第三方,律师也是如此,并不是每个原告被告具有法律专门知识。。

        你对监理作用看法,在早期是有这种意见,现在有不少人也是持类似看法,真正第三方是质检站,在有监理之前是他们在主管质量。

        • 家园 独立律师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公正,监理引进目的也是如此

          因此很有必要考虑设置后的结果。监理能不能公正客观的根据专业知识来处理业主和承包方的冲突,决定了监理今天的地位,而早期监理引进的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公正。当监理从业主拿薪酬开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导致了今天监理已经不是当初引进时候的初衷,成了业主的代理人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技术部分管理权利转移的结合体。面对业主时,个别监理利用专业知识的优势取得优势,面对承包商时,则利用业主和质检站转移的管理权利取得优势,这两个优势是个别监理牟取私利的重要手段。

          能排除独立律师也走向这个结果不?

    • 家园 "忘记了"是不是沉默权.

      当时心情不好,当时在走神,完全忘记了.法院允许不允许证人忘记?沉默权根本是瞎扯.

      • 家园 这不是沉默权,这是对法定作证义务的一种消极抵抗。

        现在的法院一般不会强迫作证,但警方和检方有时不会这么好说话。“双规”就更好玩了。哈哈。

        • 家园 双规是党纪!对非党员无效!

          所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仅限党员,如果你就没加入中国共产党,那就算中纪委也没权力双规你!

          • 家园 双规是这样

            不管是不是党员,通常比较容易引发的问题是党纪是不是可以超越国法。那我们说实际上双规是可以不违法的,尽管未必合法。

            合法不合法,一般依据是看有没有具体条款确认这个权利/权力,没有具体规则则看有没有原则提到,如果都没有。又没有明确为违法,那就是中间地带。既不合法也不违法

            双规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自行放弃自己自由,你把它演绎一下,一个人可不可以自己放弃自由?可以的。比如说你想戒除网瘾,让家人把你锁在空屋子里,这肯定不是非法拘禁。另一个可以类比的例子是故意伤害,一般达到重伤这个程度被害人承诺是无效的,肯定触犯刑法。而比重伤程度更轻的轻伤,就属于你可以自诉,检察院也可以不起诉的。那比轻伤更轻的是什么?轻微伤。什么叫轻微伤?你想象一下,去医院打针出血不出血?家人给你剪指甲算不算伤害肢体?这些肯定都不是犯罪。

            我不觉得这有什么好质疑的,我不是党员,自然也没什么资格对一个团体的自治规则说三道四。如果你要问他们有没有过承诺,那就去问问他们的入党誓词,或者有没有脱党吧。

    • 家园 关于“亲属拒证权”的理解是错误的

      下面是公布的刑法修正案的第68条。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老七关于“亲属拒证权”的理解是错误的。刑法修正案里只是规定直系亲属可以不出庭作证,但仍然必须作证。举个例子来说,爹妈看见儿子偷东西,作伪证或者不作证都是违法的,但是可以不出庭当面指证儿子。

      这一条其实是针对67条的人性化补充,并不太重要。67条规定证人有义务当庭作证,如果无理由拒绝当庭作证则会受到处罚。之所以规定67条,是基于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经常会有人愿意书面作证,而不愿意当庭作证。当庭作证有利于质证,我们经常会见到美国影片里律师质问证人,在中国虽然我们不期望会有很多类似情节,但是当庭质证还是非常重要的。

      • 家园 我觉得史老七的理解是没有问题的。

        你的这个理解也有问题,依刑诉法规定,证人本该出庭作证并接受对各方讯问,质证。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言自明的是,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做为定案依据。但这一“不言自明”,当前被严重无视而已。

        如此,证人有效的作证,只能是出庭作证。而不应仅仅是检方出示几本笔录。因此我觉得史老七的理解是没有问题的。

        • 家园 这逻辑。。。强大!

          依刑诉法规定,证人本该出庭作证并接受对各方讯问,质证。

          咋就推出来了

          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进一步推出来了

          不言自明的是,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更进一步

          但这一“不言自明”,当前被严重无视而已。

          莫非知法犯法?

          • 家园 这是正常的逻辑,不强大,也不弱小。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文字表述还不够清晰明确,但无论如何,四十七条也是一条强制性规范,没留任何选择余地。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一个让各方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跳过这一过程,难免让人心生疑窦。

            目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证人几乎从不出庭,这一直是广遭诟病之事,至于“辩方证人”,我一直怀疑它是否存在过。以目前的刑事诉讼体系,有几个律师敢于捋虎须,组织辩方证人出庭?

            • 家园 还是呼唤逻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关键在于这里的“证人证言”如何理解,是理解成“证人和证言”还是“证人的证言”?理解成前者显然是不正确的,比如某污点证人在作出证言后被杀害,或者受重伤无法出庭,难道他的证言就变得完全没有效力了?所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成后者,但是也有问题,其直接结果是现在许多(很多时候是大部分)证人只愿意出证言,但是拒绝出庭,导致当庭质证的困难。现在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没有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出庭,就是考虑到了这一点。

              你说:

              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我呼唤逻辑,是认为你的上述说法不够逻辑通畅,我帮你改一下。“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才更有效力,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是考虑到你说的现象——

              目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证人几乎从不出庭,这一直是广遭诟病之事,至于“辩方证人”,我一直怀疑它是否存在过。

              才增加67条规定证人有义务当庭作证,如果无理由拒绝当庭作证则会受到处罚。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同时,作为对67条的人性化补充,增加68条,允许直系亲属不出庭作证,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证言就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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