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柞里子:有感于美国的合法歧视 -- 柞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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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柞里子:有感于美国的合法歧视

    柞里子:有感于美国的合法歧视

    Cheryl Perich 原本是一名教会学校小学四年级的老师(teacher),因睡眠失调被校方以不再适合任教为由而解雇。Cheryl Perich据反残疾歧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控告学方。地方法院以“传教人士”(minister)不受反残疾法案的保护为根据,裁决Cheryl Perich败诉。Cheryl Perich不服上诉,上诉法院以“老师”(teacher)不是“传教人士”为理由,裁决Cheryl Perich 胜诉。校方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2012年1月12日,联邦最高法官以罕见的9:0的投票驳回上诉法院的裁决,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

    从地方法院到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案子的中心始终执着在Cheryl Perich是否是“传教人士”这一点,至于Cheryl Perich的被解雇是否是遭受歧视的结果,则根本不予争辩之列。

    为什么?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宗教组织有不受联邦政府相关法律的约束而自决其人事的自由。

    说明什么?

    就Cheryl Perich这一个案而言,说明只要Cheryl Perich被裁定为“传教人士”,Cheryl Perich的歧视案便会成为无处可告、无处可申之案。

    推而广之,说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云云,其实只是个误解。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残疾歧视等等等等,皆可以宗教信仰的名义,公然地、合法地在教会组织之中通行无阻。

    既然如此,敢问美国政府以及美国舆论有什么资格指责其他国家因宗教信仰或非宗教意识形态信仰为理由而实行的不平等?

    孔子鼓吹“无诸己而后非诸人”,意思是:自己没这问题,才能谴责别人有。虽然柞里子一向知道美国人并没有这样的传统(其实,中国虽然有孔子,中国也未必就有这样的传统。嘿嘿),依然不免对美国政府以及美国舆论鼓吹人人平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之价值不遗馀力而感到吃惊。

    通宝推:廖石,all4fun,
    • 家园 主贴意思很清楚,一些回帖到是不知所云

      恕我愚钝,不明白楼主规规矩矩的一篇文章,怎么会惹一些挨不着的砖?

      一个老师因身体原因被辞退了,老师和学校打官司,因其是教中人,而美国法律不管教中事,所以老师上诉无门。于是在楼主看来,美国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个妄言,于是楼主认为美国人没有权利指责别人,道理在于你自己一屁股SHI,怎好意思说人不干净。

      楼主的看法和咱们官方立场是一致的,这也有问题?!

    • 家园 跟美国政府人人皆知的双重标准没有关系

      跟你没有提的这个事实有关系:那位被开除的教师也是教会的牧师。

      再加一句: 教会开除这个牧师兼教师,是在她上法庭之后的事。因为她违反了路德会的牧师发誓要遵守的规则。

      至于为什么要不提这些事实,而直接得出你文中的结论, 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 家园 第一,本文明确说明法院的判决在于是否是传教人士。

        并无隐瞒任何真相的意图。

        是还是不是,正是被告与原告争执的焦点所在。

        怎么可以隐瞒得了?

        第二,所有的米国的媒体报道,都称原告为teacher,而不称之为minister。

        不是我的发明。

        第三,原告不是打官司之后被解雇的,是被解雇之后才打官司的。

        你没看懂新闻报道,也不明白打官司的逻辑。官司告的是因被歧视而解雇。如果官司发生在被解雇以前,这官司所告的对象更本不存在。

        第四,是教师还是传教人士,不是本文所谈的对象。

        即使原告是全职传教人士,跟本不教授非宗教课程,并不改变本文的任何分析与结论。

        • 家园 不花功夫COPY/PASTE了,大家自己去GOOGLE吧

          看来你比较喜欢看美帝自由派的媒体,你如果看看另一方面的报道,就知道不是“所有米帝媒体”都叫她老师的。

          至于官司问题:你没有明白前因后果,如果我原来没有说明白,我把文字再重新整理一下: 她先声明要和学校打官司,然后学校把她开除(因为教规不允许家丑外扬)。然后她再告学校因为歧视开除她。就是说不管学校是否开除她,她都是要打官司的。

          因为教会到现在也是公开承认:开除她是因为她违反了教规(不允许家丑外扬)。不管这个教规是否有理,但这个教规对所有教徒是通用的,而这完全不同于歧视的定义:同一规则对某些人适用,对另外一些人不适用。

          所以能从这个案子的结果能够推理出“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残疾歧视等等等等,皆可以宗教信仰的名义,公然地、合法地在教会组织之中通行无阻。” (引用你原文的话),这才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 家园 米国政府在给予宗教豁免权反面也并非一视同仁。

          比如,摩门教、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就不享受豁免权。

          如果说一夫多妻不道德所以不允许,难道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就更加符合道德?

          逻辑上讲不通。

          其实,米国宪法的信仰自由其实原本是保护基督教内的各主流教派的,一开始并没有包括异端如摩门教或异教如伊斯兰、佛教等等的意思。

          申明一下,这不是LZ的观点,是前米国最高法院法官某甲的观点,见其著作。有兴趣的不妨自己去网上搜索。

      • 家园 基本正确,不过是教会先让这个教师兼牧师自己辞职的
    • 家园 美国的双重价值标准,地球人都知道!

      美国的双重价值标准,地球人都知道!

      其实就是我们平常说的:马列主义对别人,自由主义对自己。

    • 家园 两个问题

      请问你主要是不认同:“宗教组织有不受联邦政府相关法律的约束而自决其(传教人士)人事的自由。"这个情况?(特定的说ministerial exception, which prohibits most employment-related lawsuits against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by employees performing religious functions”)

      还是不认同Cheryl Perich 被判定为Minister这个情况?

      这是两个相当不同的问题。

      • 家园 没有谈到不认同的问题。只是说

        既然米国立法允许宗教组织歧视,则属于“有诸己”。既然有诸己,则失去非诸人的道德基础。不明白自己已经失去非诸人的道德基础而喋喋不休于指责他人的态度令人吃惊。

        如此而已,别无它意。

        • 家园 如果不谈对具体的事件的认不认同

          不知道这种“无诸己而后非诸人”的乌托邦什么时候存在过呢?或者是现在任何社会的奋斗的目标?还是说从来就是有力者能“非诸人”,无力者不能“非诸人”,从来与“无诸己”无关?

          不是抬杠,只是体会不到道德感怀的用处,可能是我比较败坏的原因。

    • 家园 没有完美的制度。既然规定“传教人士不受反残疾法案的保护“

      那就是说按照现在社会的道德标准,社会容忍“传教人士不受反残疾法案保护”这种情况的发生。

      如果大家都觉得这种情况不合理,那么应该推动立法,修改“传教人士不受反残疾法案保护”这个条例,这样Cheryl Perich的事情才会转变为是否歧视残疾人。

      反正对我来说,对于“传教人士不受反残疾法案保护”这个规定,我没有任何异议。这个社会应该做的,反而是把这个规定大肆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那么每个人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就会尽量避免成为传教人士。我认为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有益的。

      • 家园 确切点是不能用这个反残疾法案来起诉有关宗教内部的人事权

        应该说政府不参与宗教内部的人事。这个法本身应该不算恶法。

        让我不明白的是,美最高法院(?)判决是否违宪,这其实应该是中国政府学习的,中国的有些法律法规或者做法其实是违宪的。而LZ还要以此来批判,难道觉得在中国违宪就是个好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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