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现行婚姻制度有较为严重的名实不符的缺陷 -- 整合精神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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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改革现行婚姻制度是一种历史要求(1)

      这条道路上,任重道远呀!人都是有惰性的,一但成为事实并被法律纳入轨道后,本性就露出来了。好一恶劳,等等等等。所以要,这个买卖要看清楚买家才好下单。记住一条: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你的物件多,他/她光脚的能砸疼你的地方就多,也就是你就越被动。一个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你找一个人物件比你还多,这样砸东西,他/她就吃亏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处关系就是看谁不怕砸,敢砸。

      接玩意儿砸起来,连孩子都可以作为惩罚对方的武器:故意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教育孩子那个人是个坏东西;等等。总的来说,弱势的一方(未必是真的弱,可能经济能力弱,或者自己人为吃亏了)总会不择手段地折腾那个没吃亏的(其实是被人为没吃亏的)一方的。这么来看把,婚姻是考察人性底线的一个人生实际实验。一个很要命的事情是,人们在接触婚姻之初是没有啥经验的。所以,在识别人这个问题上,几乎都是靠运气。就中国婚姻来说,大部分人都是1靠运气;2靠凑和。所以中国男人象很男人,总是很难的。

      中国人么,想不开的是大多数。总不能理性地解决分手这件事情。小老百姓的就不说了,你拿松但但离婚的事情来说把。松但但的表现,大家自己去评论八。这总不是钱啥的问题。

    • 家园 些帖我判违规,因为标题。

      趁被删前对此帖发表点评论。

        虽然内容还可以算是讨论,但LZ没搞清婚姻法修改前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以前的规定基本是:婚姻中所得财产一人一半,婚前财产各归各,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全是一半。这只是原则,具体判决时会根据过错、扶养的情况有所变化。

        另外,即使是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这也只是婚姻制度中的一小部分,小部分的错误引伸不出整个婚姻制度是恶政的结论。

        我的结论:楼主即使算不上胡说八道也算是在放空炮。

      • 家园 没有办法,管理是你们的权力

        标题已经改得温和了。

        很多事情依赖于统计结果,看法不同也正常。很多事情,不满意的人用不着超过50%,就会引发系统崩溃。

        看将来吧。说不定将来证明,我又正确了一次。

        • 家园 现在被举报后能改了?但我的判决意见没法改了。

            你连以前财产分割的原则都没搞清,还怎么能“正确了一次”?难不成你能把历史改了?

          • 家园 你也别靠想象来当法官呀!

            你怎么知道我连以前财产分割的原则都没搞清楚呢?法官不能诬陷吧。

            • 家园 见内

                我的判决意见以经声明过了,是你的标题用词不当,不是因为你的观点或某件事没搞清。

                至于你主帖内“婚后”两字是不是后加的,现在没法搞清了,看来以后得拍照留念。

              • 见内
                家园 呵呵,是这样

                  我对你判决的举动没意见,你能指出判决的原因,说明是坦荡的,是令人赞赏的。让当事人了解判决原因,也有利于修改。上贴纯粹是就事论事,说的不是判决之事。

                  有人追着我投草,投草多了会短封(不能发帖),这个规矩建议改改吧。投草只是代表有人不赞成此帖观点吧,如果没有违规,为什么要短封呢?若有人恶意投草,反倒纵容了恶意之人。

                  短封也没什么,我不会象一些河友那样感情受到伤害而发表告别感言,只是觉得不方便。

    • 家园 小节一下我的观点和讨论结果--应结束名实不符的现状

        小节一下我的观点和讨论结果--应结束名实不符的现状

        一些人可能对我的观点还感觉模糊,所以这里进一步澄清一下。同时也小节一下和网友们讨论的结果。

        我理想中的婚姻关系,和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等价的,不高不低的等价。这一点符合《继承法》里面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经济上也是这样一种关系。比如成年子女和父母一般是经济独立的,若在父母家住很多是要交伙食费的,但是经济独立并不影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和关系,一旦有什么事还是会全力互助。这种经济独立本质上并不是算得很清楚,主要还是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并不是一种交易关系,而是一种团结互助的关系。我理想中的配偶关系也是这样。这种婚姻关系也许称为合伙制婚姻比较合适。

        由于财产关系比较清晰,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时不会说硬要分割对方一半的财产;配偶如果离异也不会要求分割对方一半财产。

        有些网友不赞成配偶间经济独立,认为配偶间是交易关系,通常女方付出较多而男方赚钱较多,所以需要补偿,因此离异时应该各分一半财产。

        这样的解释虽然不符合我的理想,但也能接受,因为只要名实相符,也还是合理的。我反对的是名实不符,反对的是“既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

        当前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配偶间是交易关系”,或者“事实上男女不平等,女方是弱者,付出较多”这些观点,却又硬性规定离异时各分一半财产,这样就名实不符了。

        我反对的是名实不符。

        在讨论中注意到一个特点,就是一些女网友对女性是弱者比较忌讳,对付出较多也不很情愿。又不是保姆老妈子,凭什么要她们付出较多呢?所以她们更倾向于配偶间是纯粹的交易关系,或者说婊子和嫖客的关系。

        而一些男网友一般是认为事实上男女不平等,女方是弱者,付出较多,居高临下的心态比较明显。

        就是说,同样是主张分得一半财产,男女所归纳的原因是有区别的。

        这两个原因我都能接受,现在要做的就是应该完善婚姻法,将“配偶间是交易关系”,或者“事实上男女不平等,女方是弱者,付出较多”这些观点写进去,结束婚姻法名实不符的现状。

        • 家园 为什么发达国家财产分配偏向女性?

          不是偏向女性,而是偏向无收入方。

          原因是:无收入方在离婚以后,往往无法自立,需要政府提供救济。政府为了避免财政负担,就把这个救济的责任通过法律的形式转嫁到离婚中的高收入一方。这里无关男女。

          • 家园 而且

            在欧洲、美国、日本,全职太太基本是全天在家做家务的。家务劳动也是劳动,应该得到报酬。而离婚后,家务劳动技能很难在社会劳务市场上找到工作。所以离婚后要偏向。

            在中国的城市里,那些全职太太,可真的是太太。我有一同事,为了挣点加班费,基本技术支持全包。天天在外面跑,从早到晚工作。他媳妇一结婚,就辞了工作,专职做太太。家里雇了一个阿姨,后来又雇了一个小亲戚,专门陪她逛街。

            这同事,结婚前,又白又胖,九十多公斤。结婚三年,不到七十公斤了,又黑又瘦。也好,省了减肥的钱了。

        • 家园 你在国外是吧 关于国内现状的描述 错误太多了

          孩子判给谁:在中国,孩子一般都是谁有钱判给谁,当你被净身出户后,除非男方不愿意要,否则你很有可能连孩子都会一起失去!

          一般情况是男跟父 女跟母 如果很小 那一般都给女 还有就是谁没钱就判给对方 和你说的出发点正好相反

          男人出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失费几千而已。至于那所谓的生育自由权,其实只是表面文章,男性可以以你不生育导致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完全错误 只要女方能证明男方有过错 男方基本就是要净身出户了

          女方不想要孩子 男方为了想要孩子 为什么没权力提出离婚

          在中国,几百块钱能为孩子做什么

          抚养费应该是双方各出一部分吧 几百块只是男方的份额 至于能做什么 看在什么地方了

      • 家园 法律从来不要求把立法依据也写进去。

        如果要求这样,是不是刑法中也得写上为什么杀人要判死刑,故意伤害使人重伤为什么要判四到七年?贪污盗窃为什么要判刑?

        • 家园 你的认识不符合事实。

          比如,继承法里面有:如果奉养父母出力多,就可以多分。某项规定要具备的条件是要写进去的。

          我们讨论的结果是:婚姻法的分配方案是有条件的,就是“男女不平等,女性是弱者,女性付出多”这些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成立了,那么分配方案就没有道理了。所以条件是要列出来的。

          你说的杀人判死刑,也有某些正当防卫不判死刑的,所以条件都是要列出来的,不是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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