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为什么是周小平? -- 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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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一直在混淆撒谎和诬告之间的区别

                        李某前后供词一直不一致,就我所知,最主要的一点,在于案发时,李某是在睡觉,还是在接电话。

                        (如果你有更多的证据,请提出。)

                        人的记忆,都有模糊的地方。其不一致之处,属于正常的记忆模糊,且无恶意。

                        反而杨女在警察局的口供,说自己是处女。被打脸后,主动承认了撒谎,说是为了引起警察的重视,而撒的谎。

                        我们是人类,我们有记忆不清楚的地方,我们有时候也会撒谎。我们是正常的人类。

                        但是,当我们到警察局录口供的时候,当我们在口供记录上签上:“本人承诺所述均为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正常的人,在签字的时候,会有敬畏的心情,尤其是这份口供,可能毁掉5个年轻人的时候,正常人会非常的小心和谨慎。

                        杨女的口供,简直如儿戏一样。

                        明明是一个骗子,偏偏要相信她的话,偏偏要给她伸张正义,我实在是不能理解。

                        简简单单一个问题,扪心自问,杨女已经承认在警方的口供中撒谎,你认为她的话有多少可信度?

                        • 家园 我认为杨女和李一直都在撒谎

                          李的供述在结束侦查开庭后就变了二次,他在警局时的口供不是睡觉和接电话。判决书明确指出,

                          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
                          公诉机关出示的五

                          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内容明确、具体,不仅相互印证,而

                          且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刑事案件不是自诉案件,所以杨女的行为不是诬告,而是作伪证。

                          • 家园 审讯录像由于设备故障均无法调取音频数据

                            re: 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

                            ------------

                            这是一个笑话。有图有真相。

                            http://bbs.tianya.cn/post-50043-1674-1.shtml

                            五名被告的审讯录像,由于设备故障,均无法调取音频数据。

                            同一个人,比如魏某,在2月25日,3月7日,3月11日,3月12日,做了4此审问,审问录像由于设备故障,均无法调取音频数据。

                            人的记忆是会有模糊的,因此物证>口供。就比方说你自己,你能完完全全记住自己1个月前,某个时间点,确实在干什么吗?你如果记不住,或者记混了,难道就是撒谎吗?

                            一般破案,警察审问嫌疑人的时候,让嫌疑人回忆案发时间的个人经历,能够清清楚楚回忆出来的,其记忆往往经过再加工。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往往通过这点,缩小怀疑范围。

                            “李某在警局时的口供不是睡觉和接电话”,而物证表明他确实在接电话(有通话记录为证),那么从证据的角度,应该优先采纳物证的证据。

                            • 家园 你不能只看一部分啊

                              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

                              在打电话和强奸又不是互相冲突的。

                              我发觉你双重标准太厉害了。

                              • 家园 物证远远高于口供,不是双重标准

                                李某某一直声称,在案发的时间段,他没有看到性行为的过程。

                                这种说法很奇怪的事情,也很难让人相信。

                                李某某一审的时候的解释如下:他在睡觉,睡着了,没有看到。

                                二审的时候,突然想起来是在房间外面打电话,有电话记录为证。

                                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李某某声称的,他没有看到性行为的过程,是否真实。

                                而睡觉,接电话等等,都是为了表明其证言真实性的原因解释。考虑到人类记忆的不可靠性,电话通话记录,以及酒店走廊的录像,其作为物证,有效性高于口供。

                                这个案件是刑事案件,只有警方有侦破权。当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要求警方提取酒店走廊的录像时,这个请求,居然被警方拒绝了。

                                对李某某证据的采纳,比较的不是李某某和杨女的口供,谁的可信度更高。对比的是物证,谁提供的物证更有力。

                                在性行为发生时间段内,李某某的物证,其可信度,远远高于杨女的口供。尤其在杨女自己都承认做伪证的情况下,物证的可靠性更加优于杨女的口供。

                                物证大于人证,这个不是双重标准。

                                为杨女辩护的说法,抓住李某某证词上的微小记忆错误,无限放大,得出结论,杨女在说谎做伪证,李某某也在说谎做伪证。

                                这根本就是偷换概念。说谎做伪证,根本是明知故为,明明知道自己不是处女,还说自己是处女。

                                记忆差错是,就如李某某的情况,我当时确实没有看到他们性行为的过程。我确实没有看到,确实没有看到。这种说法,别说警察不相信,我们旁观者也不相信。只能给出一个理由,我当时睡着了,或者我当时出去接电话了。

                                这个记忆的不可靠性,跟撒谎和伪证,怎么能相提并论呢?

                                更何况,接电话,有可靠的物证,支持这个解释。李某某的母亲给李某某打电话,而房间里正在热火朝天的干那种事情,以正常的推理,李某某也应该到外面去接电话。难道李某某的母亲,听到房间里的色情声音吗?

                                • 家园 物证大于人证是在二者有冲突的时候

                                  接电话要几分钟?里面4个人轮奸要几分钟?你的意思是里面4个人在轮奸,而李一直在外面打电话?你有他打了那么长时间电话的证据吗?

                                  警方有侦破权,他们只需要定罪的证据,刑事案件辩护方要的证据只能自己去找,或者质证警方的证据。从来没听说过辩护方的证据要靠警方帮忙的,警方没这个义务。

                                  • 家园 太可怕了

                                    re: 警方有侦破权,他们只需要定罪的证据

                                    -----------------

                                    太可怕了,警方有侦破权,是为了获得案件的真相。而不是仅仅收集“定罪的证据”。

                                    警察的侦破权,还包括收集“无罪的证据”的义务。

                                    警方只收集定罪的依据,强行忽略掉“无罪的证据”,你不觉得这个社会太可怕了吗?

                                    • 家园 内蒙古18年前奸杀案关键证据莫名丢失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4/11/03/3757150.html

                                      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其次当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9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对于这样的关键证据为何不鉴定?在“4·9”命案发生期间,曾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另一地分局局长的老警察说,这中间固然有办案人员的素质问题,即当时的要求是从严从快,具体办案人员认为其他证据足以支撑结论,所以精斑鉴定做不做无所谓了,因而存在“失误”。另一个原因还是跟当时的环境有关,这位人士介绍,当时办案经费非常紧张,最常见的例子是,如果某个警察需要配备警用装备,都需要自己掏钱向公安厅买,是否有经费支撑做精斑鉴定就可想而知。

                                      “当时呼市没有条件做,要做鉴定的话,只能去北京、上海,经费不足不说,一次鉴定还要耗费几个月时间,这与当时快速结案的要求是不符的。”这位当时公安局分局领导介绍,“严打”期间,领导对各分局的破案率等都有排名,如果自己辖区内发生命案,迟迟未破就会落后,这使得几乎每个基层干警身上都有破案压力。

                                      ----------------

                                      某人说:警方只需要能够定罪的证据就可以了,无罪的证据,是辩护方的责任,警方没有义务帮你寻找无罪的证据。

                                      听到这句话,我都给吓傻了。这个真的是秀智商的好机会。

                                  • 家园 王某律师拿出的李天一电话记录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853334-1.shtml

                                    王某律师拿出的李天一电话记录:

                                      5:55分 大魏打天一电话 持续16秒

                                      5:57分 大魏打天一电话 持续13秒

                                      5:58分 进入湖北大厦大堂

                                      6:00分 进入房间

                                      6:45分 李天一打梦鸽电话 持续14秒

                                      6:45分 李天一打梦鸽电话 持续7分46秒

                                      7:14分 梦鸽打李天一电话 持续1分08秒

                                      7:27分 离开房间

                                    ---------

                                    一审李天一说睡着了什么都没看见,检方立刻拿出李天一和梦鸽的通话记录证明李天一撒谎;

                                    二审李天一说我出去房间外了接妈妈电话了,没看见也没参与,可以拿出房间外走廊上的监控录像证明的,但是检方这回不拿了,只要证明你没睡着,你就是第一个上的,不需要什么录像来证明你到底出去接电话没有,万一录像上看到5个小伙伴和那个女的有说有笑的咋整啊?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646622&boardid=1

                                    这个情节至少可以说明2点

                                    1.打电话是有记录的,是真实的。这可能对李天一是第一个强奸者的指控构成颠覆性的反证。因为既然李天一出去打了电话,其它同案犯没有理由等他十几分钟。这种事情谁不想第一个上啊?谁会让啊?再结合没有李天一DNA证据,从而最终动摇整个指控李天一强奸的指控。

                                    2. 李天一现在才根据辩护人发现的通话记录说自己当时打了电话,说明他前面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的证词是可信的,他可能真是喝多了,连打电话也想不起来。结合没有查到李天一DNA证据,李天一没有发生性关系的证词是可信的

                                    当然,以法官“依法”驳回调取当天医院、酒店、沿途录像以查看杨小姐脸伤的做派,此案的法官老爷不想搞清事实真相的意愿十分明显,法官也很可能“依法”对这个电话证据不采信。司法腐败是最大最严重的腐败,而且已经到了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程度,李天一案子就是一个例证。这也是本人最近很长一段时间不想再说李天一案的原因,说了也没用。

                                    ---------------

                                    李某某的物证和口供明显契合。他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记得。有通话记录和酒店走廊的录像可以证明。

                                    是法官“依法”驳回调取当天医院、酒店、沿途录像的。

                                    • 家园 你做法官就精彩了

                                      6:00进房间,6:45他打电话。

                                      这可能对李天一是第一个强奸者的指控构成颠覆性的反证。因为既然李天一出去打了电话,其它同案犯没有理由等他十几分钟。
                                      合着这45分钟他们6个人都在睡觉?

                                      对法官来说,他不是需要证据,而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合理的判决。补充证据是检方和律师的事,即使律师拿出了证据,法官还要看情况是否允许出示,到你这成了法官必须应律师的要求给他们找证据?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你连基本的逻辑都漠视,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就敢指责,真是无畏啊。

                                      • 家园 这个证据,针对的是李某某的证词

                                        李某某的证词,说自己当时,什么都不知道。

                                        李某某解释,自己什么都不知道的原因,是睡着了。

                                        控方说:你撒谎,我们有你接电话的记录。

                                        电话记录显示,李某打了3个电话,超过9分钟。

                                        -----------------

                                        这个物证,说明李某某有可能说的是实话。因为太困了或者喝醉了,什么都记不住了,并非有意撒谎。

                                        或者因为在外面接电话了,所以里面发生的事情,什么都不知道。

                                        这个物证,和李某某“里面发生的事情,什么都不知道”,从逻辑上可以相互论证。

                                        另外,“补充证据是检方和律师的事”这是不对的。刑事案件只有警方有侦查的权利。

                                        被告提出收集证据的方向,在没有合适理由的情况下,被警方和法医强行制止了。

                                        中国警察有句口号,叫做“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在无需花费太多金钱和精力的情况下,警方有什么理由,不去收集酒店过道的录像证据,以免冤枉好人?

                                        或者像你说的,警方“只管收集有罪的证据”,不放过一个坏人。至于是不是冤枉了好人,这个证据,你们律师自己的事情,跟我们没有关系。

                                        聂树斌案,警方只管收集有罪的证据,不理睬无罪的证据,结果误杀了无辜者。

                                        http://baike.baidu.com/view/10725252.htm?fromtitle=%E8%81%82%E6%A0%91%E6%96%8C&fr=aladdin

                                        这样的社会,你不觉得恐怖吗?

                                        • 家园 你的逻辑真是让人醉了

                                          整个房间里面是一小时多时间,你用不到十分钟的通话就能否定。

                                          下次你如果想犯罪的话,去打个电话吧。

                                          • 家园 智商有差别太大的人之间,是没有办法沟通的

                                            强奸案的认定,依赖的是物证和人证。物证可靠性远远大于人证。

                                            从物证角度,法医的鉴定结果,否定了杨某的证词,所谓的五个人都插入了,都设在了体内。

                                            李天一的口供,坚持自己对房间里发生的性行为,什么都不知道。睡觉也好,接电话也好,针对的是“为什么会什么都不知道”。而不是是是否有时间。

                                            李某某律师提出,酒店过道有录像设备,因刑事案件,只有警方有侦破权,请法院或警方调取相关录像。

                                            这是正当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求警方提取证据,以还自己以清白。这种请求,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并非法庭的辩护。被法院和警方无理由拒绝。

                                            警方有侦破权,他们只需要定罪的证据,刑事案件辩护方要的证据只能自己去找

                                            这是你自己的回复。你对法律有严重的误解。警方在使用侦破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一个绝对的义务,就是不能冤枉无辜者。(疑罪从无的原则)

                                            律师的要求是法官做嫌疑方的侦探,满世界找有利于他们的证据,天底下有这样的事吗?

                                            这真的是诡辩。警方在侦破的过程中,搜集了大量的监控录像,包括酒店大堂、电梯的录像。李某某的律师,要求警方再收集一下酒店客房走廊的录像,居然变成了“满世界找有利于他们的证据”。真是无语。

                                            指证李某某的魏姓兄弟,其代理律师李在珂,同时代理魏姓兄弟两个人,违反了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代理一个嫌疑人的规定。(因为一个律师同时代理两名嫌疑人,这样会有机会形成“串供”。)

                                            整个房间里面是一小时多时间,你用不到十分钟的通话就能否定。

                                            真是莫须有。因为李某某有可能在1个多小时里,强奸杨某,所以他有罪。

                                            智商有差别太大的人之间,是没有办法沟通的。不要再打口水仗了,互相屏蔽吧。

                                      • 家园 不是法官要给对方找证据

                                        是法官不允许对方出示证据。

                                        证据根本不需要找,辩护律师已经说了酒店走廊的录像

                                        这还需要找吗?

                                        • 家园 这能叫证据?

                                          连是不是有这个录像,录像上有什么都不知道。

                                          法官同意调阅才是脑子进水了。

                                          证据是什么?是明明白白能给出确定结果的。

                                          律师的要求是法官做嫌疑方的侦探,满世界找有利于他们的证据,天底下有这样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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