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话商君】说变法(一)承认土地私有 -- 履虎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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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话商君】说变法(一)承认土地私有

    关于商鞅变法的内容,《史记·商君列传》有详细的记载。“南门徙木”之后,商鞅在前359年与前350年两次发出变法的命令,内容为: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疆域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通鉴》对这段文字进行了整理: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秦商鞅筑冀阙宫庭于咸阳,徙都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诸小乡聚集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开阡陌,平斗、桶、权、衡、丈、尺。”

    经司马光的整理,文字更加顺畅,内容也更加清晰了。可是,《通鉴》的这个内容却比《商君列传》多出了三个字,“废井田”,这表明了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性分歧。

    进入二十世纪,近现代的唯物史家对商鞅变法进行深入的研究,经过多人的认真工作,商鞅变法的基本内容大致上被归纳总结为八条。唯物史观认为,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更看重经济制度、对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因而出现一个有趣的次序调整:被古人放在最后的那项关于土地制度的变革,在今天的教科书上,成为了首要内容。

    土地所有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经济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今人观念里最为重要最值得关注的内容。因此,现代学者及教科书都把这个内容放在第一位。然而,这个内容在在两位司马公那里却有着重大差异,《商君列传》的记载是“为田开阡陌疆域而赋税平”,而到了《周记二》那里却改变为“废井田,开阡陌”。

    我们先看《史记》的原文“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史记》的记载确实是最原始、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材料,但是,这段文字所叙述的具体情况,却貌似永远搞不清楚了。我们只能一点点的咬文嚼字,解决多少算多少。在这段材料里,最关键的是“开阡陌封疆”五个字。《史记正义》解释道:“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按:谓驿塍也……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张守节的这个解释比较清晰明了,能够说服我们。所谓“阡陌”,就是田间的道路(驿道),南北方向的道路为“阡”,东西方向的称“陌”。所谓“封疆”,就是国土上用人力垒起来的土埂,限制着人们生产生活的活动范围,是国土上不得随意跨越的界限。既然“阡陌封疆”就是一种人为划分不可逾越的界限,那么,“阡陌封疆”前面的动词“开”,顺理成章的就可以理解为“开辟”了。打破了旧的田界限制,农夫不就是可以随意开垦荒田了吗?于是,“赋税平”也就捎带着解决了。

    现代史学家范文澜先生的观点与张守节大同小异。《通史简编》把“为田开阡陌疆域而赋税平”解释为:“开辟阡陌封疆(田间分疆界的土堆),承认各人新开辟土地的所有权,按各人所占土地面积定赋税。”稍有区别的是关于“阡陌”的理解。张守节把“阡陌”理解为“驿塍”,即驿道。而范文澜认为“阡陌”是“车路”:“阡是田间南北车路,陌是东西车路。战国时战争用步骑兵,兵车极少用,田间无须留宽广的车路。东方各国阡陌早已逐渐开辟为田地,商鞅开秦国阡陌,用意正相同……”

    履虎尾以为,《史记正义》与《中国通史简编》对《史记》的理解,除了“阡陌”的解释稍嫌牵强外,大致上符合太史公的原意,也大致贴近了商鞅变法时候的实际。如果不再节外生枝,大家的观点都一样的话,这条史料不算难理解。可惜的是,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在实际上,对这件事的解释多着呐。

    譬如,在《通鉴》里,司马光就把商鞅变法的这条内容改写成了“废井田,开阡陌”,比《史记》多出个井田来。其实,关于“井田”概念,并不是司马光发明的,“废井田”云云这是司马光从《汉书》中照抄来的。

    《汉书》的“纪传”虽然是断代体,而“志”与“表”却多数贯通今古。班固在《食货志》中这样写道:“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

    《汉书》虽然提到了“井田”,但这个概念却不是原创而是“转贴”,这是班固在袭用西汉董仲舒的观点。《食货志》引用董仲舒的话,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

    董仲舒等汉儒提起“井田”来,言之确确,不容置疑。其实,在董仲舒之前,典籍中并无关于“井田制”的记载。我们遍查先秦典籍以及《吕氏春秋》、《淮南子》、《新语》,找不到“井田”的半点踪迹。所谓的始作俑者《孟子》,所述不过是理想国乌托邦,而且,孟子也没有把“井”与“田”二字连用。关于“井田制”的争论,说起来就没完没了了,打住。有兴趣者,可参阅拙帖《上古时期存在过井田制度吗》。http://www.cchere.com/article/414815

    一旦“开阡陌封疆”变成了“废井田,开阡陌”,本来比较清楚得事情变复杂了。按下了“井田”二字不提,“开阡陌”的“开”字,也产生争议了。

    《商君列传》里的“开”字,本来只有一个含义,就是“开辟”、“辟除”的意思。例如,《战国策·秦策》里说:“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史记·范睢蔡泽列传》中蔡泽也说:“夫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

    然而,在加入“废井田”三字之后,“开”字似乎有了新的含义,前引《食货志》中所说:“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这里的“开”字,与废井田的“废”字相对,貌似有了“开置”、“设立”的含义。而《食货志》所引董仲舒的话说:“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虽然没有直接提起阡陌是“开置”的,但废井田之后,“富者田连阡陌”,如果阡陌已经被废除被“决裂”了的话,那么,富者之田,怎么可能同“阡陌”相连绵啊?到了唐代杜佑那里,“开”字就毫无疑问地被解释为“设立”了。《通典·食货》曰:“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踰僭兴矣。”又曰:“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富国兵强,天下无敌。”

    到底是开辟,还是开置?敲字至此,俺的头都大了。范文澜斥井田观点是“腐儒的谬说”,履虎尾为“腐儒”所误,自己也在蜕变为“腐儒”的道路上飞奔着。

    简言之,“为田开阡陌疆域而赋税平”,其含义引申开来,就是承认土地私有,准许买卖,因而扩大了秦国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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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履虎尾老师关于井田制的旧贴

      商鞅变法,承认土地私有,从贵族所有制进入平民所有制,是历史的进步。土地私有化后随着经济和人口增长发生的土地兼并现象,遂成为颠覆国家政权的根本原因,则不是商鞅当时所能料见。

    • 家园 钱穆的中国经济史一书中提到过

      朱熹曾写过《开阡陌辨》一文,大意是“开”即设置。

    • 家园 【原创】所谓废井田、开阡陌意思要从几方面来分析

      首先,《史记》中的原话是:

      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这里“为田”是和“开阡陌封疆”联系在一起的。

      战国法家最重要的强国主张就是“耕战”二字。“耕”是以农为本,提高生产。那么没有土地就没办法“耕”。这一点在《商君书 算地》中说的很清楚:

      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

        开,则行倍。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夫弃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务过也,而上下事之,故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

      也就是说法家对于人口论有朴素的认识。不论是人多地少还是人少地多都不是良好的状态。因此法家追求的是人-地关系的充分优化。具体到秦国,当时的情况是土地开垦不足。所以《商君书》中专门有《垦令》一章。这是当时开垦荒地的政策指导性文件。按《商君书》的记载,这个命令直接在商鞅和甘龙、杜挚在御前辩论后发布。

      而“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其实就是指为开垦的荒地设立边界(阡陌封疆)明确产权然后课以公平的赋税。

      以上是“开阡陌”的原始意义。但是后来为啥班固又给加个“废井田”呢?这要和班固的上下文结合起来理解。

      所谓的“废井田”并不是班固首创,而是由董仲舒提出的。班固在《汉书 货殖志》中记载董仲舒上书说: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蓄妻子极爱,故民说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椎之地。

      这里说的很清楚,商鞅变法以前土地是不准买卖的。而变法后允许买卖,于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椎之地”。也就是说商鞅之前在法律上不允许土地兼并,而变法之后就允许土地兼并了。

      商鞅改革的初衷并不是要“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椎之地”。当时生产力低下,《商君书 算地》中说:

      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

      当时的亩有大亩、小亩之分。大亩,一亩等于现在的0.6916市亩。小亩,一亩等于现在的0.2882市亩。所以五百小亩约等于现在的144市亩。按现在的标准看上去不少,但先秦的亩产很低,按魏国李悝的说法“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也就是说小亩亩产(魏国用小亩)不过22.5公斤。换算到市亩也就78公斤而已。

      这样,在地多人少的情况下,鼓励垦殖,允许土地买卖以形成规模经营,对于当时的秦国来说,土地兼并并不是迫在眉睫的威胁。

      而到了董仲舒时代,经过文景之治的修生养息,人口已经膨胀,而耕地却没有增加。由于生产技术的限制,一个人可耕作的土地是有上限的。在人口碰到了生产上限的情况下,再碰上土地兼并,自然就“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椎之地”了。

      所以董仲舒的所谓“废井田”并不是针对商鞅变法,也不是商鞅时代真的有过儒家所描绘的“井田”制,而是针对当时土地兼并严重而借“井田”之名提出要抑制土地兼并。所董仲舒最后说:

      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

      这个主张在后来不断被提出,例如汉哀帝时,师丹辅政建议说:

      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

      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提出具体指标:

      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请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

      也就是说要限制兼并规模,私有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3000大亩,约等于现在的2075市亩)但这个政策直接触犯豪强贵族们的利益,无法施行。

      最后真正试图抑制土地兼并的是王莽。王莽上台后下令恢复“井田”制。但不是儒家所谓的“方九如井,八家共之”。具体内容反而是直接抑制兼并:

      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十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乡党。

      从这个政策看,王莽干脆直接搞“土改”了。相比哀帝时的温和政策,这个政策连中小地主的利益都侵犯了。这样的政策当然是实行不下去的。结果三年后不得不废除。

      所以,司马迁记载的“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其实就是鼓励开垦的土地政策。由于不抑兼并,到了董仲舒时代,其负面影响就显现出来。作为法家的对头,董大儒当然要把“废井田”的责任推给商鞅,从而借一个虚无缥缈的“井田制”的名头来推行抑制兼并的实政。由于抑制兼并实际触犯统治阶级本身的利益。从董大儒到王莽没有一个人能真正成功。后世儒者也只能无奈得喊几句“恢复井田”罢了。

      通宝推:陈王奋起,
      • 家园 好东西

      • 家园 王莽的土改问题不仅仅是打击面积过大

        而且由于奴婢不能买卖,占有土地量减少,人却没有少,地主们除非免费遣散农业奴婢,否则就得白养着,这是触发众怒的,其实如果允许奴婢赎买人身自由都不会引起如此大的阻力。另外进行土地改革后世的南宋贾似道也曾经想用白条从私人手中购买土地国有化,结果败的更惨。

        • 家园 王莽上台前后判若两人

          抑制兼并从董仲舒开始就一直是儒家的口号和理想。王莽的那些改革措施,不能说没有道理。问题是他根本没有一个队伍来帮他执行。而这些政策往往一刀切,没有任何灵活性和操作性。不但把统治阶级得罪完了,普通老百姓也没有得到好处,反而日子过得更苦。

          从王莽上台前的表现来看,他不应该是这样的政治白痴。为何会表现得前后判若两人?难道真的是被权力冲昏了头脑?

          不过王莽也不孤独。千年轮回之后,又一个姓王的以宰相之尊举起了变法大旗。这一次,王宰相的政策不再那么理想化,可操作性强了很多。甚至王宰相自己还亲自先做了局部试点。但是变法的结局一样。而千年后的王宰相在推行变法的时候也和上台前判若两人,一点策略都不讲,基本成了政治白痴。

          那么这两位的失败过程的类似是规律?还是巧合?

          • 家园 王莽的上台是靠着做戏

            没有真正扶植起一波人才,大规模变革最起码应该先试点分批进行,他一股脑儿都上了。而且他也很固执,相信那些法令的问题不是没人指出,但他都不听。王安石的问题比王莽更大,王莽好歹是一把手可以随心所欲的干,王安石是宋神宗撑着相位的,但他就连宋神宗的君权都频繁得罪,不给宋神宗和宫内太后面子,这种办事风格就算新法没问题他也会倒台的,更别说他用的人私心太重,他不在的时候就谋划着抢夺他的位置。

          • 家园 这个跟创业公司也许类似

            创业者群体,一类人是策划的,胡吹海吹,能够忽悠,说的头头是道,没这些人是不行的。接下去是执行者,这是另一类人,事无巨细都是他们的身影,往往吹毛求疵,也未必听那些策划者的。执行的时候,情况是不断变化,所以很快当初的那些设想就不行了。这个时候,还需要那种能够有战略眼光的人,站在领导者位置上,把舵。

    • 家园 关于井田

      钱穆先生《国史大纲》有比较详细的说明:

      古者方百里为大国,百里之地有城郭邑落、山泽林薮、封疆弃地,不能尽垦。即尽垦,亦不过万井,九百万亩。其间尚有君、卿、大夫、士等诸级,各有分地。则百里大侯,有田无多,亦如后世一业主。其民若今之佃户。分田选受,并非难事。即如近世一垦牧公司,圈地招垦,亦必均派一家若干亩,不令随便多少。故封建制度下之农民无兼并,无贫富。若已有兼并贫富,则封建制亦复失其存在矣。【欲明古代井田制度之真相,必先了解古代封建国家之规模。(已详前篇。)井田乃是一种小方格块内之划分,周礼所言,则大整块千万顷耕土,已非封建时代之形态也。】

      分封贵族之采地渐次取消,则直属国家之耕土渐次扩大,于是以前贵族圈地分区小规模的井地,不得不解放为整块的农田。

      商鞅废井地而开阡陌封疆,“阡陌”即是大田岸,“封疆”犹如大围墙,为古代贵族封建分割性之主要标帜。一方方的井地,相互隔绝在此种格子线之里。现在政治上已由封建变为郡县,自可打开格子线,铲除田岸围墙,化成一片。此即李悝“尽地力”之教。

      大整块农田之形成,即是封建井地之破毁也。【此外尚别有促成之原因。一、人口之繁殖。左襄十年:“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襄三十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一年兴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此必郑国地狭民稠,故已渐破弃井田之格子线,乃至于田无封洫,庐井不伍,而子产为之整顿也。

      二、耕器之进步。孟子云:“许子以铁耕乎?”以铁耕,则一夫之治田能力随之增大。国策:“秦以牛田通水粮。”牛耕,春秋晚期已有,(如孔子弟子司马耕,字牛)亦到战国而渐盛。

      三、水利工程灌溉事业之发达。如魏有西门豹、(文侯时。)白圭、(惠王时。)史起。(襄王时。)秦有李冰、(孝文王时。)郑国。(一始皇时。)周礼遂人所记遂、沟、洫、沧、川等制度,亦是井田制破弃以后,大规摸水利网之描写也。其先所谓井田,“井”或乃灌溉单位,八家共一井,即是一井之灌溉量也。(公羊传有此说。)】

      井田制度之破坏,另一原因,则在税收方法之改变。

      大抵最先有一种公田制的“助”法。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田所入归公,私田所入归私。 此制度之最要意义,厥为田亩所有权之全属于贵族封君。所谓“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也。方方正正的一井九百亩,此为一种标准的叙述。【制度皆有活变,记载则不能尽详。其实一井尽可为七百亩、八百亩或一千亩。】一井之内,主要者为公田。依理言之,正因助耕公田,始得享有其私田之收获。【此乃为一种雇佣性质,如近代为富家看守坟墓而得耕食其墓地田也。】其时贵族特置农稷之官,颁历明时,辨土壤,择谷种,教稼恤农,巡野督耕。【如周官大司徒、司稼、草人、庶氏、剪氏、赤友氏、蝈氏、壶涿氏诸官,可觇其消息。吕氏春秋有任地、辨土、审时诸篇,即古代农稷之官之农学也。】盖正因视四封之内皆其私物,故勤恳教督。而农民智昧力弱,失却贵族之指导扶助,亦无以善其私田。【若叛离此封疆邱邑之外,则茫茫禹迹,夷狄禽兽,纵横交徧,更非家人夫妇生活之区。】因此贵族、农民在此制度下相安于一时。

      其次,则为“履亩而税”。

      履亩而税者,废公田,转就私田征税,视其田亩之实收而抽收额定之比率。【周礼地官司稼所谓“巡野观稼,以一年之上下出敛法也。”此相当于盂子所谓“彻”。至“贡”法,则只就数年中数立一税额,较更简单。论语:“鲁哀公问:‘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曰:‘曷彻乎?’哀公曰:‘一,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其时鲁已用田赋,赋与税为二。有若欲哀公因岁饥薄敛,故曰:“民不足,君孰与足?”孟子言贡、助、征三制,皆非凭空私造;惟附会之夏、商、周三代,则误。】盖贵族阶级田亩日广,则生活日奢淫,志行日懒惰,不肯再理农事。而农民阶级则智慧日开,能力日强,于是各自尽力于私田,而公田收成转恶。【此亦公羊说。】于是乃废去公田,履亩而税。如是则不必方里而井,亦不必严格还受。虽便于大数量之征收,而已为井田制度破弃之先声矣。【春秋宣十五年,“初税亩”,此即履亩而税也?鲁国如此,各国先后可推。云“初”税亩,则其先不然,故知应为公田而助矣。】

      履亩而税,则可以只认田,不认人,于是民田得自由买卖,而土地所有权,无形中转移,成为耕者所自有,而兼并亦随之而起。【或谓:助法时期,公田外之土地,为村落所公有,及至履亩而税,则田土尽归公有。然履亩而税,则耕者可以活动。八家共一井,则死徒不出乡,同井相助,耕者无活动余地。又公田为助之制度下,田里不鬻,一家百亩。履亩而税,则耕者各自独力经营,可以超过百亩之上。故履亩而税,确为自由私产形成之先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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