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为梁警官捐款的呼吁 -- 关中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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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感谢你的努力

      这件事上,好多人还在说什么法律问题,这不是法律问题,这是政治问题。

      美国从来不是百分之百的法治社会。举个最简单的例子,非法移民年年大游行推动移民改革,这就是绕开法律搞政治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已经是美国社会博弈的一部分。可惜华人在这方面的经验更少。曾经有人想推动EB2的排期问题,专门找到了华盛顿的游说公司,人家不推荐拿法律条文咬文嚼字以实现自己的目的,相反,人家希望你和非法移民一样,搞个游行什么的。

      通宝推:盲人摸象,
    • 家园 转发波士顿华人2/20 11AM-2PM集会

      欢迎、感谢每一位即将来参与2/20 11AM-2PM在Boston common为支持Peter Liang警官来集会的亲人、朋友们!

      集会宗旨:反对对梁警官的不公平判决!反对让梁警官充当警民族裔冲突的替罪羊!发出我们亚裔的呼声!唤起美国各族裔民众的理解、同情和支持。为梁警官得到公正的对待发出我们的正义之声!为美国的司法公正贡献我们亚裔的力量!

      行动公告:

      1.集会地点:

      a. Boston Common 东南角 Tremont St和Boylston的交界处

      b. Boston Common东北角 Tremont St 和 Park St的交界处

      2.公共交通:红线、绿线地铁 Park St站、Boylston站

      3.趴车地点:

      Boston Common Garage

      Address: 0 Charles St, Boston, MA 02116

      Weekend Rates:

      Sat, Sun & Holidays

      0 - 1 Hour: $10

      1 - 3 Hours: $14

      Over 3 Hours: $18

      建议大家找好carpool,节省趴车位,也减少过多车辆造成的阻塞。鼓励在群里寻找住在同城的参与者结伴!

      4.建议着装:

      红色围巾、胸前佩戴蓝丝带。丝带组织者会预备。如下雨,可准备红色或蓝色的雨伞。没有也没关系,您来了就好!

      5.集会标语:

      "No scapegoating"

      "Scapegoating Can't Bring Peace"

      "Tragedy, Not Felony"

      "Justice for Liang, Justice for All"

      6.标语牌制作:

      Youtube 上有许多制作标语牌的详细 指南,下面几个链接比较实用:

      https://youtu.be/R8CAHalJxM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uygyaF6A-M http://www.wikihow.com/Make-Protest-Signs

      7.口号:

      "No scapegoating"

      "Scapegoating Can't Bring Peace"

      "Tragedy, Not Felony"

      "Justice for Liang, Justice for All"

      8.集会规则:

      严禁一切违法、打斗、谩骂行为!

      不能堵路,必须给行人让路

      清理集会带来的垃圾

      不要穿越马路

      9.午餐请自备。或行前吃个晚些的早餐,活动结束后再大搓一顿。

      10.厕所

      common visitor center有个小厕所。一个block以外的Macy's 也有public restroom。

      11.免责声明:

      各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责!集会组织者对集会期间发生的任何个人违法行为和安全问题概不负责。

      通宝推:盲人摸象,方恨少,关中农民,
    • 家园 这是另外一个分析,大家可以参阅。

      今日惊闻纽约市梁彼得警官被陪审团认定二级过失杀人罪成立,我整个下午都忙着在数个微信团里和朋友们讨论如何能进自己的绵薄之力,对他进行一些帮助。当然更希望我们华人能够团结起来,一起行动。无论是捐钱还是上诉,也算是一种有效发挥在美华人社会资源的众筹。但在讨论过程中,发现不少朋友有一些美国民主法治常识性的东西不是很清楚,导致提出的诉求不统一,也使得讨论不断跑题,浪费时间和精力。我们既然要做,就要做好。那么口号一定喊对,不然只能做无用功或者好心办了坏事。此外我们华人并不多,做不到像 Ferguson那么声势浩大,不如集中力量办好一两件事情,一步一个脚印的进行维权。我在这里就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这个事情到底不平在哪里,我们要抗议反对或者支持什么,这样理由才充分,得到美国社会其他群体的认同。其实讨论中的不少有识之士也已经指出了我们要抗议,捐款上诉,给法官写信求轻罚,到脸书签名等等。我这里也算是做个总结。

      首先,有些朋友认为梁警官就不应该被起诉。最简单的理由就是:在 Ferguson 开枪杀死拘捕黑人的白人警察怎么大陪审团就拒绝起诉,前一段在纽约锁喉抓捕使黑人致死的白人警察也没事啊,所以梁警官的误射当然也不应当被起诉。于是现在也有发起的白宫请愿活动来让地区检察官撤诉。这个请愿活动我在下面再评论,先说说这个起诉里的问题。对上面选择性起诉的说法的最简单的反击就是平时类比一下大家常见的开车超速被抓的事。开高速的朋友可能会遇到三四辆车一起在限速五十迈的路上开七十五迈,结果警察让其中几辆车过去,只抓了你一辆车的情况。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情的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那么多人超速了,为什么只抓我啊?不过大部分人现在估计都会说这样的反驳没有道理,因为你超速就是超速了,警察执法是有选择权的。梁警官不管如何也是触动扳机致人死亡了。检察官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重要性,证据的充足性,选区的社会舆论以及他老板的压力决定是否起诉。

      那难道说这个起诉就没有问题了吗?估计还是有的。对美国法律有所了解的朋友都知道,如果有刑事犯罪,无论是联邦 U.S. Attorney 的还是州的District Attorney 的检查官一般都需要先把各种证据呈交给一由普通人组成的大陪审团来秘密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起诉。这种政府权力的限制对美国普通人民是一种必要的保护。纽约州这里也不例外,由 23 个州里的公民组成。有人会问,在Ferguson 的案件里,就是大陪审团首次决定不起诉导致的黑人游行暴乱的,那么为什么这次大陪审团就投票同意起诉梁警官呢?很简单,因为这是公诉人的天下。在大陪审团面前没有法官,没有辩护律师,在纽约的法律下,公诉人就是大陪审团的法律顾问。所以当时很多批评 Ferguson 一事件不起诉决定的人都说公诉人一定在庇护警察,给大陪审团看的都是些无足轻重的证据(当然这个观点在后来美国司法部的调查后被推翻了)。所以可以想见在梁警官的案子里,公诉人至少肯定是认真工作了,以至于梁警官成为据说纽约市最近 15 年来,179 起警察致死案件中,唯四的被起诉的警官之一。

      那么我们能就像很多朋友总结的,这就是欺负华人吗?我个人认为就算是有很大可能,抗议歧视选择性公诉在法律途径上对梁警官也没什么用。一般美国宪法里证明种族歧视的案子都需要歧视目的(discrimination purpose)和不同影响(discrete impact)。这个就在这里不细谈了,等告哈佛大学的案子出来后,我再找机会细讲讲种族歧视上的法律问题。总之就是光从梁警官一个华人警察的案子来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反应 “不同影响”。要去证明检方有歧视目的这种心里活动就更难了。那难道说我们就像某些选出的议员们一样,认了这里没有歧视吗? 当然不是,其实有不少开明的白人和少数族裔在网络上的评论中都指出如果梁警官是白人,可能就没事了,或者至少自己族裔的政治代表就会站出来说话的。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我们华人当然可以不管梁警官的案子的具体结果,就这起事件抗议维权了,这就是要走政治而不是法律的途径。我们可以集会示威,向新闻媒体发出声音,去给自己选区的议员写信打电话反应我们的想法。至于梁警官这件事是否是一个华人显示团结力量争取利益的好机会,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如果要游行,我个人觉得有的朋友的平权口号范围太大,不如不做替罪羊之类的简单明了,有针对性,还易引起其他族裔的理解和共鸣。其实如果我们来设想一下,如果梁警官是日裔,韩裔,印度裔,甚至是西裔,你觉得在这样的总统,这样的联邦检察长,这样的地区检察官的领导下(请自行谷歌他们的信息),在 Ferguson,纽约,以及美国各地的白人警察和黑人冲突加剧的情况下,他就不会被起诉了吗?我觉得梁警官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伤害了一个错误的人,正好给了激烈冲突的双方一个台阶下。其实任何一个少数族裔都有可能成为这一完美的牺牲品。

      关于向白宫请愿的问题,我觉得搞是可以,壮大声势吗。但千万别寄托希望。有的朋友说这是三权分立的问题,白宫不可能干涉这个案子。这么说不完全对,因为其实总统是有权力赦免有司法部或军事法庭判罪的犯人的。但是遗憾的是,在梁警官这里涉及了一个法律系统里的联邦主义(federalism)问题,对于没有涉及过美国法的朋友们可能有些陌生。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法律系统,简单讲的话就是犯了联邦法一般联邦法庭有司法权和解释权,犯了州法,州法院有司法权和解释权。如果是本州人告本州人,州法院就足够了。如果是本州和外州人之间的纠纷,外州人肯定不相信本州的法院了,就可以要求联邦法院受理了。一般来说不但联邦政府管不到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也管不了州法院。如果联邦法院需要用州法律来判案,还经常会向州法院求教州法律里模糊部分的解释呢。有朋友说了,不是还有联邦最高法院决定一切吗?这奥林匹斯山上的九大黑衣人其实只能对州法律是否违宪有裁决解释权。像一个简单的谋杀案,州的最高法院的决定往往就是最终结果了。梁警官是纽约人,他在纽约州布鲁克林的初级法院上庭,这是纽约州的法院系统,这个案子也是按照纽约刑法来审理的。这个联邦和州司法系统的区别,使得白宫真鞭长莫及。其实前一段一部反应州司法舞弊的 Neflix 纪录片Making a Murderer 也曾掀起的声势浩大向白宫请愿,要求赦免 Steven Avery。白宫的回复就是这不是联邦的公诉,他们无能为力。(此外还有朋友提出要中国领馆出面组织游行的,对于引入外国势力干涉美国内政这种行径,我就只有呵呵了。)其实在审判前,检方是有可能撤诉的,但现在晚矣。那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吗?当然不是。一是很多州的州长也有赦免权的,我们可以尝试争取。此外上面也说了,我们要走政治途径。其实很多这些州法官,地方检查官们都是民选的,比如这次起诉梁警官的检查官。这就进一步高速我们为什么华人要团结起来,投出自己宝贵的一票,在民主政治的平台上拥有自己的声音!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你讲了半天到底梁警官有没有犯罪啊?说实话,去年听说这个案子的时候,我觉得他肯定没事。警察在黑暗危险地区执行公务,枪走火,误中一名居民,最多有个民事责任,估计还是纽约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和解。哪里知道最后居然被判了个二级过失杀人罪!要知道梁警官被定的是类似于中国刑法里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需要很强的犯罪动机。对刑法略有了解的朋友应当知道定罪一般需要同时具备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两个条件,而不同程度的犯罪动机直接决定罪行的严重。梁警官的纽约刑法下的二级过失杀人罪需要“轻率故意”的动机,即他需要在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伤亡的情况下,故意忽略这一危险。举个例子就像是知道自己已经酒醉的不行了,还去比赛飙车 一样。在纽约这是仅次于蓄意和激情谋杀的C级重罪,要判五到十五年。根据新闻的描述,在那种危险的情况下,他手里拿着枪随时准备射击其实完全可以认为是一个人在其主观意识下的客观合理反应。就算是中立点讲,这最多是个疏忽杀人罪,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这一罪名针对的就是由于非常不小心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可以说是完全符合本案。在纽约也就是个E级重罪,判个一到四年。所以听到定罪后我第一时间怀疑他律师的能力。不过当然了,尽管他的白人律师只是纽约法学院(不是纽约大学法学院哦)毕业,但也在地区检查官办公室摸爬滚打过多年,应当也不会太差。可能关键是梁警官在发现伤人后几分钟之内没有进行及时救援。可以辩解说他吓傻了或者没有救援的资格,但作为一个警察,这一关键时间的不作为的确有可以让陪审团同意把他的犯罪意图上升到轻率故意的程度以及对死者生命的不重视。

      有不少人在骂那个韩裔的法官,没有直接拒绝这个案子。其实法官权力有限,而且关于犯罪意图的认定是这个案子的关键,在地方检察官的全力以赴下怎么可能轻易拒绝呢?此外最后决定判决的是要由控辩双方共同选择的陪审团全体一致决定才能定罪,否则就是审批无效。大家如果看过经典影片十二怒汉的话对这一过程就比较了解。陪审团制度是把双刃剑,有好也有坏的方面。大量学术文章都批评美国这一通过中下层法律门外汉来决定复杂的法律问题方法。比如说在这次判决结束后,有两个陪审团成员接受采访时都说梁肯定是没有想杀人了,不过有人死了他就得负责。这明显是完全没有搞明白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啊!从这一点看,法官以及梁的律师可能的确有做得不到的地方。提起陪审团,不得不说那三名被指派的华人陪审团团员。其实陪审团在美国司法系统内反应了民意的参与,也是民主的一种体现。一个法律界的朋友义愤的指责这三人的退缩是在“只享受美国民主的权益,但不承担民主的责任”。可以想象,如果他们三个人没有退出,而是坚持投下反对票,很可能会导致无罪认定或者是审批无效。不过也有朋友比较激动的说了: "如果不帮助本族裔人就要下地狱。”这是一个希拉里的女性支持者前两天为她拉票说的话:“女性不投女性要下地狱”。可马上就有一名对此不认同的女性回击说: “如果女性只因为是候选人是女性就给她投票,那才该下地狱呢。” 我们第一无法要求这三名华人陪审团员一定要无视证据和法律来为梁警官投票(但另请自行谷歌"jury nullification"),二是我们不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背景,强行把我们自己的道德标准或者行为准则强行压到他们身上,是否也不符合美国这一国家的精神呢?(当然,你可能只是为了躲国内雾霾来美国的,天天盼望中央集权,那我也没什么好说的。)如果某些疯狂的受害人家属或支持者把梁警官的无罪审判归罪于这三名被所谓道德绑架的华人而伤害他们及家人,我们这些从中搭民主法治便车的人,难道不会惭愧吗?

      最后说说梁警官案子的后续。审判结束后再要求检方撤诉基本是不可能呢。有朋友提到认罪减刑,那也是在审判之前的检方交易,都晚了。现在地方法官当然可以根据证据不足或者陪审团违规来推翻陪审团的决定,但这都是极小概率事件。这么大的政治任务,法官恐怕没那个胆子。梁警官肯定可以上诉,纽约法自动给被告这一权利,大家可以捐钱来为梁警官找来最好的上诉律师。但是由于是陪审团的决定,翻案不容易。除非有明显的程序问题,基本上诉法院会尊重下级法官及陪审团的判决。 那么就还有判刑的问题。前面说了,这二级过失杀人罪要判五到十五年,法官一般只能在这个区间内选择。这里也是我们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大家还记得Madoff 诈骗的世纪大案吗?他的法官给这个老头判了一百五十年,一个理由就是没有一个 Madoff的朋友给他说话求情的。在另外一个重罪的案子里,有个法官看到被告太瘦弱,认为他会在监狱里关几年会被欺负死,就生生判了个狱外服刑。所以我们需要给法官写信求情,更关键的是帮助梁警官的亲朋好友向法官求情。他们这些熟识梁警官的人的话最有说服力也最有作用。最最最后,请大家到 facebook.com/freepeterliang 上点赞。大家在微信上讨论的热火朝天,这个网页从2015年到现在居然只有五千多个赞。所以不管你是否认为梁警官有罪,这是我们华人提出政治诉求发出声音的表现。

      黄兆华写于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三日新泽西

      http://careerengine.us/post/帮助梁彼得,How%20and%20Why

    • 家园 做我们能做的

      捐款,我们家挣工资的一人 $100

      上 facebook, twitter, youtube 支持,评论

      https://www.facebook.com/FreePeterLiang/

      一个黑人女孩的评论

      https://m.youtube.com/watch?v=w_KC_92e-RE

      给法官发签名信

      律师给的样本信

      http://nycitycriminallawyer.blogspot.com/2016/02/support-peter-liang-sample-support.html?m=1

      20 号去游行

      通宝推:盲人摸象,方恨少,不悱不发,脊梁硬,关中农民,
    • 家园 不要直接捐给梁 警官,建议建立一个基金会

      否则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话,估计捐的钱都赔给死者了

      建议建立一个基金会,基金会的钱用于帮助两警官打官司,帮助peter的家属

    • 家园 请教一下,在美国这种案件影响法官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这个案子估计不判是不可能,尽量争取少判几年,找个白领监狱之类的服刑,还是可以的吧.

      在中国量刑时,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很重要,不知在美国是怎样.不过无论制度有何差异,如果安抚好苦主,黑人团体就不太好发力,法庭的面临的压力小一些,法官操作的空间就大些.甚至可以收买一些黑人的头面人物,团体帮梁警官发声,我们不好说的话,他们可以说嘛,事在人为,有钱能使鬼推磨.

      别再纠结以前的案例怎么判了,一事一论,和尚动得,我动不得的想法对解决问题没有帮助.

    • 家园 其实很多人犹豫,是由于对事件的不清晰,

      觉得有人死了,总要有人负责。梁警官导致的这个死亡,当然应该由他受这个惩罚。我们在这里抗议的主要点是,惩罚不当,量刑不对。

      现在对梁的量刑是按照酒后驾驶致人死亡来的,而梁只不过是驾驶技术不好,雪天路滑撞倒树,树又压死路人甲。你现在能明白梁的冤屈了吧,这最多是民事案件,现在按照刑事案件对待梁,就是因为他是华人警察,被纽约警局抛弃。要说负责任,纽约警局把两个菜鸟派到最危险的地方巡逻责任最大,事后又抛弃他们,现在两个人都被开除。

      下面是一个律师的见解。西河不支持全文转载,现在关键时刻,统一河内观点,我就违规一下。

      揭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纱,找到NYPD的十宗罪

      自从梁警官罪名成立的消息公布以来,网上各种各样的消息满天飞舞,但是在读完所有热门的分析和研究文章以后,还是觉得没有写出自己想要说出的话,为了能够更好的在这场维权运动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特地写下此文,以供有志之士参考,所有消息来源都基于检方的MEMO和一些网上公开信息,如有不实之处,敬请指正。

      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来龙去脉

      这几天网上有许多人关注了Manslaughter这个罪名,为了方便许多非法律人士理解该项罪名,我尽量用朴素的语言来解释,梁警官被起诉了多项罪名,其中以Manslaughter罪的罪名成立条件最为严格,换句话说,如果能够证明该罪罪名的成立,那么其他相对较轻的罪名也自动满足成立条件而成立,所以主要的庭审焦点就集中在是否该罪罪名成立的问题上,而按照纽约州的法律规定,该罪成立的其中一种表现方式为明知有致他人死亡的风险存在,而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这种风险的存在,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则罪名成立。而这种放任和疏忽大意在本案当中就具体体现在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梁警官是否意识到了开枪造成他人死亡的高风险而放任这种风险存在,二是在意识到因为自己开枪造成他人受伤时,是否积极主动施救,努力避免造成他人死亡这个结果存在。

      先来看第一点,这一点具体在庭审上体现出来的争议话题就是梁警官到底是无意识的意外走火还是有意识的将手指放在扳机上,造成最终开枪的局面,如果是前者,那么就无法体现他是明知有致他人死亡的高风险存在,从而可以免罪,而如果是后者,根据警员培训的相关证据,在警察行业的培训标准中已经明确提到这项将手指放在扳机上准备随时扣动的行为是危险动作,明确定义了该动作会有致他人死亡的高风险性存在。

      根据庭审的一些公开信息表明,法庭和陪审团相信子弹射出的原因只有两种,一种是梁警官自己听到声音主动使力扣动扳机射出,一种是意外走火。造成了非A即B的选择局面,而梁警官和他的辩护律师一直坚持是意外走火造成子弹射出的结果,他并没有将手放在扳机上主动扣动扳机,所以才会有陪审团长时间调查是否有意外走火的可能性,检方让每一位陪审员都亲身实验了扣动警员配枪的动作以及需要多大力度才能扣动扳机,以此来证明必须要靠人主动扣动扳机,子弹才能射出,虽然根据陪审员目前接受采访的各类信息报道说每个人觉得扣动扳机的力量大小不同,但是都证明了梁警官意外走火的可能性非常低,而其他证据和同伴的证词已经说明他在子弹射出之前已经将手放在配枪的扳机上,做出了有意识的随时准备射击的动作,这个证据对梁警官非常不利,造成了陪审团认为他撒谎的印象,从而影响了他所有证词的可信度。

      关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美国的证据法非常看重可信度的问题,一旦证词的可信度受到质疑,陪审团则可以选择不相信该证人的证词,从而不采纳该证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是非常关键的,有时候因为一个证人的可信度受到质疑,而导致最关键的证词不被法庭采纳,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最终导致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本案中,因为梁警官自己的证词提出的意外走火的说法被陪审团质疑,导致陪审团对他的印象非常差,认为他为了逃避自己做出危险动作而撒谎,从而进一步不相信他的其他证词,而选择相信其他证人,特别是他同伴所做出的对他不利的证词,可以说这个意外走火的可能性被推翻以后,梁景官在本案中作证词的可信度就大幅下降,影响了最终对他的判决。

      而另外关于该项危险动作的问题,并不是只要做出这项危险动作就要被追究责任,美国的法律还是非常保护警察这个职业的特殊性,警察可以因为一种例外情况而不被追究该项危险动作的责任,那就是警察自己主观上有理由相信他需要做出这个危险动作,随时准备开枪,如果说之前关于如何判断枪支意外走火法律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需要其他正常人来判断是否存在意外走火的可能性的话,那么法律赋予警察这项权利是根据的主观判断的标准,换句话说,只要警察主观上坚持相信自己有理由开枪,哪怕客观情况或者周围环境并没有显示这个理由存在,法律还是相信依赖于警察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是否应该做出这个危险动作。这就是这几天大家类比其他白人警察为啥不被起诉的案例时,遇到的情况,大家都会问为什么其他白人警察为什么没有被起诉,而只有梁警官被起诉,先抛开其他歧视性的隐性因素不谈,这一部分稍后会详细说明,单从表面上所公布出来的信息而言,这些白人警察无一例外都提到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应该开枪,甚至前段时间纽约闹得沸沸扬扬的锁喉烟贩的案件,那位警官坚持相信自己有理由做出锁喉的动作,哪怕事后证明他所担心的理由并不存在,但是因为法律在这一点上保护警察,采用主观标准,所以警官最后被免予起诉。

      在梁警官的案件中,因为梁警官和他的辩护律师坚持意外走火的说法,从根本上就杜绝了他有理由开枪的可能性,因为他自己的证词也承认了他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主动开枪,所以才会意外走火,那么在当陪审团认为意外走火可能性不存在的时候,倒推回来,梁警官的证词就已经自我阻断了有理由开枪这个唯一的免责例外的辩护理由。

      案件走到这里,基本上检方已经证明了罪名成立所需要的第一点。接下来检方就想继续证明第二点,即梁警官是否对受害者履行了积极施救的行为。关于这一点的证明过程,网上有大量的公开信息表明法庭采用以下信息和证词,基本上总结出来就是梁警官在子弹射出之后,表现出心理素质非常差的一面,向同伴表示担心自己会被解雇,跟同伴争执谁应该是那个负责向警局报告事故的人,同时梁警官第一时间在寻找射出的子弹,对受害者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在邻居第一时间报警911以后,回到案发现场时,邻居作证还见到梁警官还站在一边,看着受害人的女友施救,梁警官自己在警校学过CPR,但是跟受害者女友说自己不熟悉相关操作,更愿意等待救护车到来,由相关更专业的人士施救比较好。关于这部分的证明过程,不需要再细说,梁警官和他的辩护律师主要的辩护理由就是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面对这样的突发状况,但是因为陪审团对他已经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所以在这部分证明过程中,梁警官没有赢得陪审团的好感,陪审团选择相信了他人的证词。

      到此为止,基本上检方完成了证明罪名成立的过程,而辩方律师没有很好的反驳检方的观点和证词,导致了最终陪审团一致裁决梁警官罪名成立。表面从逻辑上,这就是一次控辩双方专业较量的过程,如果顺着这些思路,就会觉得没有什么不对劲的,顶多是梁的辩护律师技不如人,导致梁警官输了案子。

      但是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接下来就是真正的重头戏,让我们来揭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纱,找到真正导致他罪名成立的罪魁祸首。

      二、揭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纱,展现NYPD隐藏背后的十宗罪

      首先NYPD的第一宗罪,从公开信息我们都已经了解到梁警官和他的搭档都是实习警察,甚至到开除的这一天为止,都还没有完成两个人的两年实习期,他们的职位有一个专门的名称,NYPD probationary officer, 按照NYPD的规定,他们在这个期间无法受到工会保护,警察局认为这种方法最有利于在他们闯下大祸之前把他们赶走,避免麻烦(http://nypdconfidential.com/print/2014p/140519p.html),而这一点很不幸的在梁警官身上实现了。从一开始,梁警官就没有在警局自己的行业保护之下执勤。不要说什么实习生不需要保护,如果没有给他对应的行业保护,就不应该去执勤跟正式员工一样的高危险工作,这样的权利跟义务根本并不对等。

      第二宗罪,根据NYPD patrol guide,作为PATROL的supervisor要对高犯罪地区进行评估,确认参与巡逻的职员接受了适合的培训,对巡逻成员的表现,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估.而NYPD的梁警官的上级主管并没有评估实习生是否适合执行这个在高危险地区巡楼的任务。而事件的发生也证明了梁警官作为实习警员,根本没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证明了当初主管的决定是有问题的。

      第三宗罪,在开始巡楼任务之前,没有对梁警官进行辅导和帮助,没有配备监督警官,整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淡化和弱化了梁警官的监督警官的角色。放任实习警员在没有任何支持和帮助的情况下去执勤,这等于就是把梁警官放在一个高风险高危险的环境之下,而同时没有培训他如何去面对,这是监督警官的失职。

      第四宗罪,把两个还处在实习期的菜鸟警员配成一组去完成巡楼任务,这个决定和分配方案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如何能够评估这两个人能够有能力完成在高风险地区巡楼的任务,而且还是在刚刚几周之前发生过有警察巡楼被袭击的案件的大环境之下,NYPD盲目自信两个实习警员就足以应付在高危险地区巡楼的任务了,而梁警官的同伴在事件发生以后的所作所为也反映出了作为一个搭档的不合格,没有相关经验不说,甚至两人有长达四分钟左右的争执,他并没有给梁警官应有的帮助,作为安排他们搭档的NYPD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五宗罪,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相关培训的时候,没有告知梁警官做出这个手放在扳机上这个危险动作的权利和风险,虽然检方在起诉书中提到了警方有培训这个动作是一个危险动作,但是从梁警官的证词来看,他并不知道警察在某一个例外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利做出这个危险动作,他可以在感觉到外部的危险或者压力,或者有理由相信有袭警的可能性,或者出现其它自己主观认为能够有理由开枪的时候,他是可以合法做出这个动作的,而这一点正好就是跟之前提到的检方在证明他有罪的第一个方面联系起来,他完全不知道自己是有权利可以做出这个动作的,只要他有主观上的理由相信自己需要这么做,而根据法庭披露的信息和各类证词,当时大环境下是几周前刚发生过巡楼时的袭警事件,警员都非常小心翼翼和紧张,而巡楼当天,即使打开了手电筒也看不清楼内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听到声响,梁警官绝对是有合情合理的理由作出这个危险动作,以做好随时开枪的准备,保护好自己,但是从警察内部调查开始的第一次笔录开始,梁警官就说了无理由开枪的话,我不知道这么明显的开枪理由,为什么在作供的时候变成了无理由开枪,我无法确定NYPD是否正确向梁警官解释了这个无理由开枪的法律含义,是不是让梁警官真正有机会了解他实际上是做出了有理由开枪的行为,而不是他自己认为的所谓的那个“无理由”呢,这一点也是质疑NYPD歧视他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因为这几天网上类比其他白人警员免予起诉的案件,都可以发现关键的一点描述,就是有理由开枪,这些白人警察翻来覆去就那么一句话,我觉得我应该开枪,我是有理由的。如果一个两个白人警员这么应对证词,我还可以解释为是这些白人警员聪明绝顶,对法律无师自通,但是从目前网上披露出来的所有的白人警察案例,无一例外全都是因为这个套路而免予起诉,这令我很难相信NYPD没有内部培训,没有教育警员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行为,甚至这都会成为保护警员的一道法律护身符,而恰好,梁警官就成为了这个例外,打个比方,就好比一个公司里所有的白人员工都知道有一道安全通道可以通过密码逃离,大家都知道这个密码,但是唯独梁警官不知道,他不仅不知道这个密码,还被公司教育不准靠近那扇门半步,否则就是危险的,违规的,然后突然某一天公司失火,其他的门都被堵死了,全公司的白人都因为知道密码而顺利逃出,只有梁警官因为乖乖遵守公司规则,压根就没有考虑从这扇门逃离的可能性,活活被烧死了,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歧视?为什么不把能够保护白人警员的法律武器教育给梁警员,让他知道自己原来还有这样的法律权利。而且在警察内部开始调查的时候,听到同伴和他自己的证词就知道他当时实际上是客观处于外部环境的压力状态,做出这个危险动作,完全符合了这个例外状况,为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他你是有理由开枪的,为什么要任凭他自己对“理由”这个单词的理解,做出了无理由开枪的证词。NYPD完全无视梁警官的客观情况于不顾,急切地把他推出来做了替罪羊。

      第六宗罪,关于如何处理巡楼时遇到的突发状况,根据梁警官和同伴的证词,他们俩都是不知所措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如果NYPD在事前对这两个菜鸟警员有过相关应急处理的培训,告诉他们一步步应该怎么操作,或者在梁警官打电话回警局的时候,接电话的主管能够主动告诉他应该怎么操作,事情都不会恶化到最终的结果。陪审团认为梁警官冷漠无情,没有履行一个警察该尽到的施救义务,但是如果没有NYPD的支持和指导,你如何期待一个实习警员在第一次面对这种状况的时候,做出跟一个有经验的警员一样的反应呢?NYPD可以声称他们提供了完善的培训,都教会他们怎么操作了,所以按照逻辑,他们遇到实际情况就应该知道怎么做了,这就跟把一个实习医生直接扔到手术台上给病人做手术一样,没有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就两个实习医生操作一个在医学院的书本上学习过的手术,遇到病人突发状况,完全不知道如何处理,而寻求主管帮助的时候,主管就一句话,我教过你,所以你应该知道怎么做,这怎么可能避免医疗事故呢?放在梁警官这个案子里,梁警官在事情发生以后不知所措的表现,NYPD要负上绝大部分责任,可以说是NYPD冷漠的看着他一步步地自我挣扎,走向了最终的悲剧。

      第七宗罪,针对CPR这个特殊的话题,检方的指控说警员都有CPR的相关培训,所以梁警官在现场没有实施CPR的行为是冷漠无情的,虽然梁警官没有在现场“嘘寒问暖”的行为值得商榷,但是作为培训CPR的NYPD,根据梁警官的证词,根本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培训,只是走个过场,签个字就算了事,梁警官根本就没有机会系统专业的学习过CPR,然后NYPD和DA就要期待他能够做出专业人士才能做的CPR的行为,如果不做就是冷漠,渎职?如果这都算渎职的话,那么负责培训他CPR技巧的NYPD的责任更大,因为压根就没有成功教会过他。NYPD都没有正确衡量过他是否有能力施救就把他推出去做了渎职的样板,这样的迫不及待,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害怕被人追究NYPD究竟是否正确培训了警员有关CPR的方式方法呢?

      第八宗罪,整个案件,不难发现,NYPD一直都在用有经验的警员的正常表现和行业标准来拷问梁警官,而庭审的时候DA却又以一个有经验的警员的行业表现和标准来衡量他是否有责任,这本身也是不公平的,其他白人警察的案例发生的时候,这些白人警员绝大部分都是有过多年警察从业经验的,自然在事发后的表现体现的无懈可击,完美无瑕,找不到法律的漏洞,但是梁警官是一个实习警员,缺乏多年的警员从业经验就决定了他的反应跟有经验的警员是有差距的,而又缺乏NYPD的指导和帮助,怎么可能不落入NYPD和DA的陷阱呢?就算是一个普通的任何行业的公司,在对待实习员工的时候,都会安排专门的人负责带领这些实习生,遇到问题,实习生跟主管或者负责人商量着决定如何处理,不会单独放任一个实习生去独立面对客户或者处理需要有经验的员工才能处理的事情,这个是行业惯例,但是在NYPD却变成反向惯例,一个新兵菜鸟警员,要被扔去做最危险最困难的活,只有成功生存下来才算是成功经受考验,成为合格的正式警员,如果说这只是一种考验方式,无可厚非,但是如何风险和考验远远超过了实习警员所能够处理或者承受的范围,这样的行为就是明知有造成危险的风险,而放任这种现象的发生,这何尝又不是另外一种犯罪呢?

      第九宗罪,NYPD和DA 与梁警官的同伴达成了协议,同意他的同伴提供对梁警官不利的证词来换取对他同伴的不起诉,从某一种程度上,NYPD,DA和梁警官的同伴站在了同一条战线上,而梁警官站在了他们的对立面,一开始NYPD就没有把梁警官摆在自己人的位置上,一出了事情,第一时间找证据,找漏洞,找各种对梁警官不利的东西和证据,完全对梁警官的尴尬处境视而不见,而警察工会律师的表现就变成了一个披露这些消息态度的导火索,根据梁家人的说法,是警察工会的律师太忙,有太多的案件无法处理,而且劝说梁警官直接认罪,所以他们被迫更换了律师,排除法律上的那些有争议的点,NYPD的这种行为完全就是消极不配合,警察工会律师的职责就是专门维护警察自己的利益的,结合刚才提到的第一宗罪,因为他是实习警员,本身不受工会保护,所以工会律师可做可不做,无所谓是否能够代表他的权益,所以梁警官要么就要忍受NYPD的消极态度,要么就要被迫做出更换律师的选择,我甚至更加恶劣的猜想,NYPD故意采用这样的方式消极避开了工会律师参与到本案中,从而最小化NYPD在案件中的影响,把它单独看成是梁警官个人独立的案例来处理。这难道不是NYPD对梁警官的消极歧视么?

      第十宗罪,回归到网上热烈讨论的这么多白人警察案件和梁警官案件作类比,我必须要问一句,为什么是梁警官,为什么是要这位华裔实习警员,为什么是在这么多白人警察免予起诉之后,第一个被判罪名成立的人?排除梁警官本身的案情不提,梁警官最终罪名成立,是由NYPD一手造成的,他们把梁警官从案件发生的最开始就一步步逼迫得他没的选择的走向被告席,通过消极不配合和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手段,把他逼得毫无退路,成为整个案件的替罪羊,可以说是NYPD一手倾力打造了这只替罪羊,但凡在我文章前面提到的任何一个阶段性的环节向他伸出援助之手,梁警官都不会落到今天这样的悲剧。梁警官性格上的弱点和缺点,甚至他的华裔身份,都不能够成为NYPD打造替罪羊的借口。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正确分析梁警官的案件,看清NYPD在这场事件中扮演的不光彩的角色,让我们反抗的怒火来得更猛烈一些吧。

      纽约执业律师Tina 2016.2.15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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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aoweibang.com/view/39305044/

      通宝推:桥上,方恨少,
      • 家园 再澄清一点

        从律师职业伦理要求,一个执业律师是不能公开评论一个正在进行的、自己没有接手的案子。如果这样做,很容易被案件参与方举报,吊销律师执照,砸了自己的饭碗。

        • 家园 感谢你的提醒,不过律师本人是公开发表了他/她的

          见解,而且表明转载请注明出处,所以我在最下面也提供了转载的原文链接。

          • 家园 我用“纽约执业律师Tina”在网上查了一下

            找到一个田胜昔律师(Tina Tian)。直接电邮询问她是否写了相关的文章,这是她的回复:

            This is not written by me or anyone in our law firm.

            Regards,

            Tina

            Shengxi Tina Tian, Attorney at Law 田胜昔律师

            • 家园 你怀疑这不是真正律师的评论?我觉得跟

              你转的莫虎的评论很多吻合啊。就算不是独立从业律师,绝对也应该是个法律相关从业者。其实是不是田律师的并不重要,只要有道理。

              现在梁确实需要一个很专业的律师啊。上一个律师堂上辩论太差了。没上台之前,就没有经过沙盘推演吗?完全被检查方掌握了局面。证据大家都是公开的,这个律师似乎就没有考虑到各种可能性。

              • 家园 这里面的差异巨大,法庭上有很多关键细节

                不是当事律师是不知道的,所以不参与案件律师对案子公开评论会有很多误导。

                • 家园 能如何误导呢,下面是州议员William colton

                  的评论,跟这几位写作者的评论一致。情节已经很清楚,只是梁的律师太面了,让人家检方成功的把梁主动射击的印象加给了陪审团。现在各大新闻都是梁警官射击死一个无辜的黑人。没一个媒体强调子弹是反射回来意外打死受害者,你就可以看出这里面的政治力量多强大。

                  http://www.bensonhurstbean.com/2015/03/assemblyman-colton-echoes-calls-fair-trial-indicted-officer-peter-liang/#.VsO_HpX7XUR

                  http://www.kingscountypolitics.com/9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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