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王佳佳法官事件对体制的一点现实影响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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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马克思主义常识都说了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这是法律的本质。最主要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正只是法的价值之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违法必究这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还是概括的很准的,但事实上一直没有真正做到,所以说法治建设一直在路上。如果严格按这个方针去落实,很多司法争议根本就不会有。这些年很多时候是被那些西方法学大v在带节奏干扰,看似法律制定很多,但比如废死、比如遗产不分给子女、儿媳不赡养公婆,女婿不赡养岳父母这些法条,都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冲击跟改变。有法必依很多时候也被舆论裹挟成了有法不依。这样的结果必然是违法必究无法落实。

                                还有引进西方的仲裁制,更是对法治建设的干扰。比如我之前提过的我朋友那个跟物业的仲裁,仲裁完全沦为了仲裁员践踏法律的手段,但现行法律却很难制约。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简单说就是物业凭借几张贴在门前通知缴费的照片就可以被仲裁庭认定业主几年前欠费,业主提供了缴费收据却被认定没有缴费。而且仲裁庭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意味着哪怕仲裁员枉法仲裁了,当事人要么认账,要么只能向法院起诉撤裁。而撤裁只有6种情况,几乎都是无法实现的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原来对仲裁不是太了解,但通过这个事了解后,发现仲裁这个制度的设计完全是不符合国情的。甚至是司法腐败中的死角,很多时候成了用法律权力寻租的地方。

                                因为双方既然到了仲裁庭,必然是有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仲裁庭的组成也不会违反法定程序,公然伪造证据的情况也很少,仲裁枉法裁决却需要认定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事实,需要有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基本上属于难以完成的任务。

                                法院尚有多级法院可以多次诉讼,还有检察院监督,还有纪委监督。而仲裁庭不属于体制内,没有上级监督,一裁终局,仲裁结果还有法律强制力执行,仲裁员不枉法完全靠自觉。这种制度设计简直不可想象。

                                通宝推:和平共处,
                              • 家园 你这个也不对,高中标准试题

                                法律的根本作用是:

                                1 维护所有人的利益

                                2 维护公平正义

                                3 维护社会秩序

                                4 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正确答案是 4

                                当然这不是没有辩驳的空间,比如社会秩序本身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大部分时候是重合的,一旦不重合,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大爆发,那么法律制度本身也接近崩溃了。

                                但是我喜欢这道题,就是不遮遮掩掩,直指本质,不要用公平正义或者秩序,这样貌似覆盖所有人的说辞,而是直指统治阶级。法律就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

                              • 家园 嗯,这也是我的想法,没必要派出所处理纠纷

                                虽然现实中,也是派出所处理,主要是这样节约了社会成本。但是对于处理不了的,那就应该以维护秩序为主。就像A打了B,因为B欠钱不还。这个时候,能协商解决,自然最好。解决不了的,欠钱是欠钱,打人是打人,两码事嘛。

                            • 家园 这么说

                              秦人依旧爱法制,齐鲁之地就是“圣人”太多,那么只能大盗不止了。

                              • 家园 说起来也是苦笑,爱什么啊爱

                                不就是被罚的不行了么。钱掏出去的多了,素质也就高了,这跟你乐意付出的罚款是成反比的。

                                • 家园 说爱

                                  只是说认可,习惯。

                                  你看,官家能下手罚,草民也能低头认。很多地方都是官家和稀泥,草民也撒泼打滚,整体社会就是不认严格法纪。

                                  • 说爱
                                    家园 其实也是习惯了之后吧,感觉还不错。

                                    不过这也要双方都维护才行。我是每次见了车停都是小跑着过的,开车见了那些盯着手机慢悠悠一步三晃的从你车前面走过的,,,都有点嘴痒。

                            • 家园 世界上的事本就不是简单的,法律也是如此

                              根本做不到如条文那样清晰明确。也更不是某些人想象的按照法律去执行就没有反响了。

                              举个例子:

                              冬天某公交车站点,乘客上车后司机关门汽车起步,站点上一个老头脚一滑摔倒了,直接摔到车底下,被汽车碾过身体压死了。交警过来,双方都没有过错。老人家属要求司机赔偿,这个案件怎么判?

                              • 家园 现实的因素,是两种混杂型的混乱

                                比如那个王佳佳,法院系统早就喊过“温暖、人性化”,三天两头的先进者的事迹感染人心。王佳佳是死于“温暖、人性化”么 ? 不是。王佳佳是死于过于机械的冰冷。虽然我不认为王佳佳做的对,但从法律上来说,你还真不能说王佳佳做的哪儿有毛病,,,

                                这就是两种的冲突造成的混乱,时而温暖时而冰冷,让人无所适从。

                                以为你冰冷呢,结果你来个温暖,感激涕零啊;盼着你温暖呢,你三九天给人心窝搁冰碴子,,,就有受不住的了。。。

                                你要温暖,就整体性温暖;你要冰冷,也整体冰冷算了,,,人都是有适应性的,又不是接受不了。跟人体一样,不怕热不怕冷,就怕忽热忽冷。

                                我说个我的亲身例子:这不是早上要送孩子么,孩子的学校那条路,你也知道,现在的环境,学校上、放学期间肯定堵。到校门口的那条路,下面有个十字,我们的车到了那个十字,要右拐才能行到学校门口的路上。只有两条通行道,一个左拐,一个直行兼右拐。那个路口车流量大,往往拐弯和直行的混杂在一起,效率不高。这样,为了赶时间,有些家长就靠右边,挤着电动车的道,越过车道的前车,前行到路口右拐。电动车么,都喜欢驱前停车,占住了右拐方向。于是,每天到了这儿,后面车堵着,前面的挤占电动车道的,和路口电动车喊的喊,叫的叫,喇叭按的哔哔哔,那叫一个热闹,交警在旁边也无可奈何。。。

                                后来,这儿来了一个新交警。新交警不惯毛病,发现有挤占电动车通道前行的,一律挡住,站在车头,也不骂也不喊,就是挡住不让你往前走。想走 ? 倒车,回到原路再拐。想轻易倒车 ? 有电动车啊,你还得找个电动车少的空隙才能倒回去。这样下来,耽搁的时间还更长了。几天下来之后,都学乖了,再没有了之前的挤占电动车道的了。不想迟到 ? 那就稍稍走早点嘛。路口也再没了之前的人喊马叫的场景了。

                                交警不是也要换班嘛,那位新交警不知道是不是换班,反正有近二周没来,得,路口又成原来的骡马市了,,,说来好笑,那个新交警后来又来了,不过两天,骡马市又恢复平静了。。。

                                人,都是这德行。不会守规矩么 ? 不是。但是一旦有了不用守规矩能占便宜还没有代价的机会,心头一急,立马把规矩就扔一边去了,而且还会一个学一个样的传染。我就学了一次,没成功,被挡住了,,,第二天就学乖了,,,孩子都记住了,“那个眯眯眼的交警叔叔在路口哦”,,,

                                • 家园 无所适从这句话是说到了点上

                                  包括你上面举的几个例子,都是体现了这点。但深层次的原因呢?

                                  不就是把刚性的法律弹性化了吗?

                                  你说的交警的例子里,体现的淋漓尽致。同一个警校毕业,同一个大队同一个交通法,为何执法的结果不同,无非就是新交警没有任何额外的干扰,就是严格执法,所以交通秩序得到了维护。而老交警呢,刚毕业时候也是如此执法的,但后来就是被各种因素干扰了,或者被人投诉说不人性化了,或者被有特权者无视等等,所以他的执法只能弹性化。到最后影响的还是大家的利益,交通秩序没有了。

                                  包括王法官的例子,也是如此。之前就谈过这点,某些人说要偏向弱者,但何为弱者其实是个很主观的判断,甲案子原告是弱者,乙案子被告是弱者,以弱者为主要考虑方向,最后的结果就是法律的刚性没了。

                                  对执法者也好,被执法者也好,不是怕规矩多少,法规有多严格,而是怕左右摇摆多变。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其实是最公平的。

                                  谈到公平,任何时候都是相对的,也就是相对于大多数人是公平的,相对于大多数案例是公平的,这才是符合辩证法的。但现实中总有某些人要绝对的公平,甚至是怀有某种目的的人借此煽动。造成执法者很多时候是被舆论裹挟。包括河里也不乏这样的,说起来头头是道,但其实就是打着绝对公平幌子制造各种混乱。

                                  明显的例子就是今年的几次大的网络热点。如老人卖农残超标蔬菜获利十几元钱罚款5000的炒作,这种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就已经是最低限度的罚款了,但偏偏有人以什么考虑民生的角度去煽动,导致各地对这种行为已经不敢处罚了,最终的结果其实是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被放纵,累计到一定程度,又会产生新的食品安全事件,最终危害的是大多数人的健康。而到那个时候,之前煽动的人又开始说监管部门失职,对人民健康不重视了。之后的食用油运输车的问题就是这样。无非就是左右横跳进行炒作罢了。当这些人想从另一方面炒作的时候,就会说运输车司机多么悲催,承包个运油车压力多么大,一睁眼就要几百几千的任务,送一趟油要缴纳各种高速费用,空车返回就是不赚钱甚至亏钱,监管部门这么多罚款是不顾老百姓生存。

                                  这些人说起来一副悲天悯人状,其实不过还是老套路,就是针对x的各种攻击。你说要依法治国,他们就通过各种热点让依法变成依个人判断,最终造成有法不依。这几次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攻击,其实也是针对之前提出来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去的,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一个买菜老人的舆情,已经让最严厉的处罚沦为空文了,现在是人性执法、首违不罚。

                                  • 家园 这个事例,本质是一场迫不得已的戏。

                                    如老人卖农残超标蔬菜获利十几元钱罚款5000的炒作

                                    比如这个事例,1,老人并没有检验蔬菜是否农残超标的能力;2,监督管理局一直主张罚款5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3,获利14元。4,最后法院驳回了处罚执行申请。

                                    参看前三项,老百姓怎么认可 ?对比一下现实,那些在食品生产安全方面违规的生产厂子、企业、销售商,是按这个获利14元罚款5万的标准罚款的吗 ?这不就跟月薪5000要交20%的税、月薪50万交10%的税一个德行么,,,

                                    百姓的认知很朴素:获利14元罚款5万,可以不 ? 可以。前提是,这类事你得都按这个标准来啊。现实呢 ? 往往是类似个人经营的小摊子、小馆子之类的,被罚的倍数更高,而那些大规模生产的企业、能大量批发销售的经销商,影响人数多和范围更大的,被罚倍数反而低的多。

                                    你说是为了保护食品安全,哦,是一个老农带来的不安全大还是那个大企业带来的不安全大 ?这边挣了14就被罚了50000,那边挣了500万被罚才不到1000万,你是保护企业还是保护食品安全 ?

                                    百姓不看你罚了多钱的,百姓只看到挣了14就被罚了50000,而那些挣了500万的,才被罚1000万,甚至有时候就是几十万,,,这两者中间的比率差距,谁看了能接受得了 ?

                                    反过来,监督管理局心里不明白为了14元罚款50000是不太靠谱的事么 ?不可能。监督管理局只能这么干。简单说,行政执法,是硬杠杠,一般是不会不敢留缝缝的,尤其是被查出了的这种。

                                    说开了,这就是几方在这个局面下只能联合走一场戏。

                                    老人没事了,法院体现了“温暖人性化”,监管局表现了严格执法,,,皆大欢喜,唯独百姓没看明白而已。

                                    “导致各地对这种行为已经不敢处罚了”,,,这就是官场智慧啊。

                                    • 家园 你这就有点偷换概念的味道了

                                      先看事情经过

                                      张某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获利14元。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明明就是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最低限额罚款的行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是个行为犯,只要触犯了就要接受处罚。到了你这里,却偷换概念,把违法行为解读成按获利多少去处罚。

                                      毒死蜱的危害不用多讲了,对人伤害极大,而且16年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了。

                                      这些蔬菜如果流入市场被老百姓买了,请问中毒的人是不是认为张某委屈了?

                                      点看全图

                                      这就相当于两个罪犯,甲一刀杀死了人被判死刑,乙捅了100刀被害人没死,判了10年,你在那说法律不公平,捅1刀就判死刑了,捅100刀才判10年一样。逻辑是很荒唐的。

                                      换成毒贩,如果也说自己就赚了14元,你觉得应不应该判刑?

                                      这种行为犯从来都不会考虑赚钱亏钱问题的,而是看其行为,最典型的是操纵股票市场被处罚的,很多是亏钱的。

                                      上市公司美尚生态董事长联合专业投资机构,操纵113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对倒交易,累计买入31.4亿股自家公司股票,累计卖出398.0亿元。一顿操作猛如虎,最终亏损了2.38亿元。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款800万元。

                                      百姓的认知很朴素:获利14元罚款5万,可以不 ? 可以。前提是,这类事你得都按这个标准来啊。现实呢 ? 往往是类似个人经营的小摊子、小馆子之类的,被罚的倍数更高,而那些大规模生产的企业、能大量批发销售的经销商,影响人数多和范围更大的,被罚倍数反而低的多。

                                      你说是为了保护食品安全,哦,是一个老农带来的不安全大还是那个大企业带来的不安全大 ?这边挣了14就被罚了50000,那边挣了500万被罚才不到1000万,你是保护企业还是保护食品安全 ?

                                      这些都是你自己想的,而不是事实,你能找出来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企业挣了500万被罚款1000万的例子吗?

                                      就跟偷猎珍稀动物被判刑,要说成是掏了鸟窝;违反禁渔令被处罚要说成捞了几斤螺蛳,不过都是无视违法犯罪行为本身,而从自己有利的一面去说而已。

                                      就如这个卖菜的案件,明明是法院在舆论裹挟下硬是无视了法律规定而撤销了市场局的处罚决定,却被你说成了“联合走一场戏”

                                      老人没事了,法院体现了“温暖人性化”,监管局表现了严格执法

                                      事实上是这样吗?法院、市场监管局是闲着没事了去专门找个老人演这个戏吗?

                                      前面你反对法律一会刚性一会弹性,说是无所适从,到了这里又对法律的刚性有意见了。其实你支持的不是法律的一视同仁,而是是否随了自己心意吧

                                      • 家园 这不是单纯的法律条文的事。

                                        14元被罚50000,也就是3500多倍。现实中,这种情况下的生产企业或销售商获利100万的不稀罕吧。你见过有按3500倍计算罚款35个亿的么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获利比如说5000元,或者说也是按照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来做,民众压根没什么反响的。

                                        “14元被罚50000”符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高达3500多倍,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最高才20倍呐。这就是民众的朴素认知。

                                        换个比方,高考差了30分没考上,和差了1分没考上,哪个让人难以接受 ?按道理说应该是差30分的,因为差距更大证明学的还不够好嘛。实际上呢 ?

                                        监管局的难处就在于,菜,已经被查出来了,那这事就消弭不了了,要不然后面有什么事,就担在他们那了。事不能消弭,就必须要处理,怎么处理 ?只能按照法规来。明知道这个处罚决定在民众中会引起什么反响,只能硬着头皮出台处罚决定,要不怎么办,条款就是这样啊。不遵守条款,你想渎职么?

                                        这种法律条款与现实认知冲突的事情,还少么 ?

                                        “走一场戏”的类似事情,现实多着呢。

                                        你举的毒品那个,例子不合适。就好比你跟人打架,给对方肚子来了一拳,和给对方肚子来了一刀,这在民众的认知中,自然而然会分得清区别和不同。

                                        毒死蜱这个事,源头应该在菜农那吧。我也没搜出来,对那个菜农有没有什么处罚的事。

                                        许多事情,表现出的是法律跟现实、民众出现了脱节的问题,这是法律界有了大法党之后这几十年改不掉的痼疾。冰冷、机械是大法党的体现,“温暖、人性”是人民法治的提倡。现实是这两种在司法界同时存在,才闹得人忽冷忽热。

                                        偷猎珍稀动物被判刑,要说成是掏了鸟窝;违反禁渔令被处罚要说成捞了几斤螺蛳

                                        这些反而跟上面说的两个无关。

                                        • 家园 所以毒贩没获利就是无辜的,操纵股市赔钱了反而是受害者?

                                          “14元被罚50000”符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高达3500多倍,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最高才20倍呐。这就是民众的朴素认知。

                                          谈3500倍的时候就把货值金额偷换成获利了,这时候怎么避而不谈货值了?

                                          一个危害群众健康的经营不安全食品行为,能被你曲解成要以获利多少为标准,你不觉得荒唐吗?

                                          如果商家没有获利,按你的逻辑岂不是卖有毒食品的都是无罪的了?

                                          贩卖运输毒品50克就是死刑,按你的逻辑毒贩都应该用是否获利来为自己辩护了吧?所以贩卖1公斤毒品的毒贩,因为尚未出手没有获利,他就是无罪的。

                                          如果认知都是如你一样随意变换,那什么法律都是不公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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