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国民党政府出卖外蒙古经过 -- 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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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话怎么说呢

                第一、蒙古既然没有身家性命保障中苏条约,那么所谓苏联没履行条约所以蒙古独立无效这个借口就不成立了,对不对?

                第二、一个国家的独立当然不是自己说了算的,但无论如何,如果其原来所属的国家同意其独立了,他就一定是独立了,别的可以打马虎眼,唯独这条不行,蒙古独立有国民政府的声明为准,法理上当然是完全独立了,国民政府虽然日后反悔,说出去的话可收不回来。说到外交关系,联合国,没有外交关系,没有加入联合国的国家也不是一个两个,难道都不是独立的?

                第三、这种无赖借口,能拿到国际上去说么?真要有用,怎么联合国决议里只字不提呢?自己关起门来手淫而已。

                第四、谁也没规定后面的政府一定要为前面的擦屁股啊。

      • 家园 不是太明白

        中国1950年与蒙古签署了“中蒙友好协议”的时候,那个国民政府和苏联的中苏条约作废了没有?

        “后来苏联违约, 台湾到联合国申诉, 胜诉, 联合国不承认蒙古的独立"是什么时候?为什么苏联不否决呢?

        • 家园 所谓的一票否决权只是安理会

          若什么事情都能一票否决, 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就不是失去.

          • 家园 上面引文好象有些问题

            另外有段资料

            1949年9月,蒋介石政府以苏联违反中苏友好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为由,向联合国

            第四届大会提出控苏案。罪状有:延不撤退其在东北的军队,掠夺东北大量物资;

            吞并外蒙领土唐努力乌梁海;支持中国共产党。

            1952年2月2日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兹判定苏联自日本投降以来,在其

            中国之关系上,未能履行1945年8月14日之中苏友好条约。”

            控苏案通过后,联合国虽未采取行动以制裁苏联,但台湾当局主张自动废止该

            项条约,以打击苏联暴行,舆论界也纷纷响应。

            1953年2月25日,台湾立法院通过议案,经蒋介石明令,终于废止中苏条约及其

            附件,原令如下:

            查上项条约及其附件。由于苏联背信弃约,应届无效,着即废止;并保留我国

            及人民于灭苏联违反该约及其附件所受之损害向苏联提出要求之权。此令,”

            中苏条约既已废止,关于外蒙独立的公告当然失效了。

            因此,在台湾政府的中华民国版图上,外蒙古仍然是中国的一部分。

            • 家园 废止中苏条约就能让外蒙独立失效?

              中苏条约既已废止,关于外蒙独立的公告当然失效了。

              完全是想当然。1945年中苏条约的全文我附在下面了。注意签约时两个换文的不同。第一个很明确说了,“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所以,这个换文会随条约失效而自然失效。

              要注意的是第二换文。其中蒙古独立的条件和中苏条约立废没有关联。只是有“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换句话说,这个换文只是生效时间是和中苏条约的批准时间相挂钩,而与中苏条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里面说得清清楚楚,“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唯一设定的只是 “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一个手续过程而已。等这手续完成,国民政府1946年即公告认可。就是说,法律上承认蒙古独立的是国民政府自己做出的公告,而不是中苏条约的要求。所以如果要翻悔,就得从根本上否定蒙古公民投票的有效信。 而中苏条约的废止,单从法律上而言是与外蒙独立无关的,哪能想当然的说“公告当然失效了”!遗憾的是,虽然当初置疑不断,国民政府从未以政府的名义发表声明否认或推翻蒙古公民投票的有效信!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三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莫洛托夫 (签字)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1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述∶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名称∶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 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1、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 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定 (见附件) 。

              第三条 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于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 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

              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 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

              第七条 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他设备。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后,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九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 (签字)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这个换文作为附件, 确实是通过废止中苏条约而推翻的

                至于具体在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找到国民政府当时的全文.

                但法理上的问题, 你当然可以争, 即便是可以争论的,

                即未成定论, 也就是说外蒙独立的合法性问题仍存在

                问题.

                • 家园 换文与独立公告是两回事

                  中苏条约既已废止,关于外蒙独立的公告当然失效了。

                  我上一贴针对的是“关于外蒙独立的公告当然失效了”一说。 再解释清楚一点,如上所引的关于换文的,中苏条约中的第二换文是两国政府确认双方已对蒙古独立的意向(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和条件(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达成一致。确切说是为蒙古独立铺平了路,但不是公告蒙古独立。

                  换文与独立公告是两回事。假设蒙古公民投票否决了独立,那么按这个换文,民国政府可以理直气壮地宣布“蒙古是中国的一部分”。退一步,若要合法耍赖,民国政府当初就不应该急忙认定蒙古公投的有效信。要么彻底否认,要么拖着。而民国政府在1946年做出的公告,承认蒙古独立,而此时的换文是有效的。所以那公告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有效性是没问题的。

                  其实,49年时还有一个机会。就是由中共出面耍赖,拒不承认民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和所做出的公告。可惜历史是不能假设的。

                  • 家园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公民投票并不具有让一个地方独立的天然合法性

                    而国民政府承认, 公民投票让外蒙独立的先决条件是中苏条约,中苏条约无效,即便公民投票有效,国民政府也可以不承认这个前提, 不承认蒙古通过公民投票获得独立这个手续的合法性。

                    事实上,国民政府虽然有公告,但是并没有建交,也没有正式和蒙古换约, 这个我觉得可以理解为并没有正式承认外蒙的独立。

                    • 家园 还横扯呢。

                      事实上,国民政府虽然有公告,但是并没有建交,也没有正式和蒙古换约, 这个我觉得可以理解为并没有正式承认外蒙的独立。

                      你故意混淆了外交和法律!建立外交关系是认可政府的合法性。按你这逻辑,中国自49年以后很长时间在西方看来就不能算是独立国家喽?!

                      而国民政府承认, 公民投票让外蒙独立的先决条件是中苏条约,中苏条约无效,即便公民投票有效,国民政府也可以不承认这个前提, 不承认蒙古通过公民投票获得独立这个手续的合法性。

                      这个已经在底下回答了。

                      • 家园 故意不故意不是您说了算得阿

                        我不说您是故意的, 但我倒是觉得您混淆了某个地区从一国独立出来的情形, 和政府更换的情形.

                        49年以前如果一个国家同时和中国, 台湾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那就是意味着承认中国, 台湾分别是两个独立国家, 只和其中一个建交, 就意味着只承认一个国家.

                • 家园 哪有什么争论的余地啊

                  即使从换文字面上说,也是中苏条约被双方批准以后,又不是条约被双方履行以后,莫非还能证明出中苏条约没被双方批准来?国民党自己把套系得死死的,怪谁呀。

                  • 家园 那要看你怎么理解

                    批准即生效,中苏条约本文同样是批准以后生效阿

                    但是批准了而不执行,这个“批准”就可以认为是欺骗,

                    连条约本身都可以推翻, 那附带生效的东西当然也就可以推翻。

                    • 家园 这不横扯吗?

                      批准即生效,但是批准了而不执行,这个“批准”就可以认为是欺骗, 那附带生效的东西当然也就可以不生效。

                      换文 (二)中所说的“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是说,这声明待双方政府批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后即开始发生拘束力。这个“批准”是走个程序过程,和以后执行哪扯得上关系?!

                      • 家园 中苏条约的本文也是在批准以后发生约束力吧

                        但是苏联毁约,中国也就可以不承认, 不履行中苏条约中的任何部分,包括其附件,不是吗?

                    • 家园 还是那句话

                      蒙古的独立与否不是以苏联履行不履行条约为准的,所以,苏联履行不履行协定,欺骗不欺骗,和蒙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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