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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简说农业税以及取消农业税的缘由和后果 -- 抱朴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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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利用职权一哈,一杯麦乳精!
      • 家园 谢谢了,在外出差,被您催得连夜赶稿子。麦乳精不易喝啊。

        以下几节都不会有趣,倒是有些个人特别的看法。“放之四海而皆不准”,不至于违规而已。

    • 家园 鲜花兼请教仙人兄个问题

      先给大作送花!

      我大三(1996)那年,看了一些来自江西老区农村同学算的“账”(就是每年他们家里“入不敷出”的情况明细,对于城市长大的我来说,是第一次对农民负担有个明确具体的认识)。“触目惊心”之余,有个印象是农业税并非最大的一块,各种“提留”占的比重似乎更大。请问这是全国的普遍现象?还是跟不同地区有关系呢?

    • 家园 二、我国现在怎样征农业税?

      (谢谢诸位鼓励。以下内容是鼓足勇气写的,不违法,但容易引起误会。因此,自本节开始,谢绝转载,拜托跟贴诸君注意分寸。版主认为不合适的话,可以删除,可以转入副版)

      先引用一段农业税的正宗解释:

      “一、农业税的纳税人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二、农业税的计税依据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我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三、农业税的税率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四、农业税地方附加

      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还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附征一些税额,由地方使用,这就是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筹”

      五、农业税的纳税期限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六、农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新中国建立后的初期,农业税称为公粮,1958年才有全国统一的农业税。现行的农业税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合称农业四税。实际税率大致上是产量的7%,加上地方附加,合计大约是8.4%。

      农业税征收的办法,是根据土地面积,评定常年产量、征收实物,因作物的不同调整折合率,有些缺粮地区或者工业地区也折算征收现金。

      征收对象从对户征收,到合作化后对队征收,再到1981年后恢复对户征收。

      征收比例和征收量,总体上是越征越少。以江南米仓浙江为例:

      1949年浙江农业税实征87469万公斤;50年代实征数均在10亿公斤以上,其中1958、1959两年由于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征收超过13亿公斤,1959年实征13.63亿公斤,为建国后之最高;1960年有所减少,为11.74亿公斤;自1961~1995年农业税实征数呈下降趋势,最高为1969年8.61亿公斤,最低为1994年5.46亿公斤。总之是全国紧缺,浙江就多征,全国形势和缓,浙江就少征。因为抗美援朝需要,早期税率高达17%,后来休养生息,税率降到3%。

      90年代,全省农业税稳定在1963年基础上,地方附加稳定在1964年基础上,常年产量稳定在1961年基础上。1995年全省粮食及大豆总产量为143.09亿公斤,比1952年70.08亿公斤增长1.04倍,而1995年全省农业税正附税计征额为8. 05亿公斤,仅为1952年的70.5%,实际征收6.12亿公斤,仅为1952年的57.9%。

      也就是说,农业的单位生产能力在提高,而农业税实际税负在下降。

      现行农业税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呢?大致上有这么几个根本性问题:

      1、 属性不明,与现代税收体系格格不入。

      现行的农业税制虽然几经改革,仍然说不清它算哪种税。农业税以土地面积为基础征收,土地又按户有人口承包,这样似乎是土地税或者人头税。但在税款征收时,又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为依据,这又像是产品税。从理论上讲,它对营业额征税,对不扣除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农业总收益或总所得征税,又属于收益税。这样一来,除了非收不可,就不知道它是个什么东西。可以说是我国现代税收的一个怪胎,封建田赋的遗留。

      2、 这个税没法准确稽征

      土地面积和等级弄不清。我国农村,特别是山区,耕地面积从来也没有真正弄清楚过,大多数都是政府凭经验估计或以历史数据确定,是否符合事实,只有天知道。

      “常年产量”既不准,又不能根据生产技术和农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灵活调整。

      3、 阻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举个例子,农业四税里的农业特产税,就与政府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严重抵触。可是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为了稳定粮棉油生产,对部分农业特产品开征农业(林)特产税,结果是弊大于利。一是各地在执行中,大多数都在按人头摊派税款,增加了农民负担;二是农业特产税的高税率直接制约了农民为致富而进行的非粮导向的产业结构调整。

      但是农业税的最大问题不在这里,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是农民负担畸重的标志。我们天天听说农民负担重,可是重在哪里?性质是什么?

      现在可以说了……

      关键词(Tags): #农业税#田赋元宝推荐:不爱吱声,10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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