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战争绞肉机里的好军官&我军的两种传统&光荣弹 -- 造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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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战争绞肉机里的好军官&我军的两种传统&光荣弹

    楼下子衿网友很认真地发言,字斟句酌,赞一个先。

    其实,志愿军在朝鲜,就有不逼人去死的战例--

    砥平里

    在解放军的战史中,下级指挥员在战斗中向上级指挥员提出“不打了”,十分罕见。

    这里有个问题。“成功往往在于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古往今来,无数伟大的胜利都来源于最后一分钟的坚持,无论是个人的奋斗、团队的较量、乃至国家的兴亡,都与意志、毅力息息相关,在体育场上意志、毅力意味着咬牙坚持,在战场上,坚持就意味着,把活生生的人一个个投入绞肉机。

    换句话说,只有付出大量牺牲,才能判断出,是否到了认输的时刻。小兵的悲哀就在于,他常常“不能”判断,只能被判断。

    两军交战,就是两部绞肉机死磕,如果机器上的小零件想要自己判断,那就离战场纪律不远了。士兵能够祈祷的,就是遇到好一点的军官。

    中国军队其实有两种传统,士兵的传统,当然是“不怕死”;可是还有军官的传统:“智勇双全”、“智仁勇”、“仁义勇智信”,残暴嗜杀的将领在中国军事史的地位不高。

    中共领导的军队把这两种传统发挥到极致。由于长期处在弱小的状态,必须爱惜每一点力量,浪费士兵生命的军官是低能的军官,只需伤亡100人就能攻下的山头如果伤亡了200人,那就是犯罪,在严酷的战争年代,这样的军官很难被赏识、提升。所以我军极力主张不打无把握之仗,瞧不起死打硬拚。但一旦投入战斗,就要像狮子一样全力争胜,别的不说,这也是人道的,因为胜利者的伤亡通常更小,而且通常能打扫战场、抢救自己的伤员,抢回自己人的尸体。

    如果只是不怕死,我军早就死绝了。更何况我军还发展了第三种传统,“跟我来。”基层干部的淘汰率极高。所以一旦认定“会死得毫无意义”,即便是我军,也不会送死的。

    至于“光荣弹”是不是一种隐性文化,我认为是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不要被俘!但是否使用“光荣弹”,仍是士兵可以选择的。更何况,评价“光荣弹”时要记住一点,我军的被俘人员,从来没有受到过真正人道的待遇!国军、日军、美军、越军,从来就不善待我们的俘虏!所以提供“光荣弹”,是一种选择,真正不给自己人选择的,是二战中的日本人,拿掉U-2侦察机跳伞弹射椅火药的美国人!

    • 家园 这个“拿掉U-2侦察机跳伞弹射椅火药”的故事是哪里来的?

      中国打下过五架台湾的U2,俘虏了其中两个驾驶员。没有弹射椅这两人是怎么活下来的?其中有一人中国方面还明确说过他弹射时受伤,中国给他治好了。

      • 家园 这个说法的出处大概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个被击落的U2飞行员鲍威尔的自传中写道,中情局在飞机中安装了自毁装置,在飞行员弹射时能炸掉飞机上的照相机和胶卷。但是飞行员们普遍信不过中情局,认为他们有可能加大炸药量,顺便炸掉飞行员,于是选择了爬出座舱跳出来。

        • 家园 对,鲍尔斯的自传就是这么写的

          本来已经想弹射了,但是怕被炸死,只好穿着皮衣爬出来跳

        • 家园 其实是这个:

          1964年7月7日我军地空导弹第2营在福建漳州击落了一架从菲律宾起飞的台湾U-2侦察机,飞行员李南屏中校(国民党“飞虎英雄”、年度“克难英雄”)随机阵亡,后来检查残骸时发现弹射座椅上没有装发射药。由于飞机由美方维护,加上李南屏身份又较之前被击落的两人(陈怀与叶常槺,均为少校)要重要,因此怀疑是美方故意为之。

    • 家园 敢死队和自杀飞机还是不同的

      楼主所用离子欠妥当。

      而且关于俘虏问题,朝鲜战争还是不一样。那是所谓的志愿军,从法律上讲属于民间武装,民兵一类的。也就是跟现在的游击队一样。既然不是正式军人,要求战俘待遇时是说不通的。

      而且日本人的自杀飞机,自杀鱼雷,属于自杀攻击。这可以说是没给操作者选择的机会。然而敢死队是各国军队都使用过的。其性质跟自杀飞机有本质区别。拿掉跳伞弹射火药也属于敢死队性质。因为其任务并不要求操作者与地方同归于尽或者有去无回。

      • 家园 两码事!

        敢死队是让队员出发前就知道了行动的危险性,尽管也许没有选择权,但至少知情权是保留的。但是U2上没有弹射器却是没有告诉飞行员的,所以飞行员连知情权都没有。

        区别就是行动执行者是否对于可能的危险有了基本的了解和心理准备,以及有机会作出必要的物质准备(比如敢死队可能会选择多带弹药等等)。

        打个比方,战前紧急排雷伤亡可能会很大,因为压力很重。但是排雷工兵对此心知肚明,所以这还算是合理的任务。而要是上级明知道那里有雷区,却出于一些目的而不告诉冲锋部队,以致于部队在进攻时遭遇没有必要的伤亡,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 家园 一柱又搞错了

        (二)非正规军

        按照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不但正规军。非正规军,如民兵和义勇军,具备以下条件者,也享有战争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这些条件是:

        1。有为部下承担责任者为之指挥

        2。使用由远方可以辨认的,确定的徽章

        3。公开携带武器

        4。遵守战争法规惯例。

        《公约》还规定:”“未被占领之地方的人民,当敌方接近时,来不及遵照第一条之规定而编制,自操武器以抵抗侵入之敌军,其能按照战斗法规惯例者,以交战者相待。”

        1949年(注意时间)日内瓦改善伤病员待遇公约和战俘公约扩大了合法战斗员的范围,公约规定:只要合乎前述的的海牙公约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冲突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以及其他志愿部队成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活动者,即使此项领土以被占领,也受到公约的保护。

      • 家园 那么何必要拿掉弹射火箭呢?
      • 家园 志愿军不是政府军,但是是合法战斗人员,享受战俘待遇

        这是由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的

        http://www.icrc.org/Web/chi/sitechi0.nsf/html/gc3

        二)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它民兵及其它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合乎下列条件:

        (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丙)公开携带武器;

        (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

      • 家园 别说志愿军了 游击队也有战俘待遇

        当然 敌人承认不承认是另一回事了

        而且 光荣弹的出现

        应该也有惨痛的历史教训的作用

        在日本 美国 国民党的战俘营里面 估计不知有多少人后悔当年自己手中少了一颗光荣弹

        等到这些经验汇总起来

        就产生了这种中国特色的必需品

        再说了 光荣弹在自己手里 是否使用它 还不是个人自己的选择

        (别忘了 朝鲜的李奇微也是随身带着这玩艺的 而且为了保险 它带的是双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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