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民主与中国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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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那首先要搞清法制是干什么的

            如果法制只是官府管理百姓的工具,那民众自然不喜欢守法。法制的目的是建立社会契约,人人都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信守契约。在农业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有限,有没有这样的契约无所谓。在现代社会,如果没有这样的契约,社会活动和人的交往就要受到阻碍。比如说,城市卫生法规不许人们随地大小便。除了不雅的因素,这容易引起疾病,在人烟密集的地方尤其如此。交通法规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不光保障行人安全,也保障车辆安全。政府行政法规是为了保障公务人员秉公办事。等等。在破坏法规为自己谋小利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后果。最大的后果不是一个人被抓住,而是社会陷入无政府的瘫痪状态,结果是人人俱伤。

            • 家园 如果破坏法制的是政府自己

              比如大家都知道的普遍的违宪行为。

              如何指望这部宪法,以及大大小小的法律,得到老百姓的尊重?

              请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 家园 请明确指出

                “比如大家都知道的普遍的违宪行为。”具体是什么?

                “请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怎么样的回答才是正面回答?

                • 家园 连这个都要我明确指出

                  您是真不知道还是装糊涂?

                  得,我也不说啥了。中国人的人权本来就好五倍么。

                • 家园 斗胆举两个例子

                  一个是我听来的,因为当时我还年轻不懂事 1982年宪法禁止土地出租,1988年取消限制。但是中国政府在1988年之前就开始土地出租了。

                  另一个是我自己的理解,在国家主席与国务院的关系上面,中国的做法严重违宪。用以前政治课本上讲法,是英国式“议会制”(或者“总理制”)与美国式“总统制”,还是法国式“半总统制”的问题,这一涉及国家根本政治体制的问题,却是悄无声息的改了。就中国宪法而言,对国家主席的职权的规定,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直到2004年修改宪法,才加上国家主席可以“进行国务活动”,在此之前甚至没有国家主席可以进行“国务活动”的规定。而对国务院的职权,中国宪法列出了很长详细的条款。所以我觉得中国从议会制转化到半总统制,是违宪的。

                  • 家园 就事论事

                    982年宪法禁止土地出租,1988年取消限制。但是中国政府在1988年之前就开始土地出租了。

                    这是违宪。

                    直到2004年修改宪法,才加上国家主席可以“进行国务活动”,在此之前甚至没有国家主席可以进行“国务活动”的规定。而对国务院的职权,中国宪法列出了很长详细的条款。

                    这个不大好说。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做了规定不可以做的事,是违宪;做了没有规定可不可以做的事,不是违宪。

                    • 家园 再稍微罗嗦几句

                      上次我说,宪法是用来约束政府的。有人(不知道是不是晨枫兄台,呵呵,我就不去查了)回复说,宪法是公民与政府的契约,双方都应该遵守。

                      我这里正好借此话题举个例子吧。我觉得中国宪法对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规定容易使得总理专权,应该分一些权力给国家主席。我在网络上、实际生活中到处宣传我的这个与宪法不一样的主张。我觉得不能判断我“违宪”。而中共政治局常委作出一个决定,觉得总理权力太大,要派一个实力派的国家主席去分总理的权,这就叫做“违宪”。

                      • 家园 我也记不得我是不是说过那样的话

                        不过我同意宪法是政府和公民的契约的观点,或者推而广之,宪法是全社会的契约。

                        讨论总理的权限当然不是违宪,政治局擅自改变总理何主席的职能,尤其是做宪法规定不可以做的事情,那是违宪。

                        • 家园 宪法是契约不错,但是

                          这个契约却是个“不平等条约”,单方面约束政府的。原因在于,这个契约的订立基础就是不平等的--所有的权利本来是属于人民的,但是为了社会运行和发展的需要,人民同意组织政府,授予政府一定的权力来约束(甚至侵犯)某些人民本来拥有的权利。

                          简而言之,宪法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这个契约与其说是商业上的平等契约,其实更象个雇人的offer letter--你干这份工作,就得受这份限制,还得干好,我有给你升降级加减薪以及开除你的权利。

                          这就是为什么对于“没有规定”的东西的解释是不对称的。没有规定政府有的权力,政府就没有。没有规定人民没有的权利,人民就有。

                          • 家园 又想了一下

                            “单方面契约”不成了包身契了?那是奴役,不是契约。实在想不出单方面契约是怎么一个东西。

                            宪法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这一点没错。但是政府遵守契约的时候,人民也应该遵守人民这一方的义务。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而这正是“单方面契约”的问题。

                            另外,单方面契约把所有的政治义务全部加在政府头上,事实上,单靠宪法,从来不能保证一个有效的政府,从来都是有一个“有素质”的人民和政府一道,保证社会体系的有效运转。

                            “有素质”或许是一个坏的说法,但这就是我在题头贴中第三点的意思。契约的有效是靠双方遵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 家园 呵呵,“单方面契约”不太确当,是有上下文的

                              仔细想了一下,实际上,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晨枫兄前面其实也已经有类似的提法),宪法只是整个“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一部分,而这整个契约的“两造”,并不是人民和政府,而是人民中的所有个人之间(或曰公民)。

                              我想这就涉及到民主宪政的“公理体系”--契约的起始点是一个“公理”,即人民自然地,无须证明地拥有所有的基本权利。人民通过宪法授权建立政府,以及给予政府权力来在特定条件下合理地限制某些基本权利。这个权力就是立法/执法权。政府依据宪法来制定一般法律。政府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来源于宪法。

                              那么回到契约的问题。可以看出,每个公民在这个契约中的义务确实是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但这个义务是是对其他公民的,而非对政府的。

                              所以,我前面用“单方面契约”来形容人民和政府的关系,确实是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我想说的意思是,对于政府而言,它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如果说这个雇佣关系也是个契约的话,它是经过根本的社会契约授权订立的一个衍生的极端不平等的契约--老兄说“奴役”,抛去词义里的道德谴责含义,还是比较贴切的。人民根据宪法和宪政理念,确实有对政府采取一切处置的权利--即包括体制内的处置,也包括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和暴力推翻(rebellion, 我不是提倡暴力革命,只是指出理论上的合法性)。

                          • 家园 这个说法好,同意!

                            但就像所有契约一样,双方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不能因为一时的不方便而单方面毁约,这一点上,政府和人民是平等的。这就是我对政府和人民都有守法的义务的责任的意思。

                            • 家园 我来找茬

                              晨枫兄台讲“政府和人民都有守法的义务”,但然没错。可我们是在讨论遵守“宪法”的问题

                    • 家园 有这么一种说法

                      政府只能做法律规定的东西。例如,法律没有规定警察可以到别人家里去检查别人是不是在看黄片,那么警察就不能去检查。

                      而老百姓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情,例如,法律没有禁止可以在家里看黄片,那就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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