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政府调印花税没出尔反尔 -- 林小蒸
网上是争不出对错的.也无法说服别人.
很搞笑的是,这次事件连人民网等中央媒体都没有打压那些指责政府诚信的文章,更别提天涯等论坛.反而这里却是一片赞美之声,稍有质疑立遭无数打压.真不知道这里的人怎么都这么高的觉悟?我在网上混了10年,还真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情况.说实话,我很好奇这一点,呵呵
PS:03年初,2月份的时候,我得到一些消息传言说到广州的无名疫情,当时我就意识到可能会很严重,于是在论坛(一个私人的小论坛,不是天涯之类大论坛.嘿嘿,不补充说明这点,估计又要有人来揪辫子)上发帖要朋友们小心.结果也是一些人不相信,说政府说了很安全,说我传谣,呵呵
不得不说XX洗脑的效果真好啊...
违反宪法第十五条,呵呵。
在国外这样的变更是要国会批准的,缓冲时间至少半年。
中国是党天下,官天下,靠胡温这两个僵化脑壳是没戏的。
“你被洗脑了”,让我想起NBA的广告:You are fooled
del
立法法里说的是授权制定行政规章制度,通常是法律的执行细则之类,国外如此牵涉面广的改变必须通过法案,什么听证会,根本挨不上。
国会的听证会是议员质询行政执行的情况,是监督行政机关的手段。
中国是为了方便一元化领导,人大只是一个粉饰民主幌子,权力集中于行政机关。
股民是以已知的股市法规进行自己的民事行为的,这在宪法和民法中都得到保护,一夜之间改变税率,没有缓冲的余地,无疑侵犯股民的民权,扰乱了金融市场,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
del
制定了不被通过,没有完成立法,不要搞混了。立法机关没有把审议权也授予了。
现在布什如果要来个增税法案,肯定是不被通过的。
照你说那也算立法了?当然罗,布什如果死猴不怕开水烫,在共和党议员不倒戈的情况下可以强行推行。
del
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而不是人大制定发布的法律.该条例最后写得很明白:
而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施行细则又规定:
del
我上面一帖是针对千僧兄下面的这句话而言:
即中国的印花税条例,本来就是由人大授权国务院及其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是需要由人大直接立法的那种基本法或特别法.除非该行政法规或其中若干条款与基本法或相关的特别法有冲突,该等行政法规或若干条款才得视为无效.
如果哪天政府说话大家都习惯反着听了,那可就麻烦大了
所谓“聪明的中国人”,其实是一种悲哀。都是官民相互怀疑的无效率博弈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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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解读一下,就是: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税收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印花税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人大授权国务院(财政部属国务院下属部位之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即《印花税管理条例》。
有《立法法》第九条,合法性完全不存在问题。我曾经碰到有人提出印花税条例已经施行18年,难道18年后的今天仍然为之制定一部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并由此推定此次财政部上调印花税行为涉嫌违法。
我的观点是,是否在条件成熟时候立法,这是今后如何完善改进的问题,但与此次财政行为的合法性无关。
公民的商业行为是在现有税制下衡定了得失后进行的,突然变更就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