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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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31)家建信用社诉布莱斯刁

一、 故事 Home Building & Loan Association v. Blaisdell (1934)

话说布莱斯刁夫妇用了家建信用社的按揭贷款在明尼阿波利斯置房产。由于布莱斯刁不能按时付按揭,信用社于是要没收这一房产。布莱斯刁则根据明尼苏达州1933年通过的《暂缓按揭支付法案》,申请放宽赎回房产的期限。县法庭有条件地准许了布莱斯刁的申请,把赎回房产的期限从1933年5月2日延迟至1935年5月1日,条件是布莱斯刁每月支付保险、地税、利息和部分债务。信用社上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庭,败诉。信用社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说明尼苏达州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章第十款的合同保护条文,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第一款的平等保护条文。结果信用社再次败诉。

二、 理由

明尼苏达州1933年通过的《暂缓按揭支付法案》是全国大萧条紧急时期的措施。但是,不能因为事态紧急而增加权力或减少对权力的限制。然而,紧急状况虽然不增加权力,却能引发权力的行使。《暂缓按揭支付法案》是州权力的使用,不是州扩大了权力。

司法评论的推理要点如下:1)明尼苏达确实处于紧急状态;2)州立法确实是为了减缓经济紧急状态;3)放宽房产赎回期限恰巧是减缓经济紧急状况的措施之一;4)放宽赎回房产的条件合情合理;5)这个法律是暂时的法律。

三、 讨论

此案的重要性,在于肯定了紧急情况下州法律可以高于宪法,就在于基本否定了宪法合同条文的死板定义,终结了关于这个条款的马歇尔教义。同时,此案也反映了解释宪法中保护合同和财产条款的时代变迁,此前官司过堂多引用第一章第10款中的合同条文,此案过后,类似的案件多引用宪法第14修正案的第一款,讲究剥夺私有财产要经过正当程序,而不是一概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赎回期延长,在一定程度上是剥夺了信用社的财产。但有正当程序。立法于前,萧条期还没过,布莱斯刁通过申请手续,法庭细致审理。

中国土地改革,无疑是中国工业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其剥夺地主土地的过程由于没有正当程序,因此发生了粗暴和残酷的事件,这当然也是时代条件的限制。

许多人认为为了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是东方文化的特点之一,但西方文化在这点上也不是绝对没有。此案和《查理河桥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一案都是为了整体利益强制剥夺个人利益的案例。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0&invol=398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290_0398_ZS.html

http://www.fff.org/freedom/fd0302a.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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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32)石岭诉科学亚特兰大

一、 故事 Stoneridge v. Scientific Atlanta (06-43)

渣打通讯是一家上市公司,为个人和商家提供数字网络服务。渣打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使用的是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公司的终端设备。据石岭投资公司2000年8月的消息,渣打担心股票分析家有关公司营业额和现金流的预测分析会降低渣打通讯的估价,于是付高价购买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的设备,并让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两家公司把渣打购买多付的钱用来购买渣打的广告业务,这样一来,在没有实质现金流变化的同时,提高了三家公司的营业额。石岭指称,渣打在买这两家公司的终端设备时,每台设备多付了20元,而这些多付的钱打个转就成为渣打的广告业务营业额。

石岭投资公司于是代表许多购买渣打股票的投资者,在联邦密苏里地区法庭上诉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说他们的行为构成金融欺诈,烹调了渣打公司的账本,欺骗了投资者。结果败诉。石岭于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再次败诉。2007年3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了石岭投资公司的上诉,现在还在审理期间。

二、 理由

联邦第8路上诉法庭的理由是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的行为虽然引诱了投资者购买渣打股票,但没有违反股票交易的法规。

三、 讨论

股票交易的法规主要是公司要对投资者公开财务报表,是对公司与投资者双方的规范。而此案中科学亚特兰大和摩托罗拉是“第三者”,这种“第三者”行为没有股票交易规范。

使用过水平二股票交易平台炒股的人或许会观察到一种现象,就是自己关心的股票有时候会忽然有一比交易价钱特别高,但自己要卖的股又没有被买走。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许多基金之间会有直接交易,称为柜台交易(over the counter)。如果甲基金要买乙基金1万股微软,同时乙基金要买甲基金1万股IBM,按照股票交易规则这笔买卖是要报到股票交易市场的。假设两个股的市场价格都是100元一股,甲乙两基金却都报价110元一股,这对甲乙两家报价100元一股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即报价100和报价110甲乙都是互换一万股股票,不同的是,报价110元使得市场对两个股的期望值都提高了,这样提供了甲乙两家所持的股票增值的几率。这种操作,和渣打通讯与科学亚特兰大的操作类似,即价格的提高并不影响交易双方的实际交易(请参看笔者《金融货币浅谈》文章中价格无关定理)。

还有一个现成的例子。中信证劵与贝尔斯登互相投资10亿美元结成战略联盟。你投我是亿,我投你十亿,交易总现金流为零。所以实际上是互相换股。

贝尔斯登以10亿美圆获得中信证券2%的股份。计算下来,贝尔斯登购入中信证券的价格为113元人民币/股,而中信证券历史最高收盘价为112.65元。意味贝尔斯登以历史最高价买入中信证券6630万股。

老拙:开天辟地第一回

同样的,我估计中信购入的贝尔斯登股权也是高于市场价格的。即双方相互参股,做价当然取最高限,这使得市场对双方都增加了相信。这可以忽悠许多股民。

如果最高法院真的对这种操作进行规范的话,那么就直接干预了私人合同的自由,同时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管理和金融交易的成本,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冲击。

四、 链接

视频讨论链接:rtsp://video.c-span.org/archive/sc/sc_wj100907_oliphant.rm

在视频讨论中,参与讨论的人对渣打和科学亚特兰大的行为构成金融欺诈是有共识的。对是否应该规范这种行为则有不同意见。认为应该规范的,完着眼点在公平和公正。反对对此规范的人则认为成本太高,尤其害怕资本流到海外。

文字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cert/06-43.html

http://www.supremecourtus.gov/docket/06-43.htm

关键词(Tags): #股票交易#烹调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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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33)吉本斯诉奥格登

一、 故事 Gibbons v. Ogden (1824)

利文斯通和富尔顿是蒸气船的前驱者,他们制造了第一艘商业适用的蒸气船。1807年,他们的船成功地从纽约市航行到阿尔巴尼(纽约州府)。次年,纽约州立法特许他们独家经营纽约州航运30年。按照这个特许,要经营航运的人必须先从他们俩那得到营业执照。他们俩可以扣留没收没有营业执照的船。他们对纽约州水上交通的垄断引起了其它州的极大不满。康州于是立法,禁止使用利文斯通和富尔顿的营业执照的船进入康州,其它州也相继通过类似的垄断法律,由此拉开了各州之间的航运割据商业战。

奥格登取得了利文斯通和富尔顿营业执照,经营从纽约到新泽西州的航运。吉本斯则得到联邦昂贵的执照,也经营纽约州与新泽西州之间的航运,直接与奥格登竞争。

1819年,奥格登在皇家法庭起诉吉本斯,要求法庭禁止吉本斯的航运业务。奥格登胜诉,皇家法庭保护利文斯通和富尔顿的航运垄断地位。吉本斯不服判决,1820年上诉到纽约最高上诉法庭,结果最高上诉法庭维持原判。最后吉本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从此打破利文斯通和富尔顿以及其它各州的内河航运垄断割据。

二、 理由

宪法第一章赋予国会规范商业的权力,尤其是跨州商业,各州无权立法。同时,宪法赋予国会促进科技和文化发展的立法权力,所以,各州立法割据跨州航运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是违宪的。

三、 讨论

此案是美国历史上的最重要的案例之一。其重要性主要有两点:其一是限制了州立法权力,其二是大大促进了美国州际航运,为北美大陆铁路的建设以及以后的州际高速公路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美国司法部门对美国经济发展贡献最大的一个案例。

市场经济,在于商路通畅,没有了物畅其流,就不可能有繁荣的经济。此案的功绩,可以类比于秦始皇的“统一度量衡和车同轨、书同文”,是制度经济学中讲的制度资本。此案也可以类比今天WTO,WTO旨在全球物畅其流。又如西藏铁路建设,是促进西藏经济繁荣的壮举。

如今各国打破地方垄断往往不是国内立法,而是国际立法。如中国入世,要给外资国民待遇,那么地方割据的状态就变得毫无道理。比如加拿大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加入之后,加拿大于美国直接的啤酒贸易壁垒比安省和魁省之间的啤酒贸易壁垒还要低,如此一来,安省和魁省之间啤酒贸易壁垒很快就成为了历史。欧盟谈判,也是走国际协议之路,打破地方垄断。

如今各国制造的各种非关税壁垒,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笔者《凯里酸汤鱼》烹调所用的鲶鱼,在美国大肆宣传“中国产品有毒”后停止上市有一、两个月,最近笔者看到市场上重新恢复鲶鱼的销售,但价格上涨了20%。制度经济学讲就降低整个经济体系的交易成本,包括维持这个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如今是全球经济,而所有军备消费都是全球经济的“交易成本”,其成本如此之高,可见当今国际贸易秩序的不合理,可见今天国际经济的南北格局的不合理,这种南北格局,是由巨额军费维持的。

此案功绩,除了限制各州立法权力以外,就是降低了州际交易成本,促进了科技(此案中是蒸气船)的应用。我们在《查理河桥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一案中讨论过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此案最高法院以“利文斯通和富尔顿”的知识产权为由维持利文斯通和富尔顿的航运垄断地位,美国经济将不会有今天的繁荣。同样,如果当今发达国家还是以“知识产权”为由继续维护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就会不断地牺牲人类将来的经济繁荣,乃至毁坏人类生存环境。

四、 链接

http://www.landmarkcases.org/gibbons/pdf/gibbons_v_ogden.pdf

http://www.landmarkcases.org/gibbons/home.html

http://insurance.cch.com/rupps/court-of-equity.htm

http://dictionary.law.com/definition2.asp?selected=387

http://www.lectlaw.com/def/c2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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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34)库勒诉费港

一、 故事 Cooley v. Board of Wardens of the Port of Philadelphia (1852)

1803年宾州立法要求所有进出费城港的船只必缴纳领航费,由费城港领航员领航进出港,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库勒的两艘船进入费城港没有雇用费城港领航员,而且还拒付罚款。港口为此在州法院起诉库勒,胜诉。库勒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 理由

按照案例法,如果援引《吉本斯诉奥格登》一案,州立法管理航运是违宪的。此案推翻了马歇尔关于州无权立法管理跨州的商业的观点。司法评论认为,宪法虽然赋予国会立法规范跨州商业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不是国会专有,视具体个案,有些商业规范需要国会专断,而另一些商业规范的权力需要国会和各州共有。即宪法赋予国会规范商业的权力,不排斥各州自己规范商业的权力。

另外有各别法官意见虽然结论与多数意见相同,但推理不同。各别法官认为,港口规范的权力是国会在宪法通过之前已经赋予了各州,宪法没有回溯效力,不能剥夺各州立法规范港口,各州立法规范港口是制度遗产。

三、 讨论

此案重要性在于否定了马歇尔关于国会独享规范跨州商业的权力。但是此案的推理模糊,以后很少有引用此案来断案的案例。

读者通过此案可以体会到宪法在司法评论下变化很快很大。美国国会和各州的权力分配,和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权力分配类似,很难有一个难划一刻板的规定,往往要因时因事而个案处理。此案与《吉本斯诉奥格登》一案同为航运,同样涉及跨州商业,但判决完全相反。

后边我们将有其它案例,提供如何判断州立法是否违宪的原则。这里我们知道的是各州有具体特殊情况,有些商业规范由州立法比国会立法更现实。

四、 链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53/299/case.html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53_0299_ZS.html

http://www.pbs.org/wnet/supremecourt/antebellum/landmark_cooley.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friend=nytimes&navby=case&court=us&vol=53&invol=299&pageno=315

家园 网易当初是怎么虚增收入的?

这种虚增收入很常见啊,2000-2002几乎是行业惯例。网易当初被处分似乎也是如此,但是具体忘了。

家园 中信和贝尔斯登互相参股很可能是实增,因为市场互补

同时提高了两家的商业竞争能力。公司兼并时往往收购价会大大高于市价,就在于取长补短地把整个资产做强了。

中信和贝尔斯登互相参股,正好堵了美国政客反对中信参股贝尔斯登的嘴,互相对等参股,美国政客就没话说了。所谓险韵出好诗,这着比光是中信单向参股贝尔斯登好多了。

基金之间互换基金持股就是纯粹虚增。渣打通讯难逃烹调账本嫌疑。

家园 (35)南太平洋公司诉亚利桑那州

一、 故事 Southern Pacific Co. v. Arizona (1945)

亚利桑那州于1912年通过限制铁路列车长度的法规,不允许客车长度超过14节车厢,不允许货车长度超过70节车皮。1940年,南太平洋公司违反了这个法规,并且拒绝缴纳罚金。州政府于是起诉南太平洋公司,法院判州政府败诉,理由是州政府规范跨州商业违宪。州政府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南太平洋公司于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亚利桑那州败诉。

二、 理由

《吉本斯诉奥格登》高举宪法条文,否定州有法规跨州商业的权力。《库勒诉费港》一案,说州虽然赋予国会法规商业的权力,但并不排除州的立法权力。此案和《库勒诉费港》类似,实际上给出了《库勒诉费港》司法评论中漏评的理由,就是事关交通安全问题,州可以建立法规。

但是,此案具体分析了限制列车程度提高的安全程度和阻碍经济的损失,认为各州铁路实际列车程度都比亚利桑那州的长,结果列车途径亚利桑那州是都得截下近三分之一的车皮,大大提高了运输成本,阻碍了美国经济发展。

三、 讨论

宪法关于国会规范商业的条文到此是解释也解释不清了,宪法关于国会有规范州际商业的条文根本无法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所以,干脆不要纠缠宪法条文,不要纠缠如何分配国会和各州之间的商业规范的权力,而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唯一标准就是促进了还是阻碍了经济发展。这和邓小平的“黑猫白猫”论类似,不要纠缠姓资姓社,发展才是硬道理。

对宪法的忠诚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有时就得淡化意识形态,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

四、 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25_0761_ZS.html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statecommerce.htm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sopacific.html

家园 (36)爱德华诉加州

一、 故事 Edwards v. California (1941)

1939年,加州居民爱德华驱车到德州,去将小舅子邓肯从德州接到加州。见到邓肯后,爱德华才得知邓肯是享受联邦扶贫计划的穷人。邓肯跟着爱德华离开德州的时候身上只有20块钱,到达加州时20块钱就化光了。邓肯在爱德华家里住了十多天,申请到了加州农业保障局的救济。

不久,爱德华就被起诉违反了加州福利保障法规中之一条,该条规定,禁止将外州穷人带入加州。爱德华因此被判六个月的牢期。爱德华上诉到尤巴县高级法院,败诉。爱德华再次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

二、 理由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携带穷人过州境属跨州商业行为,按照宪法第一章第8条,国会节制州际商业。联邦扶贫计划没有州际歧视,各州也有区域扶贫的义务。所以,加州禁止携带外州穷人的法律违宪。

三、 讨论

这个宪法解释牵强附会,推理逻辑昏乱。法官杰克逊附和多数的判决,但反对这套糊涂推理。杰克逊认为,此案应该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条文,美国公民住到哪州,就是哪州居民。

按照今天的民权概念来解释,就是公民有追求自由和移居的权利。

一个社会的价值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建立起来的,美国今天的公民自由的价值,在1941年联最高法院都得不到大多数法官的认识。如今有些人把美国今天的自由社会,看成是宪法两百年前就设计好的,是一种非历史的观点。将这个观点再强加给其它国家,不给这些国家一个社会变化的转变时期,难免造成许多灾难。

四、 链接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edwardsvcalif.html

家园 (37)格兰荷尔摩诉希尔德

一、 故事 Granholm v. Heald (2005)

密执安州和纽约州通过三层分离的营业执照来规范葡萄酒的销售:厂家执照、批发执照和零售执照。这个系统使得外州难以直销葡萄酒到这两个州,而州内的葡萄园则容易直销。由于葡萄酒业的趋势是小葡萄园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而批发商数量在减少,该两州的规范歧视了外州葡萄园。一些外州葡萄园和密执安州居民联合起诉密执安州,告州法律违宪。州政府和州内葡萄酒批发商联合应诉,认为禁止外州直销是宪法第21修正案赋予州议会的权力。联邦区域法庭判州政府胜诉。第六路上诉法庭则推翻原判。密执安州政府于是把案子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败诉。美国最高法院判密执安州和纽约州的这些法律违宪。

二、 理由

按照宪法第一章第八条,州际商业由联邦规范。密执安和纽约州的葡萄酒销售规范增加了州内葡萄酒业的竞争力,歧视了外州的葡萄酒业。

三、 讨论

如果看官读过前几个案例,对这个判决的理解就直截了当了。州法律是否违宪,就在于是否为了州利益而牺牲了国家经济利益。

但是,此案是网络时期的新问题。由于有了电子商务,使得跨州直销盛行。此案实际是一个促进电子商务,排除电子商务障碍的案例。

四、 链接

http://a257.g.akamaitech.net/7/257/2422/16may20050800/www.supremecourtus.gov/opinions/04pdf/03-1116.pdf

关键词(Tags): #电子商务#公平竞争#国民待遇
家园 电子商务的法律?没有专门的?
家园 有条文。

FTC, Possible Anticompetitive Barriers

to E-Commerce: Wine 5–7 (July 2003) (hereinafter FTC Report), available at http://www.ftc.gov/os/2003/07/ winereport2.pdf

大致来说美国有两种法律,一种是条文法(Statute),即政府发表的法规,规定什么能做,怎么不能做。另一种是案例法,援引前例,个案审查,审查那条法令适用还是不适用,是否违宪等。

美国以前有禁酒令,酒牌营业本身就有很多壁垒,遇到网络直销才引发此案争议。

家园 浩如烟海不为过吧,所以律师才厉害
家园 (38) 奥马力诉赖特

一、 故事 Al-Marri v. Wright (2007)

这不是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而是第四路上诉法庭的案例。

奥马力是卡塔尔公民,1991年获得美国伊利诺斯一间大学的学士学位。2001年9月10日携带妻儿再次合法进入美国,回母校攻读硕士学位。他进入美国后第二天发生了911事件。2001年12月12日在FBI的911调查行动中被逮捕,先被关押在伊利诺斯州的一间监狱,后来转到纽约市监狱。2002年2月联邦纽约南区法庭判奥尔马伪造信用卡号罪。2003年1月判他两项向FBI撒谎罪,三项银行申请帐户撒谎罪,一项盗用他人身份罪。奥马力拒不认罪。2003年5月纽约南区法庭以缺乏证据为由撤消了这些罪状。

奥马力被关回伊利诺斯监狱。联邦伊利诺斯区法庭再次以同样的七项罪状起诉奥尔马,并计划2003年7月21日过堂。2003年6月20日星期五预审,律师提出撤消用酷刑拷问出来的证据。2003年6月23日,布什命令将奥马力交给国防部处理。法院于是打消了对奥马力的审判,将他转交给军方。布什命令说奥马力是敌方军事人员,与基地组织有联系,从事国际反美恐怖活动,有美国反恐急需的情报,对美国安全构成危险。

在其后四年,奥马力与外世隔绝,一直被关押而没有审判。奥马力的律师于2003年7月8日代表奥马力上诉到联邦伊利诺斯区法庭(奥马力诉布什),法庭不接受上诉。再上诉到联邦第七路上诉法庭(奥马里诉拉姆斯菲尔德),被接受。随后又被美国最高法院撤消。2004年7月8日,再次上诉到南卡州联邦区法庭(南卡州是关押奥马力的地方),南卡区法庭支持布什总统令,理由是美国处于反恐战争状态,奥马力在阿富汗接受过基地的训练。

后来,国会通过了在押人员处理法案,中间还有许多周折,最终形成此案。赖特是美国海军司令,因为奥马力被关押在海军基地里。2007年2月1日法庭辩论,2007年6月11日法庭判决。第四路上诉法庭判总统无权将奥马力转交军队关押。

二、 理由

美国宪法规定,在美国没有人能够被剥夺自由而不经过正当程序。军方关押奥马力没有经过犯罪审判,无权无限期关押奥马力。

三、 法庭辩论

(rtsp://video.c-span.org/60days/ac103107_wright.rm?mode=compact)是此案法庭辩论的音频链接。辩论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正当程序问题。但也涉及其它许多问题。如反恐是不是战争?如果不是战争总统有没有这个权力?奥马力是不是军人?如果是军人是否按日内瓦公约处理?奥马力不是美国公民,能受美国宪法保护吗?如果不受美国宪法保护,那么他的人权受哪国宪法保护呢?如果关押在海岛不受在美国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犯人受哪国法律管辖,他们的人权怎么被保护?关塔纳摩监狱囚犯应该到古巴最高法院上诉吗?如果不是在美国被逮捕的,而是在国外被逮捕的(大多数关塔纳摩囚犯都是在国外被逮捕的),又有什么法律可循保护其基本人权?这些都是美国今天面临的严重的法理问题。

这个案子不是关于奥马力是否有罪的问题,而是关于奥马力的宪法权利问题或人权问题。奥马力的律师,对总统、国防部长、和海军司令一个一个地起诉,而且是一个法院不行在投诉令一个法院,只是为了一个正当程序。

四、 链接

http://207.41.17.117/ISYSquery/IRL1785.tmp/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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