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其实我本来也觉得,在你的回复里,看不太出你是受法律专门训练的样子.呵呵,无心冒犯,不过,学这个地,总有些职业病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结果上来看是一样的,不过在俺们眼里看来,这里面的区别就大了.不予受理有专门的规定,俺就不贴了,不过,倒是和你提的几个挨不上边.
审判是法院的事,提起诉讼是公民/检察院的事.当然谈不上100%输or赢.不过,你都搞不清行政诉讼和自诉案件的异同,我看,下这个"必定会输"的结论,也就不那么靠谱.
你既然不是学这个的,俺又没法说服你,我看,就不要继续辩论了,各自保持意见吧.
我当然知道“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可能我没有把话说清楚,造成了你的误会;当然也有可能是你没把话说清楚,造成我的误会。
但是,根据你关于要追求警察“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的表述,我认为在行政、刑事(“渎职”或者“玩忽职守”主要是在刑法中加以界定)、民事三种诉讼种,至少首先可以排除民事诉讼。
如果你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如果我是法院,我完全可以不予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界定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请注意“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此案中,警察在紧急状况下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查访,并得出相应的判断,并不具备强制力(可以认为该警察是代表公安局提供“咨询”这一行政指导行为)。而且,在行政诉讼中,应诉主体应为行政主体,而非个人。
当然,至于这位拿着当事人身份证去查证其是否夫妻关系的警察的这一行为而言,究竟是不是可以归入“行政指导行为”,是可以商榷的,但仍然有一个问题在于,你要起诉警察,首先要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认定;随后,还要确定“查实夫妻关系”究竟是不是警察的职责范围。
这些问题不解决,就认定警察“渎职”或“玩忽职守”,并提起诉讼,显然是不恰当的
如果你提起的是刑事诉讼的话(自诉),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界定的自诉案件范围为: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该案中警察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项。所以,刑事诉讼(自诉)也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既然法院完全可以不予受理,你败诉自然也就是100%了(至少是无限接近百分百)。难道不是吗?
报道里提到,医院曾通过110核对过,公安机关认定是夫妻。否则,医院就可以以患者无亲属在场且患者处于昏迷状态直接做手术了。
但是,这个“认定”究竟是如何的认定,我很怀疑。
我认为这个所谓的“认定”很有可能是这样的情形--
医院:拨打110,请110帮助查询当事人关系‘
110:由于两人是外来务工者,所以查询在公安机关登记信息(比如暂住证信息),发现当事人登记信息为配偶。并据此相告。
至此,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已经完成。
这,可能才是所谓“认定”的一个本来面目
刚才看了大家的议论,我突然发现,死亡孕妇的父母应该可以告那个男的(肖**),提供虚假信息给公安和医院,致使孕妇死亡。
在孕妇死以前,那个男的一直声称他和孕妇是夫妻,警方(应该是当地派出所片警)在匆忙之间无法找到确实情况,只好认定他们二人是夫妻。这导致,孕妇在他不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无权对孕妇做手术。而这最后导致孕妇死亡。如果,这个男的开始说出事实真相(两人仅限于同居,不是合法夫妻),已经做好动手术准备的医院,完全可以不理会该男子的意见,直接给孕妇做手术,而不是眼睁睁的看着孕妇死亡。
我认为,警方可以从这方面入手,追究肖某的责任。就是肖某提供伪证(冒充合法家属,最起码也是虚假信息,误导医院和警方,延误患者的治疗)。这应该是一个突破口,可能还能引出他的其它责任。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这个,如果认为河里,希望有关系的朋友,通知北京警方和北京朝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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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手续就同居的情况,这类的情况在农村很普遍。
我不知道在国内的情况,现在是不是承认这种婚姻关系,不过在加拿大这两种婚姻有着相同的效力。我知道的两对儿都是以这个事实婚姻的关系申请移民的,但是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
国内如果不承认这个事实婚姻那么按您的这个思路好办,那个男的怕是难逃法网,但是要使国内承认这个事实婚姻就不好说他在撒谎了。
而且你也误会了他的意思,他主要的意思我理解是从专业的角度上分析那个女患者的病情后认为,那个女的送到医院已经就晚了,抢救希望的希望也很小了。
而那些医生对这个情况的认识不足,认为做手术可以还有可能成功,手术成了唯一的选择。他从专业的角度认为这个女病人当时已经没希望了,就算是要抢救也可以用别的办法。医生不必非要坚持做手术,也就没必要需要那个男的签字同意了。
再有,青方兄是河里的长者,也是专业医生他的专业意见我认为还是有道理的。
我记得,午间的今日说法,还专门播了一个案例。有个女的在90年左右嫁给一个男的(甲),没有登记,有个男孩。后来夫妻感情不和,女的就跑了;女的后来就和另一位男的(乙)登记结婚过日子。后来,甲就将女的和乙给告了,说他们重婚。二人最后被判刑。这二位都不服,女的因为当初没登记结婚,也无法登记离婚。乙无法知道老婆原来是否已婚状态(民政部门根本就不知道女的原来是否结婚,只能给女的开未婚证明)。当时提这个案例就是说明婚姻法的一个变化,如果,那个女的和乙在90年代末登记结婚的话,就不算重婚(那时已经以登记为准)。
目前,婚前同居很常见了。如果还认同事实婚姻的话,会出混乱。比如:一对男女(A和B)同居一段时间以后分手,A又和别人(C)好上了。而B对A旧情难忘,一直纠缠。如果这时A和C登记结婚可以不?A和C登记以后,B可以告A重婚,并将A和C送进监狱不?如果是的话,是否侵犯A的自由?如果A和C没有登记,仅仅是同居?B这时可以告两人重婚,并将A和C送进监狱不?
我经常看央视的《今日说法》。我的感觉是,国家仅仅对事实婚姻所带来的孩子的必要权利予以承认(就是私生子女有继承权,又被抚养的权利等等)。对事实婚姻的双方不管(谁让你们当初不寻求法律的支持,尊重法律)。
问一下,如果两个在加拿大的小留学生未婚同居,他俩是否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比如其中一个(甲)因车祸丧生,另一方(乙)的拥有高于甲在国内的父母的对甲财产的继承权?我认为不会的,但不知道事实如何。
医院完全可以不理那个人直接作手术,为什么就是不做一定要他的签字,就是怕这帮人翻脸不认人,比如到时为了孕妇安全割了她什么器官,她病一好就告医院,没家属的签字医院肯定败诉
如今这社会作好事一定要留个心眼。以前上中学时俺做校车,就十来分钟的路,有一次司机好意搭了一个老乡,老东西下车时摔了一跤,他们一家就把我父母所在单位(我上的子弟学校)讹上了,以后单位的司机都经验了,管你什么情况,想搭车没门
我们的医生已经开始向美国同行学习。可能不合理但合法是最重要的,要不做好事还落埋怨就不值了。
检查完了,就说没有抢救希望,可是人此时还没死,家属会怎么看?
也可能仅仅是询问了他的老板和同事
如果玩忽职守和渎职一模一样,为啥要选择玩忽职守,而不选渎职呢?
很简单,渎职的认定非常复杂,还牵扯到了行政机关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证据.
玩忽职守就比较简单了,这个罪名比较轻,又是从认定后果开始倒推行为时的动机.
最重要的,玩忽职守是一项个人性的罪名,同时,它可以被检察机关独立立案侦查.我这里说的"自诉",指的是这类特殊案件.
至于警察作出的决定是否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你我理解有分歧,这个不要紧,打官司就是有风险,风险在哪?就体现在这里了.
所以,你说的"不予受理",是可以通过选择诉讼方向来避开的,这样的话,100%败诉,也就可以商榷了,不是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