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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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实在对不住,我不了解您的专业背景,所以弄错了您的意思

非常抱歉,请原谅。

家园 多谢提醒,我莽撞了。

讨论的方向不同容易产生误会。

家园 是的,事实婚姻在我国仅存在于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

未登记男女。

现在有人说医院应当核实男方的身份。我觉得按常理看,一般人都不会在身份问题上撒谎,也没听说过有人带着结婚证上医院的,特别是急救情况下。所以让医院信任那个男的身份也没什么不对的。

但现在未婚生子的情况可能不会少见,特别是打工的农民之间。紧急情况下,另一方是没有权利为手术签字的,医院又出于常识信任他们对彼此关系的表述,这就造成矛盾了,无法实现手术签字对权利人的保护,可能延误治疗等。我觉得专家应该对此想想办法。

家园 这只是我设想可能的一种情形

可以向老板、同事查证,也包括向我前面提到的,向当事人的邻人查证。

只要公安机关确实进行了查证,并根据查证的情况作出判断,就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除非啥都没做,拍脑袋就说两个人是夫妻。

家园 不必道歉,讨论中各自言语冲撞是难免的

河里气氛很好。

从你的谈论,可能你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比较而言,我确实不是从事法律工作,也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训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没有受过法律方面的训练,也不意味着我没有经历或处理过相似的情况。

就事论事吧,一个个问题讲--

1、关于“自诉”的问题

你有这样一句话

玩忽职守是一项个人性的罪名,同时,它可以被检察机关独立立案侦查.我这里说的\\\\\\\"自诉\\\\\\\",指的是这类特殊案件.

这句话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是检查机关立案,就应该是公诉而非自诉;第二,如果你选择“自诉”,那么前面我已经分析过了,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法院都可以不予受理:

(1)民事--\\\\\\\"玩忽职守\\\\\\\"属于刑事罪,显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2)行政--我认为基于\\\\\\\"玩忽职守\\\\\\\"属于刑事罪的理由,同样不适用于行政诉讼;而且,请注意一个问题,行政诉讼的应诉主体应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一般指行政机关,包括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组织”而不是“个人”,但你却说“玩忽职守是一项个人性的罪名”,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同样不适用;

顺便一说,关于行政诉讼,还有很多很多说道(比如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法定原则等),我手边就有一本当年考行政执法证时候用的教材,解释得远比那着《行政诉讼法》要详细多了

(3)刑事--鉴于\\\\\\\"玩忽职守\\\\\\\"属于刑事罪,如果你要对当事的警察提起诉讼,只能进行刑事诉讼,如果你希望进行自诉的话,那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自诉案件范围作了界定: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你所将要起诉警察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刑事案件自诉范围中的任何一款。

综上所述,无论你选择何种诉讼方向,都无法回避“不予受理”,所以,仅从“自诉”的诉求来看,你百分百的败诉,几乎是无疑的。

先讲到这里,如果你能突破“自诉‘不予受理’之墙”,或者提出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起诉,我们再继续讨论。

家园 你不明白,自诉的定义跟你所说的不太一样

自诉的意义,是在于突破侦查权归公安的规定,所谓"自诉"实际上最重要的,是自主搜集相关证据,并已最后的判决结果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公诉与否,并不重要,代表国家保护个人权益,以及个人起诉保护个人权益,核心都在一个"诉"权上.

我说了那么多,就是为了不打行政官司,通过收集证据资料,让检察院参与进来,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在这里,如果检察院都不认可你得资料,也提不到去法院"诉"的程序,如果检察院认可了,那法院没有任何道理不予受理

家园 呵呵,这我只能说是你自己所定义的“自诉”

而非我国现行法律意义上的自诉了。无论你是否自行搜集证据,只要检察院参与进来,这就是“公诉”了。

但问题是,你首先要搜集证据。但无论如何,在现行法律意义上的“自诉”“‘不予受理’之墙”,恐怕你是无法越过了。不是么?

这个暂且搁下,进入第二个话题。

我说了那么多,就是为了不打行政官司,通过收集证据资料,让检察院参与进来,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目前的诉讼方向基本上就是民事、行政、刑事 这三种诉讼。

民事诉讼属刑法界定的“玩忽职守罪”,作为法律工作者,我相信你是不会摆这样的乌龙的;

现在,行政诉讼也已经被你排除了(无论你是否愿意,行政诉讼必须也只能被排除)。

那么,现在只剩下“刑事诉讼”了。

鉴于检察院一般不会犯常识性错误,可以暂时排除其由于不符合诉讼规定,或由于必要资料、文本差错导致“不予受理”的情况。(当然,这显然是“公诉”,而非“自诉”)

下面我来论证公诉警察“玩忽职守罪”之不成立。

关于“玩忽职守罪”,除了刑法,主要的法律依据原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 (试行)》(1987年8月30日)?,但此《若干意见》已被废止,原因是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在

刑法分则第九章

http://www.xwalaw.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66

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0

从《刑法》分则第九章来看,如果我没有重大疏忽,与我们讨论的话题有关的仅为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简称“立案标准”)来看,与我们的话题有关的为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所以我们看《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提到了“职责”,而且,我认为这里的“职责”显然指的是“法定职责”。那么我们来看《人民警察法》中对于警察法定职责的规定,共有14项: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14项职责中的前13项,显然与你的主张不符,你所能利用的,也仅有留有余地的第14项了。

由于报道说,院方是向110查证当事人是否为夫妻关系(到现在我也有点糊涂了,究竟是通过110电话查询,还是110出警的警员经办此事,但这不是很重要,不影响我的判断)。

我们可以先看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10主要两方面职责:受理报警、受理求助。 此事中显然属“受理求助”。

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相关单位处置。

有关的我用红字标出来了。查证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显然已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属民政局管辖,但鉴于此事属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求助,所以应当派警先期处置(比如,在公安机关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对当事人是否为夫妻关系进行了解,如通过检索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信息,如向当事人邻居、熟人查证等)。从这点上看,110以及相关警察的处置毫无问题。

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点--“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 但在本案中,相关部门的到场是毫无意义,甚至是荒唐可笑的,北京某区民政局派个人到医院就能认定两个当事人是或者不是夫妻了吗? 除此以外,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短时间内甚至根本就无法确认真正的“相关部门”究竟在哪里。

我不知道110在出警或者电话查询的同时,是否通报了“相关部门”(其实这里的相关部门主要应是如医院,消防,电力等公共部门)。如果没有通报,硬纠起来,确有可诟病处,但和“玩忽职守”显然是不同的。

最后,归结为一点,警察查证当事人是否为夫妻关系,已在警察的法定职责和工作范围以外,即便有处置失当,也属于“多做多错”,进行纪律处分亦可,寻找其他合适的罪名亦可,但唯独套不上“玩忽职守罪”,警察所做所为,既然不是其“职责”,又谈何“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而构成所谓的“玩忽职守罪”?

要件之不存,罪何来哉?

家园 呵呵,抱歉,我用的定义过于宽泛

果然是真人不露相,再次对我对您专业水平所下的狂妄评论道歉

可是,对于检察院独立立案侦查的特殊案件,在实践中一般也是由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体提出告诉之后再行介入.

这是基于两点原因 一、我国将侦查权归并为公安权限,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例外处理

二、检察院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侦查权限,但并无相应常设机构和人员进行独立侦查,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

基于与一般自诉案件流程的相似,我给这样的案件做了一个宽泛性的解释,只是因为被告身份的特殊,而使得控方主体发生了改变。不过看来这样的解释并不能入方家之眼,所以我不会再提了。抱歉因为此解释带来的困扰。

对于后面你提到的“刑法规定比较原则”...这个我不是很理解,也没听过这个词,不知道比较原则在这里,具体是指什么呢?

职责是否仅指法定职责,值得商榷。我前面曾经说过,玩忽职守这个罪,是从结果倒推动机的,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则使用失职类渎职罪名,如果有,则使用其它类型。

如果职责仅指法定职责,就很难理解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环境破坏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后,相关领导会被要求(当然,就我的记忆,还没有真正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照理说,一个石油炼化企业的法定职责只可能是“尊章安全生产”,而不可能是“安全生产,完全杜绝生产事故”。

回到本文里,警察的行为,可能不是他的法定职责,但是,警察是基于自己的特殊身份产生了特定义务,就好像对于陌生人来说,是没有救助义务的,但是对于恋人,则有(当然,我觉得这个也很扯淡,不过那是另一回事)。

警察在这里,承担的义务则是基于政府分权理论下的先期处置,换句话说,他应当判断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如不是,需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比如说,在这件事里,我觉得,该名警察应当知道我国婚姻关系的认定部门为各级民政部门(都学过法律嘛),所以,他应该向院方提供这个信息,并可以帮助他们拨打电话,寻求帮助。如果不知道,则应该与上级联络。联络不到怎么办?凉拌,现场还有卫生部门的人呢~这个事情主要也应该由卫生部门的领导判断。

而这里的警方(不管过程如何)则是越权提供了结论--该名男子与该名女子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这是否超越了他本身的职权?我看,恐怕是有的。这个结论正确么? 恐怕,是错误的。这个结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么?两条人命(当然,这是煽情的说法,其实胎儿本身不能算自然人,所以估计也就是一条人命+一个加重情节)。这个后果与这个结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么?这里,则是一个可辩驳的地方,因为即使是手术了,也未必就能救回这个孕妇和她的孩子。不过,似乎在我见到的案例里,多半法院不会因为这个而对被告完全免责。

综合上述情况,我不觉得能够得出“要件不存”这个结论,主体,客体,客观方面都是不容辩驳的。最多也就是“主观方面”有分歧。不过,渎职这个罪名系列可是故意与过失都包着的,也就是我说的,这个罪是从结果出发,倒推动机的。警察故意?往滥用职权上靠,警察无心?往玩忽职守上靠。在这样的案子里,有严重后果,当事人肯定倒霉(当然,不一定要吃刑事官司那么倒霉),至于他当时怎么想的,恐怕关心的人不多(当然,存心往死里整他的人例外)

最后开一个玩笑,laska兄自己是警察么?

家园 没关系,不过这根本就是医院的错误

严重感染的病人,却去集中精力生孩子,本末倒置,这样的感染病人应当收到呼吸科或抗感染科治疗,而绝对不应收到非感染性科室的产科,看来非典的教训都忘了。手术只能加速孕妇死亡的速度,这个字就是我也不会签,因为手术根本就不是一个合适的治疗办法。

另外,连病人家属的签字都搞不定,大夫怎么当的!居然还好意思让新浪出来宣传!

对不起,言语比较偏激,但医院实在是有很多错误。

家园 很有兴趣知道

如果您是那个大夫,有哪些方法可以使肖某这个当事家属、被认为是偏执性人格的家伙签字?嗯,纯粹是求教的态度,好做后车之鉴。

另外我看新浪里的报道,当初这个孕妇已经没有什么抢救的价值了,倒是孩子还有点希望。所以才准备剖腹产。肺炎在青霉素发现之前似乎一直是高死亡率的疾病,这个女子入院三个多小时就告不治,看来也的确凶险得很。包括您自己之前也说这个女子是over的可能性搞了,也许这时候呼吸科和产科对她本人来说也没什么区别了吧。

家园 只有在河里才能看到理性的讨论

从新浪开始的一帮论坛,其“砖家”和网民的言论之幼稚可笑简直让人无语。

一群S*B。(对不起忍不住)

家园 我以前在杂志上(可能是《读者》)看到过美国出的一个类似事件

在网上搜了一下,有人已经找到了并放在天涯上,现在我贴在下面。

1994年8月28日夜晚。在康尼迪格州的斯旦福医院里,乃莉.维加生下了她的头胎孩子。产后,残留在产妇子宫内的一片胎盘组织引发了大出血。医生判断,如果不输血,产妇将失血过多而死亡。乃莉和她的丈夫却都拒绝输血,因为他们的宗教,耶和华见证会,认为信徒不能输血。

      

        产妇在继续出血,生命的机会在一点点地离开。医生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拖延就可能是一条人命。医生却仍在犹豫。医生想的是,乃莉和她的丈夫不是不知道后果,他们是明白自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后作出拒绝输血的决定的,这个决定出于他们的宗教信仰。作为一个医生,治病救人,但是不能违背病人出于信仰而作出的决定。可是,如果再不下令输血,就要眼睁睁地看着病人在自己面前死去。

      

        护士们无声地注视着医生,等待着决定,输血还是不输血。气氛紧张到了极点。医生脑子里响起当年从医学院毕业的时候,每个即将成为医生的人按照几千年的传统,发下的誓言,即“希波克拉底誓言”:作为一个医生,要尽其所能为患者谋利益。此刻,什么是乃莉.维加的最高利益,是她的生命还是她的宗教?什么决定更符合病人的真正利益,是病人家庭的信仰还是医生的判断?

      

        时间分分秒秒地在过去,面对这样的难题,医生却难以作主。他做了此时此刻世界上只有美国医生才会做的事情:冲向斯旦福高级法院,要求法官发出输血的命令。这时候是深夜二点钟。

      

         耶和华见证会看上去有点怪异孤僻,同政府和其他教派的关系都不很友好。他们坚决不和政府有任何瓜葛,认为世俗政治和政党活动都是魔鬼撒旦的诱惑。对于信徒的行为,他们有很高的道德标准,穿着严肃,举止有礼。他们反对离婚,认为那无异于淫乱。他们的教义里还有一条,那就是,他们根据圣经认定,输血是教规所不能允许的。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决不会同意接受输血,无论是全血还是血制品,一滴都不行。全美国所有的医生都知道这一点,这是他们的宗教信仰。过去,在美国司法史上,他们为争取自己信仰的权利,曾经表现出过令人刮目的勇气,他们所赢得的几个案子,是美国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判例,进入了美国学校的教科书,妇孺皆知。现在在美国,谁都知道,不管你是不是认同他们的教义,不管你是不是讨厌他们,他们的宗教信仰必须得到尊重。

      

        可以想象,半夜二点要找到一个法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许是因为人命关天,也许是病人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再犹豫拖延,法官深夜作出了紧急裁决,允许该医生可以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施行输血。

  在总共输了7品特鲜血以后,乃莉.维加的生命得救了。母子均安好健康。可是,事情还刚刚开始。对于乃莉来说,血管里流着别人的血,这就违背了她的信仰。如果照此办理,往后其他教友的信仰就无法保证。她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控告医院侵犯了她的宗教自由权利,要求推翻斯旦福法院的深夜紧急裁决,禁止医生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病人的宗教信仰给病人输血。

      

        医院方面提出,这一指控已经过时。医生是得到法官命令才输血的,现在病人已经康复出院,不再存在侵权伤害。上诉法院同意,不予受理。

      

        乃莉.维加向州最高法院上诉。

      

        1996年4月9日,康尼迪格州最高法院作出一致裁决,裁定斯旦福医院违反了个人之身体有权自主决定的法律传统,侵犯了乃莉.维加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大法官们指出,不管医院拯救人命的情况是多么紧急,不管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规范是多么崇高,这些都不能压倒乃莉.维加保持自己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只要她充分了解事情的后果,并且有能力作出决定,那就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作出决定。

      

        州最高法院说,同样的情况以后还会发生,所以医院需要法律上的行动指南,怎样处理病人不愿输血的情况。医院方面的发言人在州最高法院裁决后说,医院和医生认为,他们是根据病人的最好利益而采取措施的。正因为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才要求法官下令,以得到法律上的指导。

      

        有些人不同意康尼迪格州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乃莉.维加的宗教信仰固然必须得到尊重,但是医生出于“希波克拉底誓言”的救死扶伤的信念也应该得到尊重,那么,生命和信仰,到底什么更重一点?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无论如何不能见死不救。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死去,明明可以救活而不救,这不就违背了医生的誓言吗?病人来到医院,却又不让医生输血,强迫医生看着病人死去而无所作为,自己的信仰固然得到了尊重,但不就是强迫医生违背医生的誓言了吗?

      

        但是,对于州最高法院来说,这里不仅有生命和信仰孰轻孰重的问题,也许这个问题是永远无法回答的。对于法律来说,法律必须回答的是,谁来作出这个判断,谁有权作出这个判断。在这个特定案例中,生命和信仰都是属于乃莉.维加的,生命和信仰的轻重,只有乃莉有权决定,别人不能用自己的价值标准,强迫乃莉接受。如果生命和信仰两者只能取其一,那么,只有她自己来决定,要生命还是要信仰。如果允许别人强迫她接受他人的判断,那么,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岌岌可危。

      

        可是,真的面临人命关天的时刻,耶和华见证会信徒拒绝输血的宗教信念到底是不是重于挽救他们的生命,这个问题仍然折磨着必须作出决定的世界各地的医生。这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这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两难问题还常常被推到法官面前。

这个事件中的病人及其家属,我觉得从某些地方来说比这回的这一位要糟糕好几倍,基本上是过河拆桥。不过至少美国碰到这种情况可以找法院发个强制命令,到时候救还是不救总有的说;咱们这边法院就管不到吗?(不过据最新消息说貌似还是联系了卫生局,没得到坚决手术的许可)如果能管得到还好些,北京找法院应该不难。还想问一下,河里有没有那位对圣经有研究的,找找里面哪条是反对输血的?沾点边的也算

家园 愚杀(二)——终于有除肖某之外疑似混蛋的人出现了

新浪关于此事的链接进展二:派出所否认曾承认两人为夫妇关系

这话真拗口。

不知道如果没有当事那么多目击证人,还有为了证明肖某精神正常说的那句话“我们归xx管”,派出所会不会索性连出过警都否认啊。

呃我错了,其实人家已经否认过出警了……这年头,连警察都有假冒伪劣的了么?啧啧啧。

10多分钟后,李小娥【注:李丽云母亲】便从派出所走出。“李伟所长告诉我,他们当时并未出警,肖志军不是北京人,即使去了,当场也无法查到两人是不是夫妻。”

所以难怪当事医院不能透露哪位民警出警的,肖某可以两手一摊随时跑路,这么大个医院……它能搬家么?

至于是哪位民警出警,赵副院长表示无权透露。派出所方面也拒绝接受采访。

医院这次倒霉的可能性很大了,如果派出所削肩胛把错判夫妻关系的责任丢给它,它真的会百口莫辩。

家园 也看见这个新闻了

如果派出所确实出警,且在接报后确实仅仅是

随后赶到的八角派出所民警通过公安系统内部网站,查实二人确为夫妻。
这一情况,而事实是
据了解,根据公安系统内部网站的信息显示,李丽云与肖志军都是未婚。
,则相关警察确有渎职之嫌。

当然,责任人应为提供这一信息的警察(而非出警的警察)。

顺致糯米园子兄,昨天就想回的,但电脑突然重启,打字作废,故作罢。

你提出的职责不仅是法定职责的观点有一定道理, 我也考虑过,但我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在我们原先推测的情况下,无法判定警察有“玩忽职守罪”的嫌疑,具体不展开了,要系统严密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可能要写一篇法学论文了,已经超出了我的能力,以后有机会专题讨论(要不等我考上法博再说?

但现在根据新闻报道,情况已经有了新的进展,根据情况的变化,我的观点也随之修正,如果报道描述属实,在相关当事警察给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之前,我也认为确有渎职之嫌。

另外,我确实不是警察(考大学的时候倒是考虑过,不过因为会考不够“BBC”的底线作罢,倒是考了本科)。在工作中因为从事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因着工作需要,考取过行政执法证(从来没用过,也用不上),难免有人民群众不满意要投诉或者告上法院的,所以我对行政诉讼方面的东西确实做过一些非常粗浅的研究。

家园 应该没有

原因很简单。圣经记录的时代还未对血液有正确认识(连血型都不知道),没人知道输血作什么用,直到宗教改革以后,人们才开始对血液有正确的认识。而且在圣经记录的那时时间,医学手段不发达,没有必要的医学设备完成输血。

我是教徒,我记忆中没有不许输血这条。不过,在旧约里,有要求,不许吃血(eat blood,这个要求出自利未记17:10-14)。我怀疑耶和华见证会自己将这条引申了。

你也可以请教“瓦斯”。他是把各种宗教当作研究对象的。链接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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