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 雨楼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某些人又多了条赚钱的路子。
进关的时候肯定拦不住,到了地方上,大家如果不去查又如何??说一个月内查,大家回国玩的公干的,大多一个月不到就又出来了。要是回国定居的,找到工作啥的,谁理你哦!现在社会流动性这么大,中国人回到国内想找??
很想知道写这些规定的人,脑子里有没有走过一下流程?
当然是针对个别国家,比如南非。后来反对声音太大,取消了。
有的地方,譬如大连哪里来的都要抽。。。搞得怨声载道。
这些都是和国内机构就想着抓钱抓权,完全不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考虑造成的!
不用呢?(第九条)
每人摁住来一针,貌似以前还真执行过的
嘿嘿,估计外来艾滋病太多了。
发现其为的架子法令,无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细节规范如何实施的细则相伴。等到下边一具体实施,就会出来一大堆具体问题,然后就被百姓臭骂,再亡羊补牢。典型官僚政府的三拍行为。(事前拍胸脯,事中拍脑门,时候拍大腿)
1、费用问题,这个到也可以理解,各地条件差异。但这在实施中会有极大漏洞,导致一些人以此生财。
2、时间问题,如果在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检测没有规定检验最长多久必须完成。如果需要三天时间,让旅客象汤姆汉克斯在《Airport》里面一样等三天?
3、旅客提供国外有效(时效有效、结果有效)的检测报告时可否代替?(要是你被国内伪劣注射器扎一下。。。)
4、与公安部规定相左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不过前几天好像有人质疑公安部此规定,事关奥运,结果答复是允许入境,又一搞笑行为。
对策:第二章 口岸检疫 第九条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然后找家信得过的医院体检。或者到了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您就说了算了。
不过小心这个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中国公民回国旅游探亲的,怎么处理?!!就是没写!所以说写条例的是猪头嘛!也不想想现在回国的长期在外的国人有几个是定居的?
“外国人”定居中国的。
下次俺从香港回深圳是不是还要抽血?昏倒了。
凭什么外国人到中国旅游不用,穷留学生回国探亲就要?非把国人逼上外国梁山不可?
还有个问题,港澳台同胞回大陆探亲要不要检,理论上,他们也是中国公民(港澳的).
哪位近期准备回国的河友可以探探路啊,到底怎么办?
(感情是把海外华人、学子当作HIV的高危人群了)
希望不要强制抽血,要是大冬天的回国,抽血可费了劲了。
想像一下,在机场出来,一只手得按着另一只胳膊上的棉球,还怎么拿行李??
TG 帮我坚定了归化入籍的决心!坚决不当PRC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