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再评南开砸车事件——我看社会矛盾 -- Alarm
更没有否认过那台车应该为交通纠纷负全责——这个我记得在和你还有其它人的讨论这都提及了。虽然这个判定目前仅限于学生的一面之辞、某些疑点还不能排除,但是在没有更多信息的情况下也只能如此。
既然学生砸车打人不合法,那么你欢呼民主胜利的时候干嘛避而不谈砸了人家的车怎么赔、打伤了警察打了老师该怎么赔,该怎么处罚砸车打人的学生!?早点承认这一点哪里会有这么多口水仗?
wage:说的太对了,民主就是人民选择,同时也必须对此负责。不要指望任何人
[SIZE=3]怎么你当时就哑巴了[/SIZE]?
如果有,那我就没什么可说的了;
如果没有,请回答我关于我的对“事件”本身的质疑。
官方结论吗?没有警察和老师被打伤,包括学生,没有任何伤亡。我记得我在“官方文件”帖子里说了。目前的最新动向是:天津市委副书记邢元敏同志在我校主持召开校园交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而不是学生思想工作对策会议。可见领导认为问题在什么方面
扛,继续扛,使劲扛!你扛得越起劲越精彩!
看看你回的是哪个帖子:
天空黑鹰:南开这件事很好,说明我们的学生还不是废物,会维护自己的利益
请继续,继续表演……我就不相信大家是瞎子、读不懂中文!
至于展示辩论技巧这一套我看就大可不必了。
同样按照南开学生的说法,警察来了以后的调解意见是:别克车自认倒霉,走保险修车。用不着学生团结起来搞什么委员会、施加什么压力,警察的调解意见又公平、又公道、又可行……放在社会上这事到这里也就算完了……也就是别克车车主嘴硬、和学生吵架的时候说了些狠话,学生一边呢,对方的话一难听、理智就飞上九霄云外……群体性事件的复杂和麻烦就在这里,道理在情绪面前、脆弱得不堪一击。至于后来从BBS上闻讯赶来的学生,那完全就是“架秧子”……
我看了,但是有两点需要指出:
一、官方消息只否认了事件中那个送进医院的学生“被警察打伤”,而是说“不慎跌倒、扭伤了脚”;至于事情演化到砸车阶段,有没有警察被打伤,现场的老师有没有被学生打,提都没提。
二、说破了天,官方消息没有否认别克车被砸报废这个事实——也没法否认。赔偿责任同样提都没提。
第一,我说谎了么?我的那个帖子里面说谎了?
第二,我采用的所谓事实,或者我的疑问哪一条超过你的推理而采用了你认为的谎言?你的推理我不采用这个不算说谎吧?
第三,在掀车之前,学生的说法里面有各种谎言不错,但是我们应该给“说谎产生的破坏”定罪而不是谎言本身。在掀车之前学生的谎言所产生的破坏已经整个掀车事件中体现。我们现在讨论的事件不就是试图给这些破坏行为定罪么?难道还需要再一次给“说谎”的行为定罪么?
第四,在掀车之后,也有流传出来学生的含有说谎成分的事件版本。但是这个已经超出了“判断当时的事件是否合理”这个一个范围。难道你要用“别人后来的说谎”这样的行为给之前的行为定罪么?
另:你一直说我不尊重推理不尊重经验,你却直接列了你自己的推理过程。这个就是我不尊重推理不尊重经验的证据?证据你要去我的帖子里面找吧?列出来给我看看。但是需要强调一点:我如果也根据经验根据推理得出你的“经验推理”不合理的话,那不算我不尊重推理不尊重经验吧?
我一直坚持:如果“合法途径”失效,民众通过“暴力”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合理的,虽然不合法。而事件过程中,学生也是推理出合法途径已经失效才采用暴力的。
你是认为:所有的问题都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而且你认为事件发生过程无法推理出合法途径失效。
如果我总结有错的话,请你指出来。
学生觉得“合法途径”失效的理由我已经讲了:警察和教师都到场了也无法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那么就我们就通过事后发生的事情判断“当时判定合法途径失效”这样的逻辑和不合理吧。
你的意见可行么?我完全同意成立类似的事件处理委员会来处理善后,可是这个有可能实现么?发生掀车事件后,事情已经变得更严重,可是你看现在有没有这样一个类似的机构?这个机构又没有学生代表来维护学生的利益?现在有谁在调查事件的真相?现在互联网是不是允许学生们说出自己看到的事件过程(当然你可能觉得有学生说谎,所以不能让他们随便乱说,那至少成立一个权威的大家可接受的组织来做总归可以吧)?掀车之后都不能实现的“途径”,不掀车就更不可能实现了。
你可能会说这个是“事后的事实”,但是这个事后的事实是不是正好验证了当时学生的判断“合法途径失效”是正确的?
我觉得这个你有点偏颇了。车主是富,但是是她的“富”激起了学生的愤怒么?不是!如果是因为别人“富”就掀车,那他们应该更好的车而不是别克。所以谈不上“以暴制富”。
我更觉得是车主对学生合法利益侵害之后,“合法途径”却失效,无法保护学生的合法的利益,才使得学生后来使用了暴力。
你对事件过程的推理,你认为是基于事实的,但是你的推理过程不是天生就“合理”的吧?我觉得你的推理不完全合理,和“我说你在说谎”并不等同么吧?
咱也不用扯这些事情,还是来“就事论事”,你最喜欢的。
请问,学生利益究竟受到了怎样的侵害?请说具体点儿 --- 比如,当场警方就强制执行,胁迫学生拿出钱来赔付车主。
如果没有这种情况,如果仅仅是警察做出判定 要学生赔付,此时只能说学生利益将要受损。但学生完全可以在被判定赔付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提出申诉,仍有较大机会避免赔付,以免利益受损。
另外,根据现场的其他学生提供的证据,当时警察的意见是车主自己找保险公司,学生不必赔付。这个您又怎么解释呢?判定这种说法是谎言么??
既然学生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那么,您的“学生认定合法途径失效”的说法,又如何成立呢?
委员会问题。
如果学生作为利益受到威胁的一方,开始一边与校方交涉一边成立委员会寻求自保,这种情况下,由于学生在所有环节和细节上都做到了有理、有节,我有很大把握,社会公众、新闻媒体 都会予以同情和支持,甚至官方政府 国家机器 也不忍怎样禁止学生这方面的行动。
现在恰恰是学生们作为一个施暴群体,较大程度上失去了公众和媒体的同情与支持。公众娱乐对于先受威胁后集体施暴的学生群体的观感是复杂的,不是一边倒的同情与支持。因此,现在学生不被允许成立委员会,恰恰是他们自己因为采取了施暴这种错误行为,而丧失了这种有利条件。
最后那个问题,我承认表述有问题。换一个表述吧 --- 今天靠施暴达到目的的学生,今后融入社会主流后,仍然会迷信施暴,因此他们有相当概率会成为今天的车主那样的家伙,然后又会被其信仰上的后继者所施暴。
如果Alarm兄没有反悔没有删帖的话,你可以去看他的回帖,我也懒得找了。按他说的,如果放在社会上,大家都不服警察判定的话,就把“交通事故”双方(注意不包括在旁边理论、利益无关的学生)带离现场处理。我问他问什么在南开事件中没有这么做,他说这个是怕“骚乱”。可是如果是这样子的话,那么后来试图把学生带上警车的时候为什么又不怕骚乱了呢?他一直没有回答我的疑问。
如果事情应该按Alarm兄的逻辑的话,那么警察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处理不公”的可能性。当然,如果你有什么别的说法,你可以提出来。
还有,“侵害合法权益”可能有过头了。但是警察代替行驶公权力,应该保持公正。警察都已经做出判定,而车主依然不依不饶,还叫人来“推搡”,警察都熟视无睹,那么如果警察没有“故意不公”的话,至少也是“故意无作为”而产生不公。警察虽然没有直接侵害别人的权益,但是却放任车主这么做了。此其一。
关于委员会
你可能很久不在中国了吧?碰上这种事情,媒体没有官方认可根本不敢报道,或者是没有动力去报道。如果是在新闻自由的西方社会,我相信你的意见可行。可是在中国不行。南京彭宇案有谁知道最后怎么和解么?还有这两天也热烈讨论的另一个“堵车”事件可能立案么?甚至于南开别克事件,受官方控制的新闻媒体介入详细的事实调查了么?
你我的同情、你我的支持,都不可能该变这些事件的结果。
最后要回你的,就是我已经贴了两次的内容:
客观上可能有纵容效果,这就算侵犯了学生的权益?严格来说,从效果上,这根本
就不能算侵犯权益,只能说是令学生产生愤懑不平的情绪罢了。这种情况下,学生
可以进行报复,但合理的报复应该是对等烈度的 --- 比如车主嚣张肆虐,用言辞凌
辱威胁学生,学生也可以对之破口大骂,然后阻止其驾车离去。而不应是升级的,
更不应是剧烈升级的。升级的报复行为包括 极其有限度地毁坏车辆,给车主制造麻
烦,比如扎胎,爆灯,神马的。这种做法虽然也不应该,但无须苛责。而现场发生
的则是非常不应该的 剧烈升级。
平心而论,在无组织也缺乏有头脑的临时领袖的情况下,报复行为很难维持在对等
烈度 或 略微升级 的尺度上,很容易就滑入剧烈升级了。但是,很容易犯的错误,
不能成为犯这个错误的借口和辩护辞。
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利益并未受损 而只是感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就妄言神马 找
不到“合法途径”维权了,这都哪儿和哪儿啊?您不觉得有点儿十三不靠么?
您要坚持您的“找不到合法途径”的说法,还是请先明确具体地论证一下,学生的
利益究竟受到了怎样的伤害吧~~~ 如果论证不了这个,那么“找不到合法维权途径”,
根本就是个毫无逻辑基础的空中楼阁式的论调。
我太偏激了.
只是有些事情发生在身边,见得多了,难免愤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