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许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法律上讲,他欠的钱,他父亲是没有义务的。
“(机器)故障造成的结果”=“(机主)真实意思的表达”
以上红字标识的确实是你的逻辑。
那么,我想基于以上逻辑,继续请问:
银行金库大门由于故障失灵洞开,某人进入搬走现金一箱(约合人民币100万元),请问,此人搬走现金是否应认定为银行真实意思的表达(即:银行同意其搬走现金)
以上请正面回答
许应该支付利息,(按照透支的利率计算),同时处罚挪用费,手续费,申请费,延期还款费等等。
所以许应该过两次堂,一次是刑法,一次是民法。
当时取款的地方光线不好,所以没看清楚取出的纸币的金额数。
当然不能解释为什么要潜逃。
看一下,许公子取钱时,输入一百,拿到1000。固然是ATM机的问题。但是,有这样透支的吗?即使是可以投掷,也应该输入1000,那1000。才可以说无意中透支!!
先不管3721就认定其有盗窃罪
然后再拿63条来说可以降低处罚
可当事人并不认为自己有罪
到底是经济行为还是盗窃
还是等确定好盗窃罪以后再来用63条啦
检方恐怕在这上面会做很多工作。自首立功考不上。
如果是第二款的话偶很少见到,暂且不认为有可行性。
要闹到最高院
但就是看广州中院有没有这份决心和能力,把社会影响极大的许霆案做出点水平
如果就目前最适合的刑法条款匹配,无期是从法条方面无可指责也是最安全的做法。但这也是任何平庸法官都能做的事
这个可能排除没有?
一个是数额特别巨大,10万的标准无论如何太低了。似乎是97年定的标准,看看这10年物价涨了多少。
第二个是盗窃金融机构,当时法律定这条的时候还没有ATM,想要盗窃金融机构只有盗金库了,自然是要严惩。说ATM不是金融机构显然不合适,但针对ATM的犯罪和针对金库的恶劣程度还是很有差别的。
其他的都是在胡扯,这要不是盗窃罪,世上就没有盗窃了。
得到此款的97年相应金额数,依此要求减刑。
许某同样的事情基本无法再现.
银行也是甘心冒ATM故障与人交易多给钱的风险的.
对此案从重从严之类没有多少正面意义.何况定性都有问题?
金库门开,那空间还是银行的.您反复编造什么进你家拿东西之类的故事,多无聊?谁进了你家?你自己拿出来的.
跑了,拒绝还钱,就有意图了,构成刑事了。其实连取171次,就是有意图了。
许的律师与其称其无罪,不如申诉他的顾客有神经病为好,在精神上生理上不能正常判断是非的情况下,要求判为无罪。
许在法庭上的表现确有神经病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