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和天火的许霆案! -- 观望者
那么毫无疑问属于抢劫
这和精神病院里无论任何条件下看护和病人发生关系均属强奸是一个道理
他们单位领导也联系过他
他没有还
一种是显示的存款金额正确,但是吐出了多余的款项。
另一种是每次吐出了正确的款项,但是显示的金额错误。
严格说起来,作为客户是无从判断到底是哪一种错误的。
很多在工交车上盗窃的没法判刑是因为树额不够,
江苏这里是116
即1000构成犯罪,10000数额巨大,60000数额特别巨大,估计广东的标准也差不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连续取款17万,远远超过了一天之内不能超过5000的限定(在2006年的时候),即使是现在,一天最多也只能是2万;
第二:叫了同伙过来一同实施类似的行为;
第三:在取款后三天,就离开广州潜逃,而且离开广州前,没有和工作单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第四:在潜逃后到一年后被抓获的一年时间内,他有充分的时间和能力去证明自己是否多取钱了。
最后说一下刚刚看到一则报道,他父亲在这次重审的时候说:如果他儿子被判有罪,就一分钱也不还了。
我实在没弄明白,一般人碰到这种事,第一想法都是赶快把钱还上,然后求法庭从轻发落吧?这老爸是认为他儿子不值这17万呢?还是认为他这17万可以要挟法庭或者银行?
这种事情如果在发达国家,多半是持卡人无罪白得十几万的结果,银行基本上是要吃哑巴亏的。
但是法律是讲求证据的,还是可以折腾一下。
1。不知道5000元的限制。
2。如果有旁人证明他已经了解ATM是这种故障,基本就可以证明主观故意了,恐怕罪名就跑不了。
3。潜逃不成立,未办理离职手续也不构成犯罪。
4。是否去证明这一点是个人自由。
如果他已经成年,他父亲的言论与他本人毫无任何法律关系。不过我承认他老爸的话确实很傻。
最关键的就是第二点,如果有证人证明他是主观故意,他和诈取罪或盗窃罪就挨上边了。
你可以针对每一条都作出反驳或者假设,但是所有的证据都完整的集合在一起的时候,就是无从辩驳的。
另外,如果你想用上面的辩解去解释的话,那么在法庭上,是要自己负举证责任的。
还有,畏罪潜逃是公安机关定的,我记得也是有法律标准的。
比如说家里承诺家里有钱了就给他打,让他自己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之类的。
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应该是民事诉讼才有的,刑事指控应该看控方的证据是否确实无疑,辨方无需拿出铁证而只需要证明控方不太铁就可以了。
如果连原先的罪都不能成立的话,这个畏罪潜逃就更说不上了。
我看到他老爸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只要他儿子被判有罪,就一分钱不还。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认为家属这么表态是“愿意还钱”,而不是“以此要挟”。
假如某天你家有一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独自在家,突然间精神病发作,把你家大门打开,而且还往外搬东西,而我刚好路过,顺手带了些值钱的东西走。
那么你说我“哪个动作是犯法的”?
只不过负较弱的举证责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