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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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看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对ATM取款的司法解释

关于ATM的同意问题,在澳洲最高法院Kennison v Daire 有详细答案。被告是一个银行的客户,拥有一张银行卡可以通过ATM从自己的户口里面取款,银行卡使用条款里面的一个条件是客户可以使用ATM从自己的户口里面余额里面取款。在被告取款的前一天,被告到银行柜台关掉自己的户口和抽调所有余额,被告没有退掉自己的银行卡。到第2天周末,他使用银行卡去ATM取款,因为当时科技没有这么先进,电脑所设定的程序是容许每一个持卡人在周末使用银行卡并提供卡上正确的个人密码的时候可以取得最多200元澳币,周末的时候ATM没有联网,所以ATM不能区别持卡人是否还在银行拥有户口和确认相关余额。

被告的大律师强调银行通过ATM来实现对被告取款要求的同意,他的论据是ATM实际上受到银行授权,在其预先设定的程序下,吐出200澳币,所以这个200澳币的拥有权(the property in the money)在银行的同意之下转到被告。进行庭审的是5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有趣论点,但是一致反对:

怀着尊敬的态度,我们觉得没有可能接受这些论点。事实上银行所设定的程序起到方便被告使用银行卡进行欺诈,但这并不等于银行同意一个已经没有户口的人使用银行卡进行取款…这个机器事实上不能具有银行的同意,法律上没有根据认为这个机器被认为可以像一个人带有授权进行决定和同意。正确引出的观点应该是,只有在存户还拥有户口的情况下,银行容许每一个持卡人在周末使用银行卡并提供卡上正确的个人密码的时候可以取得最多200元澳币,要说银行容许一个已经取消户口的持卡人进行取款,那是不真实的,这种观点得到持卡使用条款支持,(所以)没有必要去考虑如果此卡人仍然具有户口但是没有足够的余额的情况…

原贴见:外链出处

家园 各国法律不一样,不能作为借鉴

最多借鉴能否把atm当作金融机构

家园 司法解释没有提到盗窃问题

当然明显地,这个属于银行设置的管理制度的缺陷.让取消帐户的顾客继续持卡,并由于"通知ATM迟滞"而导致可用卡从ATM取现金.而没有帐户就失去了平复透支的机会.

那么,该顾客属于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

家园 你没有看明白,也没有做功课

该案在地方法庭是按盗窃罪(larceny)起诉的。外链出处

被告不服,辩护律师弄出了个“ATM实际上受到银行授权的理由”上诉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针对申诉的理由给出了司法解释,并否定了申诉(Appeal dismissed)。

另外,你弄出的帐户平复透支理论根本就不相关。如果硬要掺和到法律领域里,你也得先扫扫法律的盲。

家园 对该案本无兴趣,搜根据耳

您别说,用某的帐户平衡观念,判断此案发生盗窃亦可哟.

那解释特别说了,此解释对于未消帐户者不适用.何故?其"错误"记账嗣后可平也.

家园 给出证明吧

用某的帐户平衡观念

我印象中你很喜欢自己弄一套你自己所谓的“概念”、“标准”、“原则”。

但是你没有一次可以给出清晰明确而且严谨的论证及相关证据。

这次不知能否例外?

家园 帐户在,就可以作为透支入账

而帐户取消,透支就无处可落了.

这个平不了的窟窿,可以是盗窃贪污等等,但不会是错账.

家园 不是所有帐户都可以透支的

而且可透支的额度也各有不同。

所以尽管可以平帐,但是不代表其中没有出现异常。

家园 澳洲这案件是透支高限

所以帐户在就没有任何问题.

关键点,如果判无罪,别人立刻可以照样犯案......

其实澳洲案在顾客消户时已经没有了相应服务关系,这个顾客是明知的.人家释法都不提这个事,真客观.

家园 看来借鉴也是有选择的,比如

ATM出错N个外国人白捞百万英镑无人追究是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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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许不还钱潜逃在先,银行报警在后

心理没鬼他跑干嘛?

公诉机关按照现行中国法律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控告许犯有盗窃罪,你要给他洗罪名你就需要举证,记住一定要有相关法律支持的居然,而不是你认为和你猜想的。

刑法如何规定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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