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说许不是盗窃罪的,先看看相关法律条文吧,瞎掰是拜不倒刑法 -- qianji
价值一万元的军火被盗,案中的客体是军火,虽也可算财物,但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属军火的,而非军火持有人的。盗窃军人价值一万元的军火和盗窃民兵价值一万元的军火应该是受同等刑罚。公鲨鱼对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有所保留。如法庭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则只应按其盗窃金额量刑,而按目前刑法实践,即便许霆从ATM中所提款项被全部认定为赃款,也不应判处无期徒刑。他被处重刑就是因为法庭认定的他犯了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但是即便ATM是金融机构,17万也只是17万,难不说银行的17万抵个人的34万?
其实事情并不复杂。用常识就可判断哪儿有毛病需要改善:法庭认定许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大部分公众认为量刑畸重。公众看法与专业机构和人士意见不一致。肯定有一方是错的,而且即便是专业人士的看法也不尽一样,否则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会在案件审理尚未结束就发表意见。因此目前绝大多数人的看法是:起码量刑过重(暂不讨论罪与非罪)。公鲨鱼目前关注的是审案法庭为何在这种常识性问题上与公众的意见相悖,这种相悖背后的法学因素。由于矫枉过正(?)近年来国人吃这种伪专家学者、伪专业知识的亏很多次了。如不是由于许霆案原判决的明显不公,人们不一定有机会如此深刻地审视和反思现行法律。希望大家都能趁此机会发表各自的看法,共同努力以使中国法制更加完善。
那见信用社今天这样的态度是不是属于主观和恶劣?但为什么他就没事?
许霆的事情体现的不是是否对许霆是否公正的问题,也体形了正个社会对中国施法体系这种没王法的行为的一种抗争!
你强调了一个东西.就是主观和盗窃.主观上许霆是想去拿钱.但至少这是ATM机提供了条件.这他没有想着主观上去破坏ATM机来盗窃吧!而结果呢?
象我说的第一个案例里就有相同的地方了.相同是过程一样,都是代表银行的一方出错.而不同的是银行方面这样的出错几率不高造成事主没有再次去这样拿到钱!不过这第一案例的事主要是也是个卑微之人兄弟估计也是会判重刑的.而第二例中的信用社方面在法院做出判决.要求信用社支付那些存单的时候现在不是回应是要他们找到造假者才支付吗?要是这个身份倒过来又如何?事情的性质也一样吗?
还有中国的那些法律条文真的很有问题.没有太明白地指出责任和义务.还有中国法律有个根本的东西就是法律条文的解析从来都不是开放的,只允许强力一方根据他们的需要来解析!这就不公平了.
单一件许霆的案子,估计社会不会有那么多怨言.这次实际上是社会对中国施法不公正的一次愤怒!
在我们这里有这样的事,公路上有一块石头.过路车开是撞上去就要给人抓住赔钱.你说这合理吗?我看是不合理.不过经你一教育现在觉得和理了.那石头在那里就是私有财产.你撞上就得赔,没什么好商量的!至于这石头是不是阻碍交通你过路的车没权给问,过路车的责任就是对撞坏的石头赔钱.是不是这样?
在说许霆的问题.ATM机的性质问题吧,他要是代表银行方的话,那就代表许霆是经过银行同意才可以取钱的.要是ATM机和银行没什么关系的话许霆那来的盗窃金融机构罪?要是说ATM机的出错才会这样.那是不是说ATM机有不当行为才会这样?要是说ATM机出错没责任的话那这个责任归谁?
比如您说的 ATM机出假币是不是人为的问题!这就看你怎么看了.不是人放进去的话是什么放进去的?
好了.要是你ATM机给人家假币那就什么责任都没有.这算什么事?
因为盗窃普通人和盗窃金融机构的判刑也是不一样的。
都是盗窃罪,但是盗窃金融机构和个人按照中国刑法其性质是不一样的。
我是针对你的
盗窃罪里面盗窃的客体所处位置不一样的话,刑期也是不一样的。
举例来说,同样偷钱,偷你家里的10w和偷军队会计室里的10w你觉得应该怎么判?
客体是一致的,但是所处位置不一样,结果不一样并不意外。但是具体的量刑这个就不在讨论范围内,因为我们只能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讨论,至于别的你可以要求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你说:
17w是17w远远超过数额巨大的10w的上限,次数是100多次,这个这么说都算得上多次。
至于为什么刑法规定盗窃银行里的钱要判的重这个就不是我所能解释的,你应该让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我的观点也只是如下几点:
1,许从第二次开始就是盗窃,所以按照盗窃罪处罚合理合法
2,现在判无期,按照目前刑法也是合理合法
3,我个人也认为刑期过重,因为10w在当代的确算不上数额巨大
4,atm是否算金融机构这个不好说,毕竟无法律明文规定,就看最后的判决书了。
5,法律就是法律,民众的想法和最后的法律判决是否一致并不意味着法律是错的或者不适当的,否则美国的辛普森就不会最后给他个无罪了。
2个相邻的柜台,你旁边的人也取钱,银行里面职员放的时候不小心放到了你这边,旁边的取款人和银行职员又很巧的不小心没注意到这点,不过监视器拍到了。
如果你把这个钱拿跑了,按照你的观点也是合法的,因为你在银行柜台一切操作都是合法的,你没有要求拿那笔钱,这笔钱也是在你被动的情况下出现在你面前的,不是你主动要求的;还有银行也没说是送你的。
你不觉得你的观点矛盾吗?
你的第一个案例,很明确是支持了我的意见,所以我说许第一次不是盗窃。
至于银行如果多次出错会如何判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条件不一样,至于那些条件不一样你可以去看盗窃罪的法律条款。
但是你说:
这个就是你主观的随意猜测,除非你能找到法律条款来支持你的意见。
你的第二个案例和许的案子无关。
至于你的石头,你该多想想石头为什么会在路上。
至于ATM的性质,是否是金融机构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我在别的帖子里也说了,我只是个人支持把atm视同金融机构看待。
这里很多人认为许在案子中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所以不可能造成违法的结果,我这里借用laska的例子:
我想干掉这个人,我看准了时机打开车门,这是我预谋的,但我“打开车门”是完全合法的。
事实上,我的行为比许霆更有迷惑性,我甚至可以推说这完全是一个误会,因为我的所谓“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我有干掉这个人的故意,有证据表明我的“合法行为”,确实是为了达到伤害或者剥夺此人的生命--构成犯罪。
当然这个例子并不十分恰当,但是充分说明了合法行为并不代表不犯法。
但是,足以说明孤立的“合法行为”,同样可以用来实施犯罪。
类似的例子可以举很多,还可以补一个--
丈夫照顾病重的妻子,妻子在正常情况下每次用药的剂量是10克。但是,病人的身体状况发生了变化,应当用5克药,用10克剂量,病人就会死亡。
但丈夫仍然按照10克剂量给妻子服药,妻子死亡。
丈夫给妻子服用10克剂量的药是合法的吗?仅就这一“行为”本身来看,当然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丈夫有杀害妻子的故意;以及丈夫已经了解妻子身体状况的变化,却仍然按照致命剂量提供药物,虽然“提供药物”这个“行为”孤立看是合法的,但其行为仍然是--故意杀人。
虽然由一个具体案件引起,但和审理案件的法律程序没有关系。应该分开来处理。
如果是许对人,大家会有什么判断?
如果许到柜台反复取钱,柜台服务员象本案中机器一样向许支付现金,怎么判断许的行为和银行该负的责任。
在我看来,客户从提款机提取现金和从柜台提取现金没有什么不同。
人有思维能力,有发现并纠正错误的能力;而机器没有。
法律不承认机器人格。
此外,许霆案的对象如果是银行柜员,许霆的行为涉嫌诈骗
- -- 系统屏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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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钱的行为都合法。
拿的钱都不属于拿钱的人。
拿钱的人也知道拿钱不属于他。
而且按照你观点:
拿钱的还以为是银行送的呢,而且银行不一定要告诉他"这是送你的"才是送。
许要取的是1元,机器给的不是1元,这么明显的错误在这里,你要统一,也要拿银行犯错误的事件来统一.精神病患者还不必为他们犯病时的行为负责呐.社会有得是这样"便宜"的例子.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赠与者有明确的"赠与"意愿,赠与行为就不成立.这样的官司海了去了.给不出证据,接受者基本输掉官司.许有啥证据能证明银行愿意赠他钱?就凭钱吐出来了?
象你这样搞笑的,是不是踢球的人一个大脚,球冲场边的你来了,你就可以得意洋洋的说,你把球赠给我了.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