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现在有人还在乎这个案子吗?古月 人圭获刑三年半 -- AllenKid
4月3日的判决,同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大家都在关注圣火传递,ZD的疯狂破坏,外媒的偏袒报道。事情已经过去快一个星期了,这里似乎并没有人在乎,一个人因为发了五篇文章,接受了两个采访而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其实胡佳事件已经拖得太久,终于给判了个罪名,好像比强制软禁要"法治"一些吧
曾金燕的网站断断续续的在看,一直都劝自己不要完全相信单方面的陈述,一则是怕失之偏颇;二则是不愿相信她说的全是事实,这样的事实会让我窒息。
官媒对此案无任何报道(我实在找不到),即使有,我要是信它岂不是更一厢情愿吗?
所以事情来龙去脉到底如何,我很希望河里的高人能稍微的梳理一下脉络,我只转一下胡缠转曾金燕的文章片段,权当抛砖引玉了:公不公
4月3日法院开庭,判胡佳(身份证用名:胡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胡佳的笔记本电脑、无限(线)上网卡、无限(线)路由器、ZTE中兴调制解调器、上网卡、写有"蔡楚"邮箱的A4纸和小灵通。
宣判结束,几经挣扎抗议,我最后获得了自己走路的权利。国保警察把我放在八宝山地铁站出口的街道旁,一群认识及不认识的朋友跑来见面。许多人问我"判决公正吗"?
我想问天下人:如果是你的家人,在被长期软禁在家的情况下,因为写了五篇文章、接受了两个采访,就被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外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公不公?
我想问胡锦涛主席和主持司法工作的各位领导:在宪法首先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条款下,一个长期被非法拘禁的公民,因为写了五篇文章、接受了两个采访,就被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外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体现了"法治精神"吗?体现了"司法公正"吗?
【下具体质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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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挟洋自重的**一贯没有好感
即使你希望把不同政见者都关起来,但真的这么做了,觉得合适吗?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啊~~~~~
这是政治,玩就得遵守游戏规则,想制定规则就得清楚自己的能力。
似乎您知道一些我不甚清楚的情节,可以大概解释一下吗?
我想任何一个人都明白,一个“社会活动家”(不要说他是“艾滋病志愿者”,能做出奠祭赵这样富有政治意味举动的还能叫做“艾滋病志愿者”吗?)给他国领导人写信寻求对一个主权国家内政之“关心”是一个什么问题。
中国的涉政治问题都是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前是反革命罪)判处的。当局对这个罪名一直非常慎重,其后比如保外就医解递出境等等也是一套运作办法。你查找一下被这个罪名判处的先例(自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就可以大致的了解一下这类政治游戏的越界或是不越界的界限,非常清楚。
换言之,胡的问题在于他越界了,当他寻求它国政治人物帮助的时候应该知道他的结局本该如此,或者起先就应该为今日打算——这就是我说的敢做就要敢当。
题外话,政治,熟悉游戏规则是第一要的。
又,在一些网站上,胡的出现是伴随其为下层维权。这里我想指出,鉴于某些原因,这些消息往往(有意的)忽略了胡在一些政治问题上的表现(比如祭赵,有关八八的事情,他活动圈子里的人物等等)。在罪名的问题上,胡的罪与维权无关:是谁特意或表现为不经意的将获罪与维权联系起来,要仔细考虑——你可以看到这个暗示不仅仅在胡的身上,很多“运动”人士都有。
在此标示我的态度:我支持维权,但我不支持夹带私货;要么好好的种他的一亩三分地,要么必须清楚自己可能的结局;不管谁要玩这个危险的游戏,都得敢作敢当。
原来经常搞公益咨询时练出的经验。
至少这些东西在曾金燕的口中就不可能听到,而那些右派知道份子们,出于义愤或私心,也对这些事情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彻底忽略。
只是关于他被幽禁前后发生的事件确实也很难找到太可靠的记载,很不幸。
我近日应该多花点时间搜集些资料了,如果我想说我真的关心的话。
下面的问题是:如果他所作的这些一切如你所说的话,那么他就应该成为政治犯吗?毕竟有这个惯例并不表示这个惯例就合理吧。
如果能多说几句的话,AK将不胜感谢。
我看过赫尔岑伟大的著作《岁月与随想》之后,对被动和主动流亡人士有了新的认识——完全的轻蔑与些微政治正确带来的悲悯。历史在不断重演。他们比一二百年前的那些人又差了不知多少。
古 月是让我被动关注的。我重要邮箱几乎每几天被塞进一封关于他的垃圾邮件,不胜其烦。——楼上还忘了一点。他主动把现在所能够找到的所有不利自己也不利于缓步向前进的东西揽在自己身上。像别人给他抢似的,或许是有人推吧。对了,楼上没写,他还是个激进的地下教会成员。主动自我“神圣化”已经到狂热的程度了。不推他一下,ZF都不好意思。没办法。没办法。
法律制订下来是干嘛用的?
换个角度讲,我不同情这帮孙子……活该!!!
一般只是“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
政治游戏的玩法只有一条:强者制定规则,其余的人选择玩还是不玩。
作为我们小老百姓,很多事情我们就不应该知道,我自己必须选择不玩这个游戏。不过雪泥鸿爪,你去找总是有的。
所以,既然是犯在这个问题上,就不存在应该不应该的说法。说句很难听的话,愿赌服输——胡曾经有选择不玩的机会的,他可以平平安安的做他的维权者,有现在的结局那是他自作自受。政治犯不是法律的问题,纠缠于法律如何没有意义的。法律在这里的作用,是实现程序正义,经过了法律的这些手续,就是“合理”的。
又 细脖大头鬼 所说的“主动自我“神圣化””也是一个非常的代表性:宗教(或准宗教比如道德之类)为政治所利用的价值在此一览无余——所以你看到那些口口声声平等自由的“运动”人士从不肯放下自己的身段,他们需要一些玩意来支撑自己。本来是骗别人的,最后却把自己骗了——想想谁在数钱呢?
细脖大头鬼 花您。
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的,似乎会在这个月的某一天放出来吧。
曾金燕声称要上诉,他的律师也没有透露太多判决书的内容,目前可以得知的只有新华社的一条短通讯和我转的那篇文。
两文的内容倒是比较一致,如果只考虑披露的判决书内容的话,我认为是因言获罪。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胡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胡嘉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嘉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间,先后以在境外互联网站发表文章、接受境外媒体电话采访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其发表的《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一国无需两制》等文章和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谈话中,胡嘉进行恶意造谣、诽谤和煽动,妄图达到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胡嘉撰写的煽动性文章以及被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的采访录音,被境外多家网站链接和转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嘉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胡嘉在法庭庭审中能够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本案审理期间,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胡嘉的诉讼权利。在庭审中,胡嘉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其委托的辩护律师也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庭审和宣判时,胡嘉的家属均到庭旁听。
胡嘉(曾用名胡佳),男,1973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完)
你(胡笳,以及过去将来的一些所谓“维权人士”,比如某高律师,比如某瞎“律师”。。。等等)可以维权,正当的维权会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认同。
你可以骂政府,甚至可以“煽动闹事”,顶多拘留你几天,这事儿归公安管。
但是,你要是想“携洋自重”,就别怪国安来找你喝茶,吃牢饭就是你自找的。
不过有些罪如诽谤本来就是因言获罪。关键问题应该在于他发表的文章是否存在“恶意造谣,诽谤和煽动”。以及他发表文章的目的是否是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
我搜了下他的文章,就我看来,反政府是一定的,造谣是难免的,不过是否严重到要定罪是存疑的。可能是杀鸡给猴看,还是抓到了算你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