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一个偷自行车的人 -- 悠闲
倒是很想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医院诊断一个精神病人要用一天吗?人格障碍属于可以免除死刑的精神病范畴吗?
在完美的制度也会被人利用,
也确向你所说的,
有钱有势的,会得到“正义”更多的体贴,
但是你不应该,用狭隘的心肠度量为正义打拼的人的热情。
这样的人很少,我不敢说那几个律师就不为名利,但是这样的人总是有的,而且就是这样的少数几个人不断的刺激社会进步。
如果两个小时太仓促,那么多少个小时才算“不仓促”?
只要需要,哪怕用20个小时,律师照样可以说“太仓促了”。
不能这么摊的,如果四个人是一起对杨佳进行鉴定,当然不可能同时向杨佳发问,但其他人可以在一旁观察呀,在旁观察者,往往比身在局中者,更易对事物作出准确的判断与评价,难道不是么?
要是我说,四个人陪了杨佳两小时,对每个人来说,既有亲身的交流,又有冷静的旁观,应该综合起来,合计八小时才对嘛。
不敢说其中全无瑕疵,但主要和关键的程序都没什么问题。
而且也依法经过了一审,二审及至最高院的核准,并且是在核准后第6天才对杨佳执行了死刑。
最后居然还是打针,说句不怎么符合法律精神的话,一枪毙了他都便宜他了,六条命,至少一命一枪。
难道一刀杀了杨佳就解气,
杀不杀有什么大不了呢,
关键下次刀架在你我脖子上的时候
就没人出来喊冤了。
否则无以证明你的观点是正确的。我记得最近程序正义的案子很多,比如东北黑社会刘某;无非是要借着程序正义给犯人脱罪。本来程序是程序,正义是正义,两不相关。合在一起本就是胡搅蛮缠。程序不对,并不证明罪犯就可以脱罪了,只能说明执行程序的人需要处罚。可是哪个律师的着重点在执行人身上?不就是用别人的错误来使自己的当事人得利吗?法官判案子,是因为当事人对受害者的行为需要惩罚,执行者的问题与此无关。律师真这么无私,可以一码归一码,新开一个案子来起诉执行者。两者混在一起,就是胡搅蛮缠。
人早抓到了,
就是杀人罪定不下来,
因为几个互相推托责任,
警方也无法证明到底谁开的枪。
这可是够变态的,
但是这种变态的严肃
也很令人羡慕的。
杨佳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必要打N年么?
真要打N年官司的话,暴走的就要是受害人家属了。
那些无良律师倒是心满意足了,该轮到受害人家属来骂法院“枉法”了吧。
去看个心理门诊,一个疗程还四次呢
我替杨佳喊冤,
不是同情他,
而是希望我们这个社会多一些公正。
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
讨论可以是大家都进步,
好到此为止。
浪费时间、效率低下,不等于慎重,只等于无能。
其实是讲人的。
杨佳案中,上窜下跳最凶的一个律师莫过于刘晓原了。而在“精神病”的问题上,刘晓原最有力的一个“理论”支柱则来自刘锡伟教授。而这位刘教授又是怎么回事呢?--看看下面这个链接
在刘教授眼里,卢刚是精神病患者,马加爵是精神病患者,邱兴华是精神病患者,赵承熙是精神病患者,现在,杨佳也是精神病。
一句话,只要出现他界定的某些“特征”的,都是精神病患者。
从学术专业上来讲,我不反对作出研究,提出观点,但是,如果用这种在业内尚未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还只是观点,连理论都还谈不上)来指导司法实践,照这样的逻辑,很难想象,还有哪个杀人犯将不是“精神病患者”。杀人犯都将披着“精神病患者”的马甲逃脱应有的惩罚(如果死刑没有废除的话),而精神病院大概要爆满了。
刘锡伟教授“被学术对手指责为“有病推定”和“泛精神病化”。 ”看来并非对其的歧见
不来梅的这个案子,是因为无法确定谁是凶手,而杨佳案的凶手很明确。你认为两者之间有可比性么?
其实类似的案子中国也有。
我是听说的,没有去报纸上查证过,且听之--
话说广州有一个医学教授被5名绑匪绑架,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结果这位教授秀逗了,“打死我也不说”,几个绑匪还真就把这个教授给杀了。
待归案宣判后,无一人被判死刑。照理说,这么明显的绑架,抢劫,杀人案,判个死刑完全是天经地义的,可愣是没判。
恐怕,就是因为各说各话,无法判定谁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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