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一个偷自行车的人 -- 悠闲
要考虑公正去找个不变态的,可以引起同情的的吧
算一下这位市长折合到21楼也就五分钟。
杨佳“7秒杀四人”,刘晓原提出了质疑,但是,一直给他帮腔的某精神病专家就提出--“7秒杀4人”是可能的。只不过,这位精神病专家是从“杨佳是精神病”的角度入手,认为“这类“武疯子”发作时,能量是特别大”。
但是,几遍不是武疯子,也完全有这样的可能,否则,中国古话里就不会有“杀红眼”之说了。
如果“杀红眼”就成了“武疯子”,那我看今后世界上大概也就没有杀人犯了。
杨佳从大楼的消防楼梯杀上去,有两个警察分别在9楼和9楼10楼交界处被杀,也很正常,因为当时两个警察都正在下楼,和杨佳几乎是迎面对上的。
在高楼里办公过的人都应该有这样的共识,如果要到楼上或者楼下办事,只要不是楼层相距过多,宁可走楼梯更快,更何况,就实际经验来讲,有不少人选择走楼梯,还可能有各种“个性化”的原因,比如,有的人是为了抽烟,有的人是为了减肥(或锻炼)。
所以,在大楼楼梯里遇到有人虽然不会很多,但遇到了,也绝不是什么匪夷所思的事情。
杨佳对做下如此滔天血案蓄谋已久,有理由相信,杨佳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做好的充分的准备,而其面对的,却是做梦也没有想到过会遭遇如此离奇凶手而毫无防备,兼之“久疏战阵”的几个民警。
更何况,杨佳作为一个登山和远足的爱好者,兼之之前的血腥杀戮已经使得杨佳充分亢奋,爆发出远超常人的体力与能量,绝非异事,当然,这种状态并非一定是可以复制或还原的。
所谓
让我觉得奇妙的是--说这种话的人为什么不先做做功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明白了么?从这个细节,再次可以看出,某些人是如何通过混淆视听的手段来忽悠外行的。(当然,在河里说出这么“奇妙”的话的朋友,并不一定就是一个“忽悠者”,而更可能是一个“被忽悠者”。)
之于
根据判决书,现场提取的物证有:
具体分析一下:
1、剔骨刀:在杨佳手里;
2、望远镜+望远镜套:望远镜装在望远镜套中,而且这不会是很大的望远镜。
3、催泪器:应当在包里;
4、手机:可以在口袋里,也可能别在腰里,就算放进包里也不占多大地方;
5、水果刀:一把水果刀哪里放不下?
6、矿泉水:应当在包里
7、榔头:榔头细长,只要放置位置得当,并不很占包内空间,更何况,榔头也可插在后腰,或者挂在包上。
杨佳用的one polar,是比较专业的户外用包,对杨佳这样一个户外爱好者来说,如何以最大的效率利用包的空间与功能,完全是情理中的事情。
不妨我再帮你补充一点:还有据说杨佳随身携带7000元人民币和2万元银行卡的。
首先,上述行凶时起获的物证,只要装配合理,这只polar包绰绰有余,足够装下7000元人民币,银行卡体积太小,可以忽略不计。
其次,杨佳身上携带这些现金,说明杨佳心存侥幸,寄希望杀人后有机会逃走,在可能的情况下,随身携带相当数量现金,逃跑的效率最高。
而这一点,又恰恰说明杨佳不是一个“精神病”,他就是经过周密的准备,对行凶后果经过盘算以后,炮制了这样一场滔天血案。
养尊处优,而且年龄绝不会比杨佳小的的市长,也能有这个速度,更何况是杨佳这么一个身体强壮,又有登山远足经验的青年了。
他该不该偿命。
杨佳再凶残,也有他该有的公民的权利,
而不是稀里糊涂的给杀了。
比如精神鉴定是不是符合司法程序,
这些技术上的问题,恰恰是法律公正的基础,
我理解律师为他辩护其实也是要推进这个方面的发展
有钱请好律师;或者有人关注律师想出名,才有程序正义;一般的犯人哪有资格享受什么程序正义?按小时收钱的律师一个一个案子来校验程序正义,他莫非是疯了。捞不到好处的案子,要费这个力?也就是一个特殊的案子想弄得影响大一点,显摆他胡搅蛮缠捞人的能力,才把普罗大众拉上,按个程序正义的幌子,争取一下同情而已。
精神病司法鉴定没问题。
是几个无良律师在混淆视听。
二审的裁定书其实已经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了
法庭驳回了再鉴定的要求,就说明法庭已经判定是符合司法程序的。
如果律师提出要求都一定得允许,还要法官干什么?
那些律师提出的杨可能有精神病的理由,可以用在任何人身上,任何人都会有过与众不同的言论。
杨母到底有没有精神疾病,
如果有,
那么受杨母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就根本没有辩护的资格,
在高院死刑复合的时候,整个案子就应该发回重审。
整个事件因为杨母的突然出现,
达到高潮,
杨的精神鉴定问题出现转机,
事件的发展变得扑朔迷离,
但是结局来得也快,
高院迅速裁决,并且死刑迅速执行,
十几天内事件就尘埃落定,
杨佳之死使案子的疑点成为永远的悬念
这是新浪的一段报道,
杨佳在法庭称,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4名专家仅和他会见了两个小时,鉴定的方法为双方谈话。另一名辩护律师吉剑青则对该司法鉴定中心的资格进行了激辩。另外,吉剑青辩称,该司法鉴定中心2小时的会见得出的结果太仓促草率。
不能说第一次鉴定就没有效果,
但是也是很有问题阿,
四个人见面两小时,平摊下来每个人就半个小时,
再牛的专家也得需要点时间吧。
澄清疑点是法庭的责任,
重做鉴定的要求还是合理的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杨母是否有精神病,而是杨佳坚持非其母所找的律师不要--不接受其母以外任何人委托的律师。
最后的关键,还在于杨佳本人,一审律师所做的,不过是去帮杨佳取一个其母的签字而已。只要杨佳自己认可,律师的辩护资格就没有任何问题。
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案子,是一些为了出名的无良律师,用忽悠的方式,把水搅浑了。
一点小小的提示--这个案子在法学界几乎没有引起过什么动静,法学界的分歧,甚至比许霆案还要小,这说明什么?
这四名专家就不会一起会诊?平摊?
澄清疑点当然是法庭的责任,法庭驳回了就说明法庭认为这不是疑问,不可能律师提出的疑问法庭都得认可,否则这个官司永远打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