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判决很公正,某些人很高兴 -- 女生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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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他在斗殴中杀了6个流氓,按刑法也该是死刑,更何况是无辜的警察。
但是我们社会怎么会出现这样的人,值得思考。
再花之,老铁不允许,说什么“一贴只能一花”。
难怪人家说我们不民主!我要抗议!抗议!!再抗议!!!
如此草草收场,无疑是抽了我一个响亮的耳光。
对于杨佳一案的讨论,我的立场很明确,相信政府,相信上海警察。
现在很失望。
就像说,如果身边出现因为饥饿而偷盗的母亲,我会为我自己感到耻辱一样。
在这个事情中,那6个死去的警察,也是娘生父母养的,也是有哀伤的亲人,难道他们就该死?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先反省,而不是指望别人的。
明明是“做出一审判决”,也就是宣布判决书,这已经不是庭审。这时双方还有什么讲话的机会吗?该说的话庭审时早说完了。我看欧美的法庭上,等到陪审团进去讨论后双方就已经没有说话机会了,更不要说陪审团出来给法官讨论结果以后了。
还有不让往法庭里带录像机,欧美的法庭好象也一样吧?新闻上提到欧美的法庭都是画画,从没见过录像和照片。
悄悄的:打倒一直在改!
谢有明是闸北区政府所聘的法律顾问,而不是闸北公安分局的法律顾问,“受害人”是闸北公安分局而不是闸北区政府。律师接受委托没有什么问题--当然,肯定有人要说《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涉及“利益冲突”的回避条款。但是,我对包括《律师法》以及相关律师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作了查询,没有找到不允许谢有明律师担任杨佳辩护律师的有力依据。这里暂且不展开,有空的时候细说。
这里显然“颠倒”的一方是您,而不是这位律师。事实上,包括北京那16位律师都不知道是无意,或者压根就是故意地混淆或者颠倒了这个事实。
其实这里所说的“不利言论”,无非就是谢有明律师曾经说“杨佳法律意识很强”“杨佳不像是精神病”“估计是死刑”等等。
但是,且慢。请仔细回忆一下这些话究竟是什么时候说的?如果回忆一下,就会发现,这是谢律师在杨佳被捕后,被叫来为杨佳提供法律援助的,而在这个时候,这位谢律师根本就不是杨佳的“辩护律师”,或许他自己也压根没想过在几天后会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换个角度说,他或许什么都不说更好,但是,就算他说了,在他说的时候,也没什么不可以。
而这点,恰恰是被一些人有意或者无意地加以颠倒,甚至混淆了。
所以,关于:“然后果然不负众望的在公众场合客串法官,发表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言论……”的指控,不能成立。
当然,对于外行,尤其是大多数不太会自己去全面思考的外行来说(我承认,我也是法律方面的外行,但区别在于,我善于做有心人,我会去做考证和查询),更容易被误导。尤其是当外行被内行(比如那些北京的律师)误导的时候。
先简单说两点,后面有空继续细说
误导“外行”。
更谈不上“乱来”
一大帮律师希望杨佳上诉,不是为了完善法律条款,而是为了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