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判决很公正,某些人很高兴 -- 女生跟班
恕我直言,这篇文章的作者在写的时候十有八九是“凭感觉”,您信不信?
我只请问以下问题,这里左一个“利益冲突”,右一个“利益冲突”,究竟什么是“利益冲突”,有关法律法规是如何界定的?利益冲突究竟应当是如何具体的表现形式?
以上这些问题,您考虑过吗?
而杨佳会成为三言二拍里传奇了的人物。
如果律师和那6位被害警察有利益关系,那利益冲突说法是有可能成立的,因为被害警察和杨佳是谋杀被害人和谋杀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如果说,因为谢律师是区政府(或者干脆说,闸北公安分局,因为分局是区政府的下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就质疑其利益关系,那不是思考不够就是装13,因为区政府也好公安局也好,在这个案子里不是,怎么说这个词呢,利益主体(?)
谋杀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剥夺的是警察的生命权,谢律师的政府法律顾问角色,与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并无关联。
更具体地说:如果杨佳被指控的是妨害公务,谢律师为他辩护是有利益冲突嫌疑的;如果谢律师是某个被害警察的大舅子,为杨佳辩护也是有利益冲突嫌疑的。单单在杨佳这个案子中,没有。
所以说,首先要把几个主体搞清楚。搞清楚就会明白,这个质疑是在混淆概念。
A(区政府)下属的B(分局)的工作人员C(警察),被D(犯罪嫌疑人)杀害。
法庭上D(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E是A(区政府)的法律顾问。
A(区政府)和B(分局)之间有没有共同利益?
C(警察)和E(辩护律师、法律顾问)之间也许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C和E所服务的单位(区政府、分局)之间有没有利益关系?
这是法律的基本概念。
谢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服务的是机构(A或B你可以认为是同一个,没有问题,因为分局属于政府下属机构),而作为辩护人服务的对象是嫌疑犯杨佳个人。
被害的警察在这个机构工作,但是他们作为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主体是个人,与他们在哪里工作无关,明白?
我担心以后真的“民主”了
一群政治流氓上街闹事,而大部分明白人只敢呆在家里。 就和现在的泰国一样
不过警察和律师兼顾问都是为同一个机构服务的,这样也没有关系么?
大概就是用来在电视上播的吧。
最简单地说,如果杨佳被指控盗窃闸北分局,那么谢律师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他辩护就有利益冲突问题了,因为这里的利益主体是作为机构的公安局,而公安局属于政府部门。
在上级法院的交办下也可以异地处理。
他们谈范跑跑,说道德靠不住,要法治。谈杨佳,法治又不见了,大赞其道德高尚。西方抓住贪官,是民主的胜利,我们抓住贪官,是专制腐败。
现在他们用文字造假,我们可以用文字回击。要是变“民主”了,这帮流氓上街拿刀棒了,我们怎么办?
不打算知道更多了。人家也是警察,不好说的太深,如果不是朋友不会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