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今后还怎么整治黄牛党 -- 忘情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应该是治安拘留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如果没有其他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条件存在)。
你说的15天,是针对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
也就说,如果当事人向铁路公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议被驳回,然后再去行政诉讼,才是15天的诉讼时效。
不知道这个定义在研究法律的人眼中对不对?
南京那个,只能说他社会学美学清楚,或者是道德品质没学好
就像台湾那个号称摸胸10秒没有性欲高潮,所以判猥亵不存在的法官。他不是法律没学好,他是法律学的太好,没空去研究生理卫生而已。
也没有事实根据阿。
开什么玩笑?你都给一省人打了标签了。
铁老大真牛,连铁路系统一个小芭拉子都这么牛,跳将出来指着法院的鼻子大骂:胡搅蛮缠!还让不让抓黄牛了?!
牛啊,真牛啊,为了抓黄牛的方便,可以直接突破法定权限(这权限还是铁道部自己参与定的),既然这么酷爱为人民服务抓黄牛,怎么不抓到武汉火车站站长家里去呢?人家卖了10多年的黄牛票呢,哦,人家是铁老大的老大的兄弟,忘情兄可没那个胆...可怜一个小老百姓,为了27块钱,给拘了5天......
铁老大说了,甭说27块,加5块就是黄牛,甭说这是猴年马月的币值,甭管是不是打击投机倒把年代的法规,这是国家规定,就算再屌的规定也是法律,不遵守就让你进去!对对对,这国家规定就是铁老大自己定的,小老百姓能怎么办?呼吁全国人大修法?再授权国务院修改行政规章?国务院再哀求铁老大改改章程?下下辈子吧!
铁老大说了,抓黄牛是很麻烦滴,方便行事是很需要滴,直接拘人是有必要滴,至于小老百姓退票的心酸和麻烦,谁管?为了抓黄牛的伟大事业,干脆给铁路上的各位小不拉子们直接配枪算了,加5块以上的直接击毙算了!都是为了工作嘛......
总而言之,忘情兄的义正词严(虽然不太通顺,铁老大嘛),充分显示了忘情兄的PP是坚决坐在领导一边滴,是光荣伟大正确的PP,冲这么漂亮的PP,领导就该直接给忘情兄配发一妞,赞曰:左挎妞,右配枪,光棍今日来升堂!通吃沿线500米,威风凛凛走四方!铁路事业大发展,黄牛全都死光光!
透过有背景黄牛还能剩的票本来就不多,就这个案子里的这位,转手就加了27,利润超过20%,还啥税费都不用缴的,有多少买卖这么有油水?这买卖合法了,有多少人将有志于此?还能剩啥给真正需要车票,只能去窗口买车票的老百姓?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铁路警方的结果是打击了黄牛,这个判决的结果是保护了黄牛.该支持哪个,就看你自己的pg在不在老百姓那一边了.
铁路系统是企业,而企业拥有自己的执法、司法甚至部分立法职能是极为不合理的。
何谓“倒卖有价票证”,车票本身就是商品,铁路系统为保护其集团利益至今还抱着这些计划经济的余孽实在令人鄙视。不知道倒卖股票算不算违法?
对于胡某,其车票要么按扣除20%退票,要么废弃,要么买出。关于铁路质疑其加价27元,为什么兄台不质疑20%手续费?你可以按你自家的规定做,为什么人家就不能按“市场经济原则”做?
郑州地方法院在这个案件上带了个好头。像铁路系统这类行政企业怪物,实在是没有任何道理再纵容下去了。要知道,你们是用纳税人的钱来攫取暴利,同时还用纳税人的钱来暴力维持你们的暴利,合理吗。
123的车票.一转手就加了27,利润是多少?上报税费的有无?这样的买卖,对多少人是有吸引力的?对真正需要在窗口买票的老百姓,这个判决意味着什么?
你的PP位置也很明显嘛.
如果火车票是真正的商品,那么春运期间他有没有充分的理由涨价100%甚至更多而根本无需听证?因为市场需要嘛.
你是否理解商品的概念? 市场需要就是"根本无需听证"的"充分的理由"?
车票是公共商品,而且是属于垄断性公共商品,任何价格调整理所当然必须公示听证!
春运期间车票没有加价?
请问,为什么这位先生可以自己做主将车票价格加了27元出售???
至少你在这主题下各贴的回复破坏了我的这一看法。
看来你又不理解"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意思!
首先,胡某只是将其多于的一张车票转手,其行为是偶发事件,不能形成"经营活动",遑论利润? 即使报税,也应属个人所得税范畴,至于是否缴纳,还需综合其个人其他经济收入和当地课税标准,按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纳.所以目前不能做胡某未缴税的"有罪推断".
至于买票难的问题,票贩子黄牛固然可恶,但作为始作俑者的铁路系统本身确是罪无可恕!不根治源头,买票难永远得不到解决.
拿100张票正常价发售,其他的加27发售?
事实就是这位先生将某些车票加价销售了,他做得,铁道部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