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学习下什么才叫'高超'的打假手段 -- Yours
我们中国有打假英雄王海,那老外在中国打假有啥?
打假先锋派克。
在2006年英国派克笔公司曾派人到广西南宁市一些文具销售点各购买一支价格40-50元的派克笔,然后在2008年分别起诉四家零售商及一家五星级酒店,声称其销售“假货“派克。并向每家索赔10万至20万元不等的天文数字。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一审判决,判定其中四家各赔偿派克公司10万元,另一家赔偿5万元,
10万!!估计王海也没那么狠吧!卖假者如果确实卖了假货,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广大消费者称快的事情,可是派克公司狮子大开口,买一支区区几十元的笔竟然索赔20万元,而法院一审也判了10万。
为净化市场?为打假谋利?
派克笔进入中国很早,十多年前就几乎家喻户晓,但近几年来,有更多世界知名品牌笔进入中国,而国内也有众多优秀品牌笔脱颖而出,导致几年来派克笔在国内销量锐减。2006年以来派克公司派人到全国各地,所到之处手法相同:在零售终端买一支“假”派克笔并收集到相关票据,一切都是不露生色地悄悄进行,当时并未与商家提出警告要求改正,事后也不马上向法院起诉,等到全国巡回“买假”完毕后,再陆续向各经销商起诉。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目的不是为净化市场,而是为了巨额的索赔!只有不走漏风声,业内厂商也就不能相互通报改正,对制假源头才能放水养鱼,从而顺利地奔走于全国各地尽可能多的“取证”,为今后的巨额索赔做准备。
巨额索赔的法律依据何在?
在当前欧美等西方国家指责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大背景下,派克公司买走商家的一支几十元的笔,借助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棒,竟索要天价赔偿。按我国《消法》的条款即使是假货,也只是买一赔一,而侵犯知识产权的惩戒对象主要是制假者而不是售假者。从法律常识来讲,即使销售假货,所需支付的赔偿,也要参考售假方的非法所得或参考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但派克方并未能提供任何损失的数额,而根据广西南宁文具的销量推测,以上两个数也绝不可能达到20万元啊!何况文具行业又不是音像、出版发行、软件等容易大量快速翻版制假的行业,更不是生产厂家,太离谱啦!
儿子为老子鉴定?
此次派克公司买假索赔,派克公司是委托自己在中国境内机构——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来代理鉴定,自己本身就是获利的主体,自己还能为自己鉴定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派克是否还有其它目的?
一年多来,从派克公司的全国索赔案例来看,可谓是战果累累,收入丰厚,但除此之外,派克公司这么做可能还有另一层原因:长期以来,派克公司为了获取高额暴利,规定有全国统一零售价,且批零差非常悬殊!若某一零售商在自己有一定利润空间的前提下,低于派克公司规定的零售价让利给消费者,以此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这样就破坏了派克市场的统一,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本次被索赔的一些商家,所销售的派克笔(无论是被买假的产品还是派克公司未能提出质疑的其它派克笔),其零售价均在派克规定的市场统一零售价以下,这可能会遭到不满。
其实,派克公司规定自身的市场统一价,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即便是市场打假,消费者均会双手赞成,但现在怎能不让人怀疑派克公司是利用法院,获取超出情理、法理的巨额赔偿并以此作为清理自身的门户。
长期以来,以美、英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压制、欺负手段,从藏独到台湾问题,从中国出口产品遭受不公平抵制到以反倾销为借口的高额罚款,我们在与西方的经济贸易往来中,已经遭受过太多的不公平,然而在自己的国家里,还要受到如此的欺负,可怜又可悲啊!
买的人少了,商家也会进得少的。
就没这些个乱七八糟的事了。
况且,国产的钢笔也很不错:英雄、永生,价格从5元~几百元不等。
就是现在很少用钢笔了,一般拿个签字笔涂涂,倒是自动铅笔用的多了。
消费者买到假货,适用于消法,按两倍赔款。
厂家、公司捉到冒充自家的假货,适用于反不公平竞争法,按给被仿冒造成的损失算,不过这计算是很活的。
如果一支派克笔价200元,查到你卖了一千支,查不到可以用俺销货的下降量算(花头更多),索赔个一二十万不算多。中国好象还没有惩罚赔款,如果有的话可能要十倍以上往上翻。
关于鉴定,一般也是原生产厂家的事,别人没法干。
不过,2006年取到的证,2008年起诉,不知过了时效没有。
按照几十元上百元赔偿的话,中国就再也无真货存身之处了。
造假货的人要爽死的。。。。
我一向觉得造假货和卖假货(我绝对相信卖的公司是心里知道那是
假货的。)其实和诈骗是一码事。诈骗成功的次数已经是高得多了,
抓住几只笔,绝对是要罚的够高,才能使总的算下来诈骗风险和成本
高于诈骗盈利。 不够高,许多人都会去造了卖造了卖,抓住了罚个
几十块,还不够九牛一毛的。
说实话,我还真觉得派克公司索赔的数额够小的。 :D :D :D
附,这件事上牵扯上国产或民族产业,毫无意义。 假设你让蒙牛抓到
某人卖蒙午酸酸乳,你看蒙牛是告他不告,抑或是只要他赔个几十块
过关?不可能的,照样是几十万的罚。这是诈骗,主谋应该判刑的,
才能真正保护国内消费者。不论受害企业是国内、国外,都要这么严厉才行。
应当根据《商标法》处理。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窃以为,这种所谓“爱国主义”很值得商榷。假冒虽然不至于一定伪劣,但依法维护商标和专利权是一种法律共识,这和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阴谋好像离的太远。不能中国人吃了亏,就说是外国人欺负我们,这是一种弱势弱智的心态。有些亏,是某些中国人在给自己的民族抹黑,比如“三聚氰胺”,没什么需要可怜的,说句汉奸的话,如果中国人提意见不管事,还真需要外国人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