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黄昏有感 -- songcla
而是人民接受与否,因为历史上的原因这些国家人民认可,皇室才能有法定地位而非相反。
我提的假设是
这条假设前提中国的情况,经过近百年的革命中国人民不会认可这样的法律,因此这样的法律基本上通过不了,即使通过了也不会有人遵守。
不用扯什么英皇日皇等残余,简单一点,你觉得中国人会接受法定贵族么?
中国人却不会接受新的贵族法律,这就是区别。
进一步的问题,当一项不受人民支持的法律被制定后,你觉得结果是什么?
洪宪年间有这样的例子。
如老英王和老天皇死了,臣民接受新的国王,这等于续约或订立了新的贵族契约。
有人会接受的新的贵族条约,也有人会反对。究竟哪边的力量大?这是由不同的民族性所决定的:
法国人民、中国人民、美国人民最终是不会接受一个皇权存在的,而英联邦人民和日本人民是可以接受贵族条约的,无论是旧的还是新的。
契约针对的是皇室而非某个皇帝,皇位继承本来就是原契约的一部分,跟具体谁是皇帝无关。
契约是在渐渐的修改,但修改的方向是减小而非扩大皇室的权力。
其实英国的历史很能说明问题了。
这和平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相关的,在取消皇权的路上,日英中美,两个走的慢点,两个走得快点,方向是一致的。
心甘情愿做臣民的保皇党,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会有的。
有没有看到那个皇室主动毁约的呢?没有。无论民主人权发展到什么程度,自私总是人的本性。
不劳而获对于任何人都是有吸引力的。
有不守法的人民就会有不守法的政府 正是私利对公权的侵犯被和你类似的人包装成所谓公权膨胀进而鼓励为私利挑战公权才导致社会风气败坏
最牛的县委书记,周老虎等等正是这种可以违法追求权利论调的结果 政府不守法不过是由一个个公民不守法组成的
至于所谓群体事件 更不能证明什么公权利膨胀 有几次群体事件是因为公权力导致的!
最大的如法轮功64!是因为公权力膨胀? 再到非法集资引起的骚动是公权力膨胀?
你高谈的论调根本就没有经过你自己的思考!
劳动教养是刑法授权的行为
顺带加上精神病的问题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