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岳东晓案不方便说出的细节 -- 夕曦
本贴是回复漂流的文章岳东晓(贺梅案法律援助者)陷入麻烦--关注美国司法迫害。我在网上查阅了一些相关的文件,包括法庭判决书以及公共数据库Pacer网站(Federal Judiciary's centralized registration, billing, and technical support center for electronic access to U.S. District, Bankruptcy, and Appellate court records. )外链出处下载的与此案相关的诉讼事件表(Docket)。到目前为止,诉讼事件表上共列出188项内容。另外,还查阅了岳东晓专门对此案建立的网站外链出处。现简单说明一下。
1、岳是通过他的公司Netbula,LLC外链出处起诉侵权案的,原告是公司,不是个人。Netbula公司前后使用过三个律师,可能都是个人开业的律师。在法庭文件上记录的其中两个律师的EMAIL地址是comcast.net和yahoo.com的。另一个虽然使用自己的EMAIL地址,但在网上查询不到该律师的主页,只有通讯地址和电话。
2、在侵权案诉讼中,可能岳对代理律师不满,或律师对他不满。Netbula公司向法庭提出撤消该律师、由岳自己代理公司诉讼。按当地的法律规定,平民不能代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法庭驳回了这个要求。岳可能没有遵守法庭的意见,多次违反,法庭不得不发出限制令,岳不得代理Netbula公司。
3、由于岳自己不能代理公司的诉讼,遂将公司2007年1月1日以前的版权全部转到本人的名下。以个人做原告对原侵权案的被告重新提起诉讼。由于版权侵权案的特点,这类案子一般不在州法庭上起诉,而是在联邦法庭上起诉。这是明显的一案两告。由于原公司告侵权案联邦法庭已经在2008年1月18日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撤销案子的判决,按法律同一案子是不能再次诉讼。岳知道这点,在个人告侵权案中加上了几个被告公司的相关个人一起做为被告,但其它诉讼内容大致相同。所以审理个人告侵权案的法庭在3月4日快速作出终审撤销该案的判决外链出处。这就是岳东晓认定司法迫害的部分依据:
4、在公司告侵权案中被告的律师使用的法庭策略非常高明。当他们发现岳在要求本人代理公司诉讼中多次违反法庭的限制要求,以及其它原因引起法庭对原告产生反感,适时向法庭提出对该案的部分起诉条款(侵权部分)作出判决。因为没有结案,美国法庭一般不对部分起诉条款进行判决。但这么做也在法庭的权力范围内,并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于是法庭在2008年1月18日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对部分起诉条款进行判决,判定被告没有侵权。法庭如何判定被告没有侵权,可以看看判决书外链出处。从里面可以学到不少东西,以后有机会再给大家汇报。
5、公司告侵权案最初还对被告提出恶意欺诈起诉。由于原告不能提出恶意欺诈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律师已同意取消该起诉条款。但在岳自己代理公司诉讼中,重新提起恶意欺诈。被法庭认为反复无常,在判决书里特意驳斥。这也是引起法庭反感的原因之一。
6、岳在公司和个人告侵权两案判决后继续诉讼,给被告增加了不少法律成本(也是被告的损失)。被告很不爽,遂在法庭上提出要求赔偿律师费用,降低其损失。法庭指派了一个调解人进行协调,不果。法庭根据调解人的建议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共约22万赔偿。由于公司已经将全部版权转移给岳东晓本人,判决的赔偿可能和岳的个人财产直接挂钩。岳不服,拒绝按判决赔偿被告。被告遂要求强制执行外链出处。同时又形成岳东晓被控藐视法庭案。
有点儿陪了夫人又折兵的感觉。
********************************
以上是我了解的大概情况,该案子可以用电视剧《编辑部的故事》中《侵权之争》一集里的一句话做总结:
“在法庭上讲的是法理儿。”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感觉老岳间接被小贺“坑了”。帮小贺打赢了那个官司客观了膨胀了老岳的自信心和意志力,认为事实确凿,自己能够代理好自己。结果人家律师也不是白吃这碗饭的。
老岳替广大海外的中国人交了两笔学费:
1. 只要坚持,按规矩办事,就能够有个好的结果。
2. 专业就是专业。假专业和专业的玩儿,结果通常不太妙。
岳东晓这人,缺乏常识(common sense),而且总是不懂装懂,明明是业余,偏要充专业,唉。。。
花赞楼主的资料收集。美中不足的是,您这版面发的有问题啊
单枪匹马挑战司法系统+律师团,很牛很强大.
不过就是很傻很天真,被人黑得很惨.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写得好!
附和一下地主,建议斑竹转到时事/社会版?
是中国人对法律服务观念上的认识。律师中有个不成文的潜意识:中国人是不愿付钱的客户群,而且也是不愿认真考虑律师法律意见的客户。开玩笑的说法是:宁愿花几千美元买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大电视,也不愿花一百多美元请律师看看合同。
服务在中国人的意识里是不值钱的。
对岳来说,这个不情愿的服务值将近三十万。还不包括他自己投入的时间、精力。
他帮贺赢了官司,实在是因为那个案子如果成为案例(Common Law),遗害无穷谁都受不了。但他却显然以为是他的功劳,以为他自己的法律知识已经无敌了
看来老岳真是读书人死较真, 厚黑学一科好好补课啊。
可见美国的法庭是律师们做生意的地方, 老岳一书呆子, 既不精通法律, 更不精通生意经......哎! 如果闹到要为此负债、坐牢, 换做是我,也要仰头问苍天啊。
叹息。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