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引"制度全了,人心冷了" -- 虚放一枪

共:💬97 🌺232 🌵16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7
下页 末页
家园 按照你的逻辑,那规矩就是你的爹妈了?
家园 别的都不说,人是死了吧!!

起码的说,我还会说点仁义道德.

连仁义道德都不会说的人,是什么样的人了?还可以称呼为"人"吗?

.
家园 我不会愚蠢到不签同意书吧.......

这件事的核心是程序正义,医院遵守了程序正义。

如果我认为规矩不合理,我会去对规矩进行质疑

但是我不会去质疑程序正义本身。

这种事放到一般人身上可能性太小了,所以我说这是鉴别伪君子的最好事件。

edit:美国现在较高的社会道德,就是靠程序正义带来的,中国就是程序正义不够。

edit2:突然想起某类人的套路了

第一步:说国内出什么事,多么冷血多么草菅人命

第二部:说美国云云,法律道德多么健全

第三部:就是如果死的是你的亲人你还能xxx么?

家园 我同情死者,bs死者丈夫,但是我bs不到医院

另,请将所有回复集中于一帖。便于回复

家园 不知道你所谓的"正人君子"是个啥样?

不管什么时候,制度之弊都不能成为遮蔽良心之善的理由。这是因为法律制度之外,还有责任、道德和良知。

家园 解决事情,相关人员做过起码的努力吗?

对“医方强制处置权”对抗“患方同意权”理由的解析。

目前,通说认为,患方的同意权来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为便利讨论,以下的文字,权且忽略此条与第31条法域的差

异,仅仅针对具备如下条件的情形:

1、就当事患者生命、健康的拯救来讲,必须施行某手术,没

有其他可替代的措施;

2、向监护人或患者本人或家属或关系人充分告知了拖延或放

弃这个措施的严重后果;

3、情状紧急时。

符合上面仨条件的案例,要是监护人或患者本人或家属或关系

人依然签字拒绝,则其“同意权”理当灭失,而“医方强制处置权”

同时激活。理由是:

1、病人一旦就医,安全和早日康复是第一位的,患者一旦失

去生命,其他权利都是空话。即,以“生命为代价”的“同意权”,

在逻辑上说不通。

2、患方的医学知识理论上不如专业医生和专业机构,他的决

策的准确性,一般不如医生和医疗机构。

3、任何人的权利的行使,都并非漫无边际、无所约束,而是

以不侵害社会和其他人,乃至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益为边界。一旦

越界,患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就自然消亡灭失了。

假如是一名成年清醒的病人,应该以患者本人的“同意”为准。

家属和关系人不得出具危害患者健康生命权益的意见。

假如患者本人拒绝,如何应对?其实,结合自杀人员的处置,就可以理解,还是应当强行救治。这就如同面对一名站在悬崖边上即将自杀的人一样,职能部门是不能“随他去”的,而是要勉力挽救,“强行拉回”才是事件的完满的句号。

家园 有人BS医院了吗?
家园 您这里说的什么?

是已有的规矩还是什么讨论内容?

我对这种逻辑辩论不是很在行,您不妨参考一下事后的法庭审判,那些律师都是专家。

给予医院这种医方强制处置权是个很危险的东西,到时候又来个患者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给治死了,再打官司就更热闹了,因为宗教,伦理等等问题继续折腾吧。例如美国就有某个基督教分支不许输血,而患者又急需用血的例子。

家园 无语了

《执业医师法》第24条才相应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并规定医师有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方案;(见第21条)”卫生部(86)卫医字第23号文件(1986年9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就已经阐明:“各医院急诊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秉此意旨,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这些专门针对紧急医疗处置问题的条款,均接续“惟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的观念,都没有“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或关系人签字同意”的要求。“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立即直送手术室”的法条用语,言简意赅、属意专一;斩钉截铁、不容置疑。也就是说,“对急危患者”,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已经给医师和医疗机构做了“强制处置权”的授权。

至于饱受诟病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其实只是并列于第31条,专门针对平诊而言的。第31条、第33条,具有不同的法域,适用时必须予以区分。依据第33条的规定,来处理医疗危机事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法规同样授予了医师、医疗机构紧急强制治疗权,亦即,在情状紧急时,就当事患者生命、健康的拯救来讲,必须施行的,没有其他替代措施的手术,医师和医疗机构有权强行实施。这也是医师、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

家园 良心,良心,您除了这句话还会说啥?

打比方我是哪个良心医生,不管不顾,上去手术。

结果母子死亡,虽然我尽了我最大的努力,一个也没救回来,结果是。

本人赖以过日子的行医执照被吊销。几天后法院送来传票,法庭上我据理力争,但是没一条法律能帮我,判决下来,民事责任附带刑事责任入狱10年,赔偿死者家属40万元。医院才不帮我呢,我的行为为医院带来了巨额罚款和声誉上的重大损失。报纸上铺天盖地的写着恶德医生强行手术一尸两命案。10年后我从大狱出来身无长技,只能喃喃的说:“当年我是个有良心的医生”。而楼主您又能在这里口诛笔伐加强医生的法律教育了。

您还没明白?您口中的道德就是对医生的不道德?您为那个敢去做手术的医生想想好吗?

家园 您去和法律专家辩论这个吧,

一个医生不可能去抠这些字眼....院长也不会是法律专家。当时更没哪个医生会对着这些东西逐条查,区分利弊。

底下那堆圈圈绕去找个法律专家来折腾吧。

家园 如果大家都是圣人,就没有问题了

可惜大家都不是。

如果存在完美无缺的制度,也没有问题了,可惜现在还没发现这种制度。

面对现实,我改变那些我能改变的,我接受那些我无法改变的。不知道与引文中哪种什么事都是如果的态度相比,哪种才是真正的不敢面对现实。

家园 花敬实在人实心话

面对现实,我改变那些我能改变的,我接受那些我无法改变的。

共勉

不知道与引文中哪种什么事都是如果的态度相比,哪种才是真正的不敢面对现实。

这种声音已经被我划为我无法改变的了,我只有默默接受,或者说,无视....

家园 怨的谁来?

单打独斗的小农非常容易吃信息不对称的亏,
单干的时候可是得到大多数农民的支持的,现在吃亏了只能怨自己!
那么大家都尽量利用信息不对称坑蒙拐骗, 这难道会是好的市场经济?

只有理想而不辨析现实的话根本不会有所作为。现实中的市场经济里坑蒙拐骗的行为绝不少见,不仅仅是中国,美欧日同样如此!

什么叫“好的市场经济”?噢,出现问题了就不是好的“市场经济”了?照这个逻辑,还把计划经济改向市场经济干嘛?有问题那就不是“好的计划经济”嘛! 这样看问题怎能明白辨析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各自的长短所在呢?

家园 没错,

行 不行都叫人说了,你我之辈不服不行,咋的都是人家有理啊!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7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