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真实事件 请老引对比一下现在如果发生这类事情会如何处理 -- 公鲨
20几年前87刑法已实施了,公鲨在一所学院里教书,顺便帮人打打官司赚点外快,因为工资太低了,60元/每月。
某个夏天的晚上,一群学生涌进了鲨鱼那狭小的窝,是来咨询的。
那届学生里的一名男生(L)和一位女生谈恋爱了,北方叫搞对象了。一天晚饭二人像往常一样走进了实习医院对面的公园,卿卿我我诉说衷肠。具体亲密程度因为是学生,当老师的没好问的太细。
来了二个“小流氓”(按事后其他同学的叫法),企图调戏那名女生,L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拔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防身、工具多用途刀,扑哧一下捅进了一个人的胸或肝,另一个人看见同伴血从胸口像喷泉似的往外冒,吓得转身就跑。L估计也没这么捅过人,吓懵了,晕过去了。
警察赶到,学校领导也来了,经协商,L头晕先住院观察,警方(那时叫公安)展开侦查、追捕逃走的那个人。
学生来是想咨询有什么办法能
首先摘下铐在L手腕和床头间的手铐;
其次确保L不会因为防卫过当而被判刑
那时公鲨出于对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的理解,出的都是如:充分依靠组织、学生会请学校出面和政法委协商等非专业性但十分有效的建议。
结果:学生L无事(忘了是免予起诉还是其它的处理)。
20几年过去了,这二位学生估计也都有了自己的孩子。
前几天有个居庸叠翠的ID和一个混混遭遇了,在河里发帖咨询,如遇此类情况应该如何应对。许多河友发表看法,见仁见智。这使得公鲨想起了这件事情,也想知道现如今如果发生了此类事件,公安局能做到不予立案、或检察院不起诉?如果要取得这样的结果需要哪些法律的、程序的和体制的要件?
请专业人士如老引讲讲他们遇见的此类事情,如果方便,毕竟警察是整天和突发事件打交道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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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一大进步
。她的丈夫朱忠喜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刑3年。
责任。朱忠喜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在国
家保护力量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其行为是英勇行为。
的确,单纯的盗窃不会危及事主的生命安全,但是对方是3个人啊,谁敢担保他们发现自己的盗窃行为被事主察觉后,不会由盗窃升级为抢劫,甚至杀人啊。现在的小偷,经常是怀揣凶器,一旦盗窃行为被发觉就会猛下杀手,这样的新闻实在是看的太多了。难道一定要小偷们在事主身上扎几个洞,才算没有防卫过当么?
这样保护罪犯的权利是对大多数遵纪守法公民的不负责任。
个人认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该对于防卫过当的判罚多宽容一些,除非有非常明显的证据证明事主确实是防卫过当了,否则不应对于事主的防卫行为进行处罚。毕竟,谁也没有请你到家里来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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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学生L无事(忘了是免予起诉还是其它的处理)。
这个特权就是:大学生特权。
如果客观来看的话:
第一:学生可定是防卫过当。因为对方没有动刀、学生动刀致人死亡。
第二:学生可定过失杀人。假如小流氓、学生双方只是撕扯。
第三:学生可定蓄意杀人。假如小流氓只是动作了学生女友,而学上冲上去就是一刀。
总之,没有学生特权的话,必然定罪。公鲨的主意高段啊,哈哈
比如甲乙打架,双方都没有搏击特长的普通人。甲徒手、乙刀具,自然存在防卫过当了。
其实防卫过当的内涵是说,两人相争,一方面尽量约束乙不下死手、另一方面约束乙不要过于优势:比如刀对徒手,或者专业搏击对普通人。
现在回头看,对死者的确可能不公平。但往往是小地痞更遭人恨。
因为我们以前总把官的地位优势这种客观描述,用特权来简称,实际是含了不满的。
现在学生利用了地位优势这种客观存在的东西。 所以也是一般权外的特权。
不过官特权、和学生特权有重大区别:官特权是强势的、学生特权是被动的。
所以学生会遇到同情,老兄给学生支招也不担心良心不安,大部分人都可以接受。
详细分解、应该是这样吧。 呵呵
从词性上看地位优势的优势可能是资源获得方面的占先,也可以是中性的
老萨这句话貌似法盲,歧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