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有法律人士分析一下吗?到底应该算嫖宿还是强奸? -- Yours
但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比如比照故意伤害而给予赔偿等。
依然有个争论,这次我是赞成修改这个14的年龄限制的。
上文说过,之所以定14,就是一个正态分布的统计结果在法律上的体现。成本低廉方便掌控。可现在的人越来越早熟。现在的孩子什么不懂?但现在的孩子都真的懂么?
从生理上讲,很多十二三大男孩也能性行为。但是,法律是严格的,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是现代司法文明在我国97刑法上的明确体现,是我们法制进步的重大举措。
关于性犯罪的14岁,我赞成,至于有人主张改成12甚至10岁,我认为这孙子绝对他妈的有私心!
但是关于暴力犯罪,我现在认为14这个界限真的高了。不满14而杀人抢劫强奸的现在很多。按照现行法律,就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考虑到行为人的早熟,我认为应该降低至10岁。
我举个例子,我知道的强奸犯最小年龄8岁。还是轮奸案件,四个还是五个我忘了,最小8岁,最大好像也才十三还是十二,反正都不足14,轮奸了一个18岁的处女,还是在村头,傍晚。公安人员询问时发现,当事人都很明白自己做什么,不是有些人以为的他们在玩儿过家家。而且,法医发证及被害人证实都是真正的强奸,即我国刑法所采纳的插入说。
这个案件之所以记忆犹新就是因为这个14的问题。一帮小男孩,但都干了大人干的事儿,而且心里很明白,而且知道不用负责任。
就是说,法律都是大概齐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面对暴力犯罪包括性犯罪的低龄化,我认为应该把14改成10。主要在于他们不是不懂,而是装不懂。这个太可怕了。
包括女性的暴力犯罪,和幼女实施的暴力犯罪现在也乘上升趋势。女孩子打群架,为了男孩子毁人家容,卖淫及逼迫其他女孩子卖淫,抢劫其他未成年人等等犯罪这些年明显上升。具体原因是个社会问题,我这里探讨不开。就是全河都来探讨也不一定够。
现在这方面探讨很多,但依然如我上文所述,我们国家发展太快,现在的精力在在于解决有和无的问题,至于精益求精,还需要时间。
但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不止我一个,实际上我也是个跟风的。
不展开了,呵呵。
49年以前,中国法治学日本,49年以后学苏联,改革开放后又走回头路,97年刑法的新内容在清末的刑法就有。立法如此就更不用说执法了。
在非法制的国家里,说你什么罪就是什么罪,刑法上没有的法官现编个罪名给你。
按土鳖国刑法(大部分国家刑法也是)没有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卖淫。
嫖宿幼女最高可判15年确实不低,可比强奸幼女最高的死刑起码差了2档。
从法官目前的态度来看,这个事件关注的人再多,也没什么作用。毕竟你是看客,他是法官!
不是未成年的全部算QJ,而且从重量刑吗?
如果确实是自愿,同时在嫖娼人无法察觉是未成年的情况下,直接算QJ,那嫖娼人不是很冤,难道每次都要查身份证来确定下年龄?
如果最终被蒙了又被抓,算他活该倒霉!对这个问题不想再讨论了
1997年刑法删除了奸淫幼女罪,但忘了把嫖宿幼女罪也一并删除……
看清了原则今后发贴就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缠。到哪个坛子就按哪个坛子的规矩说话发贴,所以道理、事实在大环境的影响下是不可能正正经经讨论的。
这个帖子埋的深,我就冒着危险偷偷说一句,哪里的帽子都不轻啊。
况且也没有超前100年,中国很早就开始直接抄德国法国法了,更不用说当年王宠惠把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的功夫,只是即使有100个王宠惠,国内没有一个稳定的局势来实施,再好的六法全书也不过是空中楼阁。。。
http://www.sbanzu.com/topicdisplay.asp?TopicID=2639609&BoardID=11
局长大人不知道这个雏妓未满14岁,还要花6千大洋,这不是个傻子吗?
现在把这种事情都定成嫖宿幼女,以后干脆把那条涉及14岁以下幼女的罪名从法律当中去掉算了,反正也没用
不是故意打辩,异地管辖成本太高。而且没办法说的问题,如果关系在区级,市级,省级,中央。。到底什么地方算异地如何核定异地都是问题。另一个问题是也会产生新的腐败,即把案件直接抢到自己的关系范围内。唉,有些事情,前一发动全身,头痛,您说是不?
去看看1910年日本政府和国民的法律地位就知道有没有
中国是世界上法治最好的国家之一,因为中国有一部世界上最棒的纸面宪法(可能连之一都没有)。。。日本战前有法治的话,军部和老天皇要笑得从棺材里跳出来给你发个一吨重的大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