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有法律人士分析一下吗?到底应该算嫖宿还是强奸? -- Yours
要知道 未成年人没经过监护人同意私自买个手机都是可以视为无效的
就是因为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某些行为不能确切的理解其真实意思
像是否将自己的身体交给一个人渣来玩弄以换取某些好处这样大的事情更没有让未成年人自己决定的理由
更不能以所谓的该未成年人自愿来作为脱罪的理由
而且 话说回来 那些人渣 可是专门找的就是幼女
要不是幼女人家还不要呢
这还能说他们不知道对方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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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总得有人报案,或者警察直接发现。可问题是,双方自愿,又没有产生伤害。谁报案?谁知道?
单从法律上讲。出于保护幼女的规定,明知不满14而发生性行为那是不行的。如果不明知可能是无罪的。
具体执行上总有各种情况出现。当然,但从法律规定讲那没问题。
为什么是14?其实这是武断的,但是属于比较科学的武断。根据我们中国女孩子的发育状况来决定,就是大多数不满14的女孩子都没有性成熟,所以性行为是有危害。那早熟的怎么办?单从身体危害的角度可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法律不能把每个人都细致体检一遍。所以,干脆一刀切就14了。
所以,即使是熟透了的13,也不行,因为法律不知道是不是真熟透了。即使没熟透的15也可以,还是因为社会没那个精力和成本管这个屁事儿。
不是绝对的公平,但这是迄今为止最好的公平。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嘛。
现在女孩子发育越来越早。我听过有人主张改成12,我认为他他妈的有私心!也有人主张16。
就14吧。
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够重了。没有必要合并到强奸幼女罪里。
所以二罪无合并的必要。
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完全能达到威慑的目的。强奸和嫖宿是两个概念。
尤其是像此案中这些有权势的人,对被害者施加压力之后,就更难区分了.
刑法上有专门的“强迫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3个档次
二是对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是对具有上述情况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凡是国内的问题无不是局部的,地方的,一小撮的,受煽动的,被网络暴民扩大化的,被西媒扭曲的。
说多了,大帽子就扣过来了。
我在国内的网络是司空见惯的,没想到到了这里还这样,最开始还很吃惊,后来也就慢慢习惯了.这种浮躁和盲目气氛实际是一种洗脑.这些人应该把他们放到国内,体验一下底层的疾苦,就全都老实了.有良知的人和真正理性的爱国者被逼的不得不沉默,实际上是民族的一种悲哀.
多数人的暴政....
那男孩就会被抓起来吧。
再假设一下,如果双方都是13岁,甚至男方是12岁,人家小孩子偷食禁果,或者是女方主动,按律也当问斩?似乎有点不近人情。
不过法律确实是无情的,也可以理解。
证明没有强奸的责任是嫖客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