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何界定在一定车速情况下是否危及 “公共安全” ?最高法有无司法解释?如果没有,那么法官完全可以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其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量刑。
至于法官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这正是现在的舆论希望争取的 —— 正如现在的当事人家属也在千方百计的争取从轻处罚一样。而最后最终无论是从轻还是从重,实际上都是合法的(前提是最高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谓“这个案子一定只是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的说法并不成立,因为根据法律,它完全可以是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案,或者是一起危害社会安全案。
我们不是菩萨,没有那么菩萨心肠,我们希望在现有的法律上从重处罚,而且现有的法律也完全有能力支持这种希望,最后判决的结果,只不过是法律之外的各种力量的博弈而已。
作为社会问题,可以争鸣吵架打架,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这是中国司法的一个特点,故意给法官留下了一些口子,就像收容站似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什么情节都可以往里面装。这样设计有利于在一定原则下灵活处理,当然,同时也给法官创造了贪渎的机会。另外,这种自由裁量不属于法官个人,而是审判委员会集体掌握,审判委员会成员同时差不多都是法院党委成员,用这种设计来实现“党对司法的领导”这个目的——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这次的案件,如果动用这个口子、从重处罚,在法理上无疑是践踏了司法原则的,在政治和社会影响方面则有利于政府避免麻烦。前者,是对国家的长远利益的损害;后者,有利于政府的眼前利益。最终如何抉择?肯定少不了一个权衡兼顾原则——这还是中国特色。
等你或者家里人被飚车的害啦的时候
仍希望你:做判断不该被情绪所左右,更不可受情绪控制成为暴民
你放心
如果有这样的时候,你一定要告诉我
我也一定会当面的去告诉你:千万要当个理智的不受情绪控制的非暴民呵
你放心:我会记得我的承诺,希望你也会
共勉呵
本着严谨的态度,我得说因为我没在现场,不知道警方到底咋说的,只是从各位的描述中得知,警方公布了肇事者的说法,但并未表示采信肇事者的说法。既然还没有结论,我以为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另外,其实呢,我觉着老兄你真的有点情绪化了,就事论事而已,没必要针对alarm网友,如果Alarm是处理这事的法官,您觉得他的立场有偏向会影响这件事的最终裁决,这样愤慨我还能理解;大家不过是网上讨论几句,至于这样容不下别人的观点吗?这句话您听得进去就听,听不进去的就当我没说过,老实说我还不想惹火烧身呢。
你还讲事实?
你还怕惹火烧身?
来砸人就要有被砸的觉悟
在中国,法律从来就不只是法律,因为中国的法律太宽泛,判轻判重都是可以的,都是可以说“公正司法” 的。—— 至于到底是判轻还是判重,这不取决于法条,更不取决于判例,而是取决于法律之外的力量博弈。
媒体和网络为什么要这么闹?因为对这种畜生我们希望重判!而为什么当事人的家属要拖关系,因为他们希望对自己的儿子轻判 —— 其实这都是合法的。最终的判罚,是看谁博弈得胜而已。
所以,闹钟兄被人拍砖,只不过是别人觉得你PG是坐在当事者一方而已,而你所说的从法条上来说并无太大问题,唯一的问题就是绝对化了 —— 因为你忽视了,这件事情重判也是合法的(前提我没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本案放着现成的“交通肇事罪”不用,去生搬硬套“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几乎没有可能性……除非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脑筋短路,或者故意放水,用一审错判的方式、帮助肇事者一方在二审翻盘:-)
可不敢有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