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我的意思呢,是基本事实尚未认定清楚,您别这么激动。
您要是一定要激动,就当我多嘴好了,我深知:激动的人是牛都拉不回来的,何况我乎?
等您激动完这一阵,建议您再回头想想,您此帖中的话是否合适。
一、我不认为肇事人一方属于那种应该全民齐诛之全民共讨之的人民公敌,各方面的情节都不支持这么做。这一点我非常坚持。
二、从权谋、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我支持稍微偏离一点司法公正原则,对本案适当加重处罚,但是我不赞成过严。从司法原则上,我是很排斥这种做法的,太短视。
你可以说我的屁股没坐到“大家”一边,我所认同的原则不允许我在这个事件上这么做;我也不是坐到肇事人一边,但是我认为对他们应该公正处理,不枉、不纵。
盗亦有道啊!大盗有大量!
这句话是啥意思?
有明白的给我讲讲吗?
可惜我真过了那个年龄了。让您失望了,抱歉!
希望你很认真的回答
你做得到:做判断不该被情绪所左右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我只想指出的是:
无论结果是重判还是轻判,根据法律来说,都是不枉不纵 的。不能因为轻判就说法官枉法,也不能因为重判就说法官短路 —— 因为法律上是完全合适的,这都可以称之为“司法公正”。至于司法实践,注意:中国的法律体系并非判例法体系,以前的司法实践对于今天的案子没有法律上必须规定的循例。
至于你说维护社会稳定,乃至对社会和谐的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不得而知 —— 至于人民群众是相信 “重判意味着舆论压倒司法” ,还是相信 “轻判意味着钱权收买司法”,我只好微笑一下。
这是有罪推定吧?
一、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性质恶劣的情节、当事双方在私下也达成了一致的情况下,比较普遍地采用了民事赔偿加码、刑事处罚从轻或者免除的办法。应该说,这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降低社会成本(判决和处罚一个刑事案件成本还是很高的),二是让受害者的家属在经济上有更好的保障,三是肇事者因此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他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二、这种处理方式,对大多数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是适用的、也没有违背立法目的,但是在当事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特别是肇事一方经济条件很宽裕的情况下,是不合适的。因为民事赔偿再加码,对他们来说触动不够,还不足以告诫他们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给予适当的刑事处罚,这样也吻合立法原意。
这应该叫有罪推定,这种情况要普及开来是非常危险的。比如1件杀人案,警方怀疑你,你那会儿自己在家里睡觉呢,没证人能证明,你证明不了自己不在现场没杀过人,你不就成了杀人犯了。
这属于宁可错杀1千,不可放过1个。这种情况无权无势的小民更容易被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