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我觉得有舆论的监督是好事,我也希望警察,法院能够不偏不倚,公正办案。
但是,仅仅是,曾经。
尽管这个曾经的阶段,是一个很长的时间。
尽管这个曾经,其实只是今天之前。
真的力量一旦被妄用,更可怕!
这些人的交流与交锋,才让西西河既有深度又个性十足。如果只有一种声音,西西河也不免于平庸。
你已经,关注我这里很久了吧
而以你的文字和冷静,也应该明白,他们的真实的状态。
我对力量的属性和使用过程中的逻辑很敏感,超出了其力量本身的借用和作假,本身就是对其力量的来源的侮辱。
我也很喜欢西西河,只是,西西河,毕竟只是一条河,不是大海,爱惜它,更要考虑它的容量和净化能力,毕竟,很多河友,是将它当作,精神家园,网上归处。
杀人罪的被杀害对象是特定的。
要想往高里定也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也是死刑。
比如同样是为肇事者辩护,天涯这篇就太没智力了(献给丧失理智的人们:“疯狂的三菱”——杭州“飙车撞人案”有感)。
这样的低能枪手在西河是无法生存的,所以自然会有比较高手,不带人类情感的生物来河里认真细致消灭一切不和谐的网络暴力。
我估计最后就是有期徒刑几年,然后多赔点钱。
对这种二世祖,让他去号子里蹲几年,已经够他受的了。
第一是正,力量纯正,不论是纯阴还是纯阳。
第二是真善美,特别是真善的力量要融通,至少要能理解,什么是真与善。
第三,才是冷,也就是所谓的理性的。
仅有冷,只能是试图成为高手,而已的。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是足以发生危险(危险犯)
在胡某的问题上,只要证明其有目的的在人群密集地段严重超速。以及车辆动力系统非法增强,再加上以前的交通违法纪录就可以纳入此项罪名的范围。
具体损害结果是该罪名的加重而非认定情节。
二环十三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但一样适用于这项罪名。
我觉得这条司法解释表述得够清楚了。
A属于B
而非
B就是A
至于C是否属于B,第一句话没有排斥,第二句话否定了。
如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找到动机。即驾车人并无对社会的不满或者报复等行为。相反,如果是这个帖子下的一些河友,因此事和河友争吵气不过,驾车冲着人群撞去,那就叫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单纯撞小闹钟一个人,那就是“蓄意谋杀罪”。
所以,杭州此案还是应该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驾车人的确没有动机针对人群做出伤害行为。此罪责量刑上限为7年。
另,如果采取此例的话,估计以后得对“飙车”确立相应的法规才行。
当然,是否能确立本案是“飙车”致无辜者死亡,还有待证据。不然的话,如果最后找出来只是超速的话,那不好做了。除非以后交警都直接归刑警管得了,看见超速的,酒后驾车的,统统上铐子捆起来。
当然,以上这些,都是台面论法。目前的民众情绪,中国的现实运转又是另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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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尤其是刑法的适用上,我建议还是谨慎一点好。这实际是对法律的解释上,是狭义解释还是广义解释。在今天中国法官整体素质较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下,对法条的解释,还是遵循严格、谨慎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