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是不是废品是个主观认定(除非东西已经进了垃圾箱)。这样可以的话,只要行李主人不在或者没察觉,梁都可以搬到残疾人卫生间随便处置。拿起一个包,看没人反对,就拿走,动作快一点。因为主观认定没人认领嘛。
梁的问题在于无主的东西她也没有尽过寻找或者等待失主的义务,其实质不是无人认领,而是梁不让人有认领的机会,这就是占有,非法的。
- -- 系统屏蔽 --。
前面三点要么是口说无凭,法庭很难纳入考量,或者“觉得”。补充4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否认的行为,显示占有的动机,而且是知道物品价值以后。大家可以用常理来想想,一般人不值钱的小东西还可能动心占为己有,但反过来数额巨大肯定有这个心也没这个胆啊,放你面前一皮箱钱你敢拿回去吗?(看过no country for old man的肯定不敢)而她居然敢拿而且否认。这两个字让她坐至少两年牢。至于无期,那有点夸大,看这边。
居然还是辩方律师主动提供的,对代理人不利的内容至少可以不提的嘛。
- -- 系统屏蔽 --。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主要是动产,也包括可以从不动产上分离的物品。
第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的特点是行为人将已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以各种理由或者手段拒不退还或者交给财物所有人、管理人;而盗窃罪的特点是行为人将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
第三,犯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在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上,持有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的;而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产生的,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的盗窃3行为所引起的。
据此我的判断是,非法侵占,而非盗窃罪。理由就是区别二和三,大家觉得呢?
根据刑法典第270条的规定,犯侵占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什么无期纯粹是媒体炒作的需要咯。“媒体啊,不是我说你们,不要以为什么都是你们跑得最快。。。你们要提高自己的素质!”Google一下加上自己的判断不要超过3分钟的。语不惊人死不休。
法律的效率来自于抽象,打人情牌的人肯定没学好法律基础。法律只会问:你拿了不该拿的没有?回答是,啪,板子一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刑吧。不需要再问,是为给老母治病所以动心犯了事,还是欠人钱欠银行钱所以需要钱,还是想吃海鲜大餐了。这些答案应该影响案件定性吗?法律的公平就在于它的一视同仁,人就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不分穷人还是有钱人。
盗窃罪基本上是跑不了的。
A在网吧上网,走的时候把手机遗忘在鼠标旁。等他想起来回到原来座位边找手机,原来的座位上已有B在上网,他问B有无看到手机,B说没有,其实是B将其占为己有。B的行为符合侵占要件。
300万的货物不应该随时保持在自己视线之内么。按道理就是拉屎也得放在马通边上看着吧。
他老板大概也是生意做得太大,这点小钱不在乎,就派一个人来运输?还是这么一个缺心眼的?
难道真是太平盛世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时刻抱着纸箱,重且不说,也容易被小偷盯上。当普通行李放在车上,反而不容易引人注目。
他错在去咨询托运事宜的时候,没把行李车推得离自己近些。不过,离得再近,真正办手续的时候,眼睛也不可能时刻盯着行李车的,除非他一直背着或拎着。
现在要关注有无“拒不退还”的情节。是“有无”,有一次也是有,因为到底最后东西还是要交还给警察叔叔的。但如果过程中有证据表明梁“不想退还”,哪怕最后还了,还是要负责任,不过经劝说主动退可以从轻,但不是无罪。就像受贿,记得一件争议案例是钱放在办公室没拿回去,经警察“提醒”后交出,该不该算赃款?好像还是判算的,因为只要收了当时不交公就算。
根据披露的不可靠的细节
直到当天晚上,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员分别在梁丽住处搜出该批黄金首饰中的13599.10克、在曹万义住处搜出其中的505.26克、在马银山住处搜出其中的314.52克,共重14418.88克,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公司做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而且杜绝某些人“合法拾物”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