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投票【原创】记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 -- landlord

共:💬253 🌺446
  • 投票信息

    单选,参与 208 / 46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佩服他
    45/6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但我鄙视他
    8/1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但我佩服他
    42/11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鄙视他
    69/21
    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佩服他
    5/2
    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鄙视他
    3/0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
    7/2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
    18/2
    我打酱油(现在投票流行这项。。。)
    11/1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17
下页 末页
家园 有好不好的区别,

以前他们不存在,我们在自己的制度假设和规则下,以满嘴道德仁义实则务实功利的状态磕磕绊绊地走了三千年。然后他们/对照面出现了----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如怪兄之前提到的,我们失败了,文化优越性破产了----近代两百年,我们还能说没有好不好的区别么?不仅仅有区别,而且因之带来的教训仍旧血迹未干----时代变了,竞争对手变了,制度也应该变,从而促成其间的人发生改变。

家园 法律是最低标准,道德是最高标准。

当事人死前,他遵守的是法律,不能变通;

当事人死后,他谨守的是誓言,那是职业道德标准,那东西是可以变通的。何况当时他已经不是律师了,何必纠结于律师的职业道德。

如果把道德标准拿来像法律一样死守,那社会就有点变态了。

家园 我经常觉得法律中人

和之外的人缺少沟通和了解。法律中人在自己的逻辑范式和法律理论之下自说自话,容易让非法律人觉得不可理解,所以我总是会先反省下自己的PG,呵呵,就是马大哥说得角色问题,想想观念从哪里来,如果换一种教育经历或工作经历,我还会不会这样想?所以他人的观点和情绪化反应在我这里大多数时候都不是对立面。

具体谈到涉及法律问题的话题时,我希望能尽可能地普及些基本概念和理念,把法律逻辑以非法律人能够接受的方式说清楚----所以我不说太理论的东西,其实我也不会说。总结提高、理论高度的探讨,就交给马大哥等来完成了,呵呵

家园 或者是地主对故事的描述不够精准,或者是

编剧出现明显纰漏:

我当律师的时候发过誓的,要尽我的全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虽然死了,但是他的意愿并没有变。

这个问题下面已经有兄弟指出了。我觉得无论地主有无表述不精准的问题,主要问题仍在编剧。

具体到那个实例(就是这一集所依据的实发案例),我觉得这是一个永远存在争议的程序正义(小义)与目标正义(大义)的问题。如同“服从命令是军人天职”的说法一样,TG也有“服从命令听指挥是三大纪律之首”的原则。这些都是在强调程序正义。过于强调程序正义会引发荒唐的结论,比如我们会认为那些枪杀刘和珍的北洋军警都是好军人,解放战争中投诚的国军都玷污了军人荣誉。但过于贬低程序正义的倾向也有严重后果,因为这容易让那些害怕牺牲个人利益的人们得以用“舍小义取大义”这种堂而皇之的借口来rationalize自己自私软弱的行为,会令软弱卑劣的人性无限泛滥。(也因此,我对那些面对TG泰山压顶之势仍死战不降的国军将士始终抱有敬意,如同我对姜伯约们的)

坚守程序正义,还是超越程序正义而追求目标正义,借岳武穆之言就是:“...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么说其实也容易导致轻视程序正义和随意性,所以我再加上两句:(1)大多数情况应该遵循和坚守程序正义;(2) 如果你认为自己不够智慧、不太有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那么还是坚守程序正义,犯错的概率比较低些。

具体到这个小律师,我当然认为他的所为是错误的。至于是佩服还是鄙视,说实话都有一些,鄙视多一些。

家园 所谓对抗司法制度,实在是不理解

南方有嘉木:我选择了1

这样讲并不强调个人的责任。而人性本恶这个命题又怎能说得通,只给一方施加责任吗?

家园 三千年未有之变局

全因此”变“。我们的三千年制度自身相当稳定,内部有什么矛盾改朝换代就搞定了,曰“天命“。但有时候完美也是一种错。所以有了一百年前的当头一棒和休克。

如果天涯只到天山海角不过海南,很难说我们的制度不好在哪里。拿着抗生素质疑本草,拿布朗宁机关枪和诸葛弩比那叫做”穿越”。评价制度好坏取决于评价者的参照系。不幸的是,穿越有时无法避免,不是每个参照系都相互平行的。所以就有了当年工业革命以后的参照系里看满清;现在站在美国的参照系指点全球尚未民主的国家。说没有好与不好,其实是说“好坏”取决于参照系。(写到这里,我心说,完了,这不是传说中的“屁股”吗,我最烦言必及屁股了)

如果我们看到了新的参照系,觉得堪为本民族大救星,就有先行者带领我们“求变”。时代的变,竞争对手的变,这些都是客观不容躲避的,一个有活力的民族不会固步自封装鸵鸟,拍拍翅膀飞起来就是天鹅(说凤凰更合适)。

问题是,我们应该带领别的国家民族“变”吗?(输出价值观)我们应该学习美国强迫别人接受(美国认为)更先进的制度吗?

个人看法,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关联的。第二个的答案,强迫不必,舍什么取什么是人家自主的选择,强扭得瓜不甜,强迫的民主(或者社会主义)不幸福。所以第一个,别人家变不变是客观的,不必我们主导,人家愿意随我自然好,不愿随意。历史上,日本朝鲜越南不都(也是我们觉得)开开心心得随过吗?

家园 这个。。。

片子是3年前看的,大意是不会错的,要是咬文嚼字,俺是一定露怯的。。。

家园 送宝:)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很多地方和俺心有那啥。但俺只是模模糊糊想到,你说的比较清楚具体。

照例送花,继续学习

家园 想到这些先回一把

美国同样也不信任宗教的道德约束,理论上宗教应该和政治制度隔离的。宗教说难听点不就是有些人做了坏事情以后的安慰吗?反正一切都是上帝安排的,我把不道德所得献给上帝(或者慈善)不就赎罪了,自己安心就好。到底是因为宗教约束而不为的坏事多还是以宗教之名罩着做的坏事多,我都很难说。

至于恶的创造力,我可以换做自私的创造力。在经济领域,西方深信人人自利可以为社会公利,所以无条件推崇自由市场,以为有了它再怎么贪婪都是个人奋斗,有益社会,上帝垂青的结果。

所以还是因为有制度可以由人放纵而不怕社会崩溃,反正自由市场还有看不见的手,反正犯错误了常去忏悔就行了,所以教堂越修越大,怕会装不下呗。

家园 美国的律师职业规则也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看了大家的回帖,有点想法

首先,这不是简单的法律和道德的冲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子外链出处的原型介绍中有这样一段话

(注:英文附在后面)

George Wash ington University 的Thomas D. Morgan教授认为,阿玛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英雄人物,因为他面临着各种艰难的抉择,并最终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他说:“该案并不是给历史做的一个有趣的脚注,而是在发展和理解何为律师之一命题中的核心案例。”

Morgan及其他专家认为该案与仍在讨论的律师保密职责的范围有紧密的联系。美国律协职业行为示范规制1.6中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阿玛尼两位律师代理Garrow案时,纽约州实施的是美国律协职业责任示范守则。示范守则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犯罪意图及组织犯罪所必须的信息。”

1983年职业规则取代了示范守则,在职业规则第一版,规则1.6中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秘密“以阻止委托人实施律师认为有可能导致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大伤害的犯罪行为。”在2002年的修订版中该条被修订为允许律师皮论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以阻止合理的死亡和重大伤害。” (In 2002, Rule 1.6 was amended to permit a lawyer to revea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pre vent reasonably certain death or substantial bodily harm.”)

阿玛尼说,1973年职业行为示范守则颁布时他并不知道纽约律师有一部这样的书面道德守则,他只是根据其1956年宣誓成为律师时的誓言指导自己的行为。在誓言中他允诺“保守委托人的秘密并保证其不受侵犯”。这也是他和Belge所做的。

阿玛尼坚持认为他并不是英雄,如果类似Garrow案再次发生时,他仍然会那样做。

也就是说,我们不应当简单的说律师是否应当保守秘密,事实上律师的职业规则也是在逐渐明确和细化究竟什么时候应该保守秘密的

按照最新的规则(我的理解和前面的比较,范围明确和缩小了),如果委托人的秘密信息"可能导致死亡或重大伤害",律师就应当披露秘密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的秘密是关于人质的生命,显然是需要披露的,在这里,程序正义和大义并不矛盾

那么回到这个真实的案子和地主讲的电视剧故事,我们可以看出,不是简单的律师该不该披露秘密,而是律师该不该披露不该披露的秘密,因为按照规则,不披露埋尸地点对受害者家属造成的伤害,不是死亡或重大伤害

阿玛尼之所以被认为是英雄,是因为案子发生在1973年,所以才会说“该案并不是给历史做的一个有趣的脚注,而是在发展和理解何为律师之一命题中的核心案例。”

他走在了时代的前面

个人感想

事实上,在契约社会,也不是简单的一句誓言,法律是什么?法律不是刻在柱子上的条文,而是在人们心中,更确切地说,在法律体系从业者心中,再细的法律,也是抽象的,条文总是有限的,究竟符合哪一条法律,需要人来判定,而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都可能不同

看到有法律系学生对此案的评价,指出了这种保守委托人的秘密是为了让所有未来的委托人知道自己的秘密可以被保守,从而对律师说出自己的秘密,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审理,就是说,这是个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问题

契约社会中,法律如果和道德发生了冲突,有的是法律不完善,需要修订,有的可能是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冲突(或者说车上的人和行人的冲突,很多人开车的时候骂行人,走路的时候骂开车的),还有一些,本来就是媒体和公众舆论因为得到的信息不全面,加上了许多臆测之后,产生的矛盾(其实最近几年影响较大的案子都多多少少有一点,例如瓮安等等)

英文参见

外链出处

“This case is not just an interesting historical footnote,” says Morgan. “It’s a central case in our development and understanding of what it means to be a lawyer.”

NO SECOND THOUGHTS

Morgan and other experts say the case still is relevant to the ongoing debate over the boundaries of a lawyer’s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to clients. In the 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 duct, that duty is set forth in Rule 1.6. (The Model Rules are the basis for conduct codes that directly govern lawyers in most states.)

At the time Armani and Belge represented Garrow, lawyers in New York were governed by that state’s version of the ABA 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 si bility. The Model Code allowed a lawyer to reveal “the intention of his client to commit a crime and the information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crime,” but not prior acts admitted in confidence.

The Model Code was replaced by the Model Rules in 1983; in its original version, Rule 1.6 allowed a lawyer to reveal client confidences “to prevent the cli ent from committing a criminal act that the lawyer believes is likely to result in imminent death or substantial bodily harm.” In 2002, Rule 1.6 was amended to permit a lawyer to revea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pre vent reasonably certain death or substantial bodily harm.”

While those differences in language might seem like ethical hair-splitting, the 2002 amendment was one of the most hotly debated items in a package of Model Rules revisions considered by the ABA House of Dele gates. The House narrowly adopted the new language over objections that it would erode confidentiality rules for lawyers. Other proposals by the Ethics 2000 Com mission to ease the rules on confidentiality were voted down or withdrawn in the face of opposition.

(A year later, the House revised the Model Rules to allow lawyers to reveal client confidences to prevent financial wrongdoing in some circumstances.) Armani said at the CPR program that in 1973 he wasn’t even aware there was a written ethics code for New York lawyers. His guide was the oath he had taken when he was sworn in as a lawyer in 1956. He had promised, he said, to “maintain the confidence and preserve inviolate” the secrets of his client. And that was what he and Belge did.

Armani insists he is no hero. And he says he would handle the Garrow case just the same if he had it to do over again.

“Of course,” he says. “I’d have to.”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家园 美国的很多职业道德都是用法律的形式定下来的

事实上,美国人对于法律的态度就是一个死守。因为是案例法,所以法官对于所有违法的地方都特别的敏感。说句老实话,在这个电视剧的案例中,如果那个小律师讲了尸体的埋放地,那个检察官的案子就白做了。因为一个没有足够的法律代表这一条就可以让上诉法院把案子发回重审。因为是违法取证,很多当时的证据都会受牵连而不能在重审中使用。不过这就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的清楚的了。

顺便说一句,律师为客户保密的权利是绝对的。不管是案子结没结,客户是死是活,律师都不可以泄露客户的秘密。死了其实更没辙了。活的客户律师还可以说是客户授权了。死了的客户律师得有客户的书面授权才行。

家园 不见得吧

关于人性的多重概念的定义 中西方应该都有

反正不管西方有没有 中国历史上就有.

人是有多重性的一个概念.人性也是.

家园 那句话前半段事实上不是说的这个案子

原话是类似”I swear to uphold the law..."。一类的话。

家园 说出埋尸地点也不会侵害他的名誉

这会改变他杀人数目。应当也算是侵犯了他的利益。律师透露这些实际上造成了犯人揭发自己.

家园 我也选了1

律师和医生都应该最让人尊敬的职业(虽然现实中律师的声誉远远不能和医生相比)。医生需要保护患者的隐私,律师也需要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如果律师不能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好多年前,中国刚开始恢复律师的时候,律师的作用基本就是申明:鉴于委托人认罪态度良好,请法庭从轻宣判),如果律师可以把委托人的秘密(哪怕是违法行为)传出去的话,辩护人和公诉人不是一个红脸,一个白脸了?律师这个行业还有多大的意义?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17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