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投票【原创】记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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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佩服他45/6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但我鄙视他8/1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但我佩服他42/11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鄙视他69/21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佩服他5/2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鄙视他3/0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7/2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18/2我打酱油(现在投票流行这项。。。)11/1
咱不会用,还是直接带三块表吧
胡(丹青)说,
拿执行纳粹命令与这个小律师比的,回娘肚子去再生一次。拿小学课本里的站岗小孩比怎么样?拿我不是马甲笔下的烈士们比怎么样?这些个例子的共性,抽象出来,不过是:A坚持B,不惜放弃C. 这个行为本身没什么好评价的,关键是A,B,C是什么。以上几个纳粹的例子相关性最弱,他克服C(良知?)执行B的难度最小。
回到小律师的例子,A是a.律师b.人,B是法律,C是人身自由和人性(或良知?)。A放弃人身自由去维护法律大家应该没什么意见,(当然也不排除有人觉得他傻)。争议的焦点在于,Ab作为一个人为法律放弃良知如何评价。我问大家一个问题,人的良知哪里来的?可多选
A。石头里蹦出来的。
B。娘肚子里带来的。
C. 爹妈教的。
D. 拍脑袋来的。
E. 其他。
我的意见,所谓人性,不过是人的生物属性和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人的社会属性。所谓良知,是人性中善的一面。而善的一个功能是make us feel good of ourselves. 如果大家对现存的状态很满足,而且有信心状况不会恶化,那么您在任何状态下坚持和满足于良知我也没有意见。不过提醒一下,我们今天能这里灌水和自我感觉良好,也不全是良知的功劳。
我的意见,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对理性的追求。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在于对理性的追求。人摆脱皮囊束缚的希望,在于对理性的追求。契约社会也是途径之一(而且目前横向来看是相对成功的途径之一),那么小律师对其法律基石的尊重,也会获得我的尊重。
当然,我也意识到,在探索理性的过程中,绝大部分的努力,连同努力的个体和群体,将走进死的歧路。但我向来是不以成败论英雄的。
最后解释一下,我也不认为良知派本身有什么问题,在某些时空我也是良知派。但不管是这派那派或屁派,最好都明白自己的观点是哪里来的。屁股先行不是错误,但不知道自己的屁股在哪里绝对是错误。
请就事论事,如对甲事,你的看法A;对乙事,你的看法B;而不要以人划分,强调立场;
试问,生活中的你,立场如何坚定?你是否看法从不改变?难道你没有认识变化的过程吗?
偶说话很直接。如果你在激动的时候,发言请三思。欢迎反馈,但不要预设立场。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法则。
基本上,这是一堆很烂的法则。
它们既不能保证无辜者不被冤枉,更无助于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无论用是逻辑推理,还是类比反证,我们都能找到一大堆反对的理由——在 911 后更是如此。
根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权利出台前,美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左右,米兰达权利出台后,破案率已跌落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左右。而且犯罪率居高不下,美国议会不得不在两年后的1968年出台了《犯罪控制法》。
想想受害者家属的泪眼,看看那些禽兽们被宣布无罪释放时得意的神情:美国人民是不是应该废除这些该死的法则呢?
而小律师的沉默权,则是米兰达法则的自然延伸——
如果允许律师们根据自己的“良知”来选择是否向警方通风报信的话,那么当事人的沉默权还有什么意义呢?
要是这样,就没问题了。小律师直接就可以说了。当时说的应该是他见过之类的话。检察官是从见过这个词推论出小律师有一个重新掩埋的动作的。如果没记错的话,逻辑应该是这些尸体应该不是暴露在外面的。说是见过就有一个暴露(reveal)的过程,这不能算是犯罪,可重新把这些尸体藏(reseal)起来就是犯罪了。
中国人总爱说“礼教害死人”,西方的礼教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嘛
特别是当证据已经很确凿时,他们就应该自动放弃才是。
这个类比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行为主体,行为指向,环境,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可以去一一做辨析。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小律师的信息来源于他辩护人的身份----如果说这个案件的小律师为了该种社会正义将因之得来的信息告诉检方,那么其他案件的律师可否因为其他社会正义也将相关信息披露?----为了单个案件,或曰某种民愤特别大的案件放弃保密原则的标准,我们要划在哪里?(----现在标准是“阻止犯罪”)死亡人数十人以上?损失金额达到千万?那一人的死亡就比十人价值为低?----我并不排斥寻找标准的努力,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我和我好友们有过无数讨论,但是至少目前我无法找到这样的标准:能够实现实体正义,又不伤害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基石,所以我只能选择有清晰行为范式为准则的次优----尊重程序正义。
如果数值兄不介意的话,现在让我们假设数值兄有一天面临了公权力的压迫,现在我是你的律师,公权力指控你窃取了极重要的国防技术信息。现在社会舆论对你一片谩骂,检方在积极寻找相关存储媒介。然后你告诉我你的硬盘放在哪里----你说我该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告诉检方硬盘的存放地点呢?还是遵守我的职业道德严格保密呢?
----就我自己而言,我希望我自己在这种情形下能坚持保密。
也许你会说,啊,嘉木,我们不能这样类比,地主兄的案件中,那个人是人渣,是恶人,而很多善良的人因他而伤心,我们怎么能忍心看到善恶不得到应得的回报?我们怎么能如此悖乎人情?
----第一,恶人并不是不证自明的,众人皆曰可杀时,我们也不要忘记寻找证据,如果恶人说得是假话呢?(这个电视的编剧把道德困境极端化了,先把恶人放在了确凿的位置,但是现实则往往并不如此黑白分明。)或者“恶人”只是某种意识形态之下的恶呢?
第二,我们是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讨论这个问题。而我也是基于我法律从业者的身份说话----如果法律从业者本身都认为在个案中为了某种实体正义可以违背职业底线的话----试问谁还敢信任这个行业?因为实体正义是那么地难以定义啊,又是那么容易地因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内涵。
第三,如果数值兄问我,抛开我的专业塑造,我怎么想?我仅仅用我的commen sense,我怎么看?那么我会告诉你,我也对小律师的行为感到愤怒,对受害人无限悲悯。就如我对瑞士的银行家们感到愤怒一样。----我并不惮于以最大的善意去爱人。
最后,不得不说这剧集的编剧很烂,任何问题一放到极端的情形,就容易显得非此即彼,而实际上从业者面临的道德困境常常通过一定的谨慎和技巧就可以避免。
,我意思是,应该自己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因为屁股预设的位置影响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但是,别人说三道四是没劲的,说什么先提屁股就像以前先问"出身”一样。以理服人,以德服人。
http://www.ccthere.com/alist/2185344
社会控制的重要组织和主要控制手段——国家和法等其他社会规范是怎样产生的呢?对此中外均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学说。在西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等,对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都有详细的论述。我国古人也多有探讨。
原始人对习俗的遵守是严格且是自愿的,维护原始习俗的特殊制裁规则是禁忌和命令,还有通过刺激人们的虚荣心、自尊心和自我炫耀的爱好来约束人们行为而举行的仪式。但原始社会的习惯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也具有相当的强制性和残酷性。由于当时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比较严酷,因而对破坏集体生存条件的个别行为,惩罚的措施也非常严厉。
在生产力大发展的农业时代,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对立和利益的冲突。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和对自己有利的社会秩序,就将原始社会有利于自己的氏族习惯,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正如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但在我看来,法律产生的原因是道德的不足。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也就是说,道德区别于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因此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而非正义行为的泛滥只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人类的大部分利益其实是由公共利益提供的,正如荀子所说没有“群”,个人便无法生存.因此没有“分”,社会便无法维持.
但对于信奉西方理性主义文化的西方人而言,他们却会从一种理性的还原的角度去探讨。他们会把具有社会性的人类还原成为一个个孤立的原始的动物本能状态,并将这种原始的动物本能状态作为存在的最高标准加以理性的伪饰,形成一种理性主义的文化理想,要求具有社会性的人类去为之而奋斗。
但正如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说:“单个的人是软弱无力的,就像漂流的鲁滨逊一样,只有同别人在一起,他才能完成许多事业。”——其实,即使是漂流荒岛的鲁宾逊,也不能脱离人类共同体的成果而孤立存活。当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不本着义务优先的理念让渡自己的私权的时候,社会契约根本就无法达成。
我们就看到西方法律一面高举着个人主义的、自私自利的“人权”旗帜、高喊着“天赋人权”的口号,一面又高举着集体主义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旗帜,高喊着“社会契约”和“代议制政府”的口号。这种理论上的严重缺陷与伦理危机在事实上是始终与其社会发展伴生存在的。
你们律师说话真绕呀。说到底,人民倾向与剥夺犯罪人 的一切权利,把罪犯和自己严格地划分开来。对罪犯被认定的罪行和木有确定的罪行不做区分。说到底还是大众 的判断缺乏逻辑性和科学性。比如,在科学领域里你的一个新发现,新定律的论证,其实是十分费劲 。大众的判断比较强的带有感性色彩。如果是搞一搞文艺节目,那是很精彩 的。但是如果用这种判断来管理国家,那将是一个疯狂可怕 的世界。
维护制度最大。为此为难一个好人这种牺牲是神圣令人尊敬的,或者,宁可为此放走一个坏人。大家都维护制度,社会公正感自动提高,因此更加服从制度。要不然,资本主义的不义社会早就暴乱不知道多少次了。
中国还是人最大,真正贯彻以人为本。决策需要照顾全民的道德判断,如果和制度的决定向左,人民的诉求优先。契约\律例都是为人服务的,前提是不能礼崩乐坏。
被告死了,律师与被告之间也应该没有委托关系了,律师说出埋尸地点也不会伤害被告的利益了,我有点糊涂这时律师还受职业规范约束吗?
我觉得律师已经木有义务回答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