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放心了
哪一个人肉不是违法的?全都把他人的个人隐私给泄露了。只是,这年头违法的事还嫌少吗?就是很奇怪那些人肉爱好者可以为不相干的事,为一只小猫小狗的去人肉,这边人命关天又涉及司法公正的事了,却没人出来了。
嘿嘿。
我承认,咱一向政治不正确,法律意识淡薄:如果法律不能解决正义问题,咱不反对以暴制暴。
这句话估计会引来一堆足以盖楼的砖头。爱说不说,我就这么想的,总不能因为我这么想就把我杀了!
特别针对在市区开快车的。
法律是用来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维护统治者利益的,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其实与绝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一样的。
杭州这个案子如果轻判,很可能加强飚车的群体认为飚车只是玩玩而已的观念,反正出了事儿顶多也就是判2、3年家里花钱用不了太长时间就出来了。这会造成飚车群体更加有恃无恐的在城市繁华道路上寻求刺激,这对公共安全是极大的危害。这样下
去早晚有一天被撞死的会是我们的亲人。
福冈案件中,日本的司法系统依然是依法行事,他们的相关法律已经在2001年更新了,而案发是2002年。
所以说日本司法系统在这几年内所做的,应当就是界定今林的肇事行为,并把他纳入到这一新的《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中去。
而小耿所认为的
其实可以概述为希望“杭州团队”做出类似“福冈团队”的严惩。但是杭州团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且目前对肇事行为的调查尚未能够证实胡斌有“主观的”肇事行为。同时如地主所说,也无酒后驾驶以及逃逸行为,无法与福冈案相较。因此,小耿河友(还有不少其他网上意见)可以概述为是一种基于激动的情绪的、希望逾越法律、不寄于证据的认定的主张。
其实萨苏本文并没有明确提出如小耿河友这样的主张,他明确提出了的主张是下面这段;而的确这个方向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但也不能是楼下若干层所谓的“一视同仁”——
但当然,我一直对此文有看法。认为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把目前证据所呈现出来的胡斌案跟福冈案以及张金柱案放在一起讨论,从事实上形成了对读者的误导(比如说对于小耿河友,就形成了这种误导),客观上推进了目前网络上针对此事件的群体无理性。
我不赞成这种文风。
我判断,在福冈案中,如果没有徇私枉法的情节,那么对“主观”的认定,以及对“危险驾驶”的认定,或许是致使本案审判拖延日长的原因。
这的确会成为类似案件中的难点。
如果会有日本《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细则以及对福冈案的判据,或许会对网友的讨论有益得多。
如果不尊重证据和法律,更有可能的是,下次你(弱势者)合法驾驶,或者超速不足0.5倍的情况下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权势阶层,你最终也会被冠以“飙车”重治。
还是那句话,对法律的尊重和认真,是保护弱势群体最好的方法。不然,玩钱玩地位玩舆论控制,你那里玩得过权势人群?
日本做到了有法必依,杭州如果也能依法处理本案,双方平手。
至于网民满不满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人家日本人在出现多起严重交通肇事事故后,知道要新修法律,通过立法明确罪与罚。中国网民的最大诉求却是要严惩肇事者,罪名不够就给他安个更大的,通过狠狠惩罚个人,达到杀鸡儆猴,让后来者不敢效尤的目的。
目的虽然都是要遏制恶性交通事故,思路和手段却截然不同。大概这就是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不同吧。
不断出现犯罪低龄化,而法律对此束手无策。
如果修改刑事责任人的年龄下限,儿童工作者和教育机构会反对。
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性骚扰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在刑事收监和治安处理之间没有适用的法律。
第一、电话公司的人私自把用户通信内容泄露出来,这是犯法的。第二、非法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作数的,所以人肉了也不管用。
不过如果(比如在检察官的要求下)法庭命令电话公司出示通信记录,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有的人要说“故意”很难区别,但这种事情本来就很难一步到位。法制的系统化如果第一步就不迈开,那么就永远无法真正进行下去。
撞死斑马线上的行人,这个恐怕比喝醉了酒更恶劣。喝醉酒还可以说神智不清醒呢。
萨的文章揭示的问题恐怕不是普法不普法的问题,而是法制本身需要完善修改以更合理的问题。法是干什么的,归根结底是要符合大众的。为什么会有“众怒”,仅仅是大众的“法盲”,还是立法者本身需要开始工作了呢
现在法制建设本来就不健全,还要给他们那么多自由权利,只会成为钻空子的机会
就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