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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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单纯的想飙车?同志,繁华的闹市区是拿来飙车的吗

他要真在乡下偏僻地方飙车,不幸撞上乱穿马路的人那也情有可原,可他明知是闹市区,而且撞上的是穿斑马线的人,这还不恶劣么?当年那个二环十三郎也是如此,凭什么要保护这些人的权利。

他不是牺牲品,他是法制完善过程中的推动燃料

家园 可以速度定义,在限速50Km/h的地方跑80以上,之类
家园 立法不是发红头文件。。

老萨给的条件不全,所以我们无法确定为什么在有成文法的情况下今林开始没有适用新法条,这个得靠老萨来添坑。但是我认为拖7年倒不是什么值得诟病的地方,特别相对20年的刑期。斩立决爽快的很,墓碑上“我觉得我还可以抢救一下"这种幽默在现实中并不好笑。公平/法制/民主等等美丽的字眼都是有成本的。

立法,特别是加重责任的立法,通常会影响到千百万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1年的时间不算长。冷血点讲,甚至几条人命都不算多。实际上仅仅一个“小池大桥”完全不够资格,而是之前成百上千的“小池大桥”才造就了日本《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条。中国目前这项立法的社会条件其实已经很成熟了,想出名的律师或者法学研究者这是个机会。另外程序上将大家给法制办写信比在这里发帖子有用的多。

至于孙案,完全没有可比性。孙案完全是有法不依的典型,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赤果果的遭到了公权力的侵犯,完全没有本案中的这些争议

家园 地主兄

说实话,俺对中国普法教育,完全没有信心。

我想说的是,从某种角度讲,普法教育成功与否都没有意义。国内说一套做一套的情况不少了吧?

俺念的书少,以下是自己的理解:

法律的作用是通过暴力手段来维护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站在这个角度,发生问题之后用法律进行衡量和裁决,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也是应该支持的。

但是,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永恒金科玉律。当法律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时,就应该去修正改进。这个时候还举着不合实际的法律来说事的,多说也无益。

老百姓不是傻子。

家园 法律的严肃性有时候比正义更重要.

我在2006年的时候我就给撞过.当时是晚上十点多,在我们这最多人的一条路上.我坐朋友摩托车上.

后面的车把我撞飞车顶上.我从车的后面掉地下.我并没怎么伤,只是脚有点问题.

到三点多的时候在一偏远小镇上抓主他.最幸运的是他给地方派出所抓到,要是给其他队或者我的朋友抓到那躲猫猫事件肯定是他先出了.

在第三天的时候我去住医院.这小子是喝多了,车不是他的.抓他之后他花了十万.最后我和朋友决定不追究他.

我在医院里,在一个病房里还有一个交通事故的.同样是车跑了.交警那个处理我那个办案的也是办他案的,他手术等已经花了好几万.而我的办案的到来和我说人家答应赔钱,让我开个价.而那个一和他一说问抓着人了没有马上就给骂了.那态度和对我没法比呀.

其实,这事情你怎么算?两起明显的交通事故逃逸.明显他的严重多了.但他的抓不着人.我的当晚三点在一边远小镇抓住了.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我认识点人.和我一起的那朋友在公安系统有亲戚.我妹夫在我撞车半小时后找了湛江交警支队的领导来关心这事.同时准备让湛江刑警支队的人来出面,万一我没抓着人就按刑事来立案.

我们当事朋友们堵了我们这里所有的路.我们事的公安局为这起事故头一次集中治安和刑警交警为这样一个事故去找人.

同一病房的那个十几天花了好几万的连过问的都不多.

不同呀,我先不说,和我一起那朋友一个电话过去.我们的公安局就动了.而我的朋友们一知道我出事了就马上找人.

我们这里套牌车特别多.十一点多的时候湛江交警支队说没这台车.而到三点的时候一派出所抓到人.

最后,我治伤话了二千多一点.加起来赔我的也就一万多一点,我朋友没伤,赔了七千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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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其他的.交通事故逃逸才是中国交通事故的一大特点,这个比飚车严重多了.但我们连交通肇事逃逸都没有去追究什么重罪,那超速的事故对比逃逸那性质轻的多了.

我们要在这事要去呼吁完善法律,而不是追究潭某应该怎么处理.毕竟法律的严肃比其他的重要.而就算是潭某重判.但从执法和法律上没改变那什么意义也没有.

所以,追求法治才是出路!

家园 这时就像我前面讲过的,法律本身需要修改了,是时候了
家园 不要忘记,那是一个和谐的杭州~
家园 有点荣幸,被“萨苏”误导了哈哈

我的第一次发言时候的希望,基于情绪激动状态下的希望,自然是希望,对于个体而言,死了的要得到安慰,犯错的也不能钻空子靠金钱和势力得到与其行为不相称的惩罚,对于群体,希望官方的处理手法“能够在今后令此类事件尽量少的发生”,使民众的远期的在道路上行走的安全利益能够最大化。“处理一个人,从而保护一批人”,这可以做得到。

逾越法律,是因为感觉部分法律定的不符合实际状况,助长了歪风邪气,催生了大批马路杀手,这样的法律,早点被逾越了,那是对老百姓的好事。不要谈什么维护法律尊严,当某些个法律条文造成了“撞伤不如撞死”“撞死可以赔钱不必抵命甚至不必服刑超过3年5年”“杀人我不会去做但是我敢开很快的车在人很多的地方出事了我再赔钱你们也不能把我怎么样”,那么这样的条文本身就没有多少尊严。

法律是严肃的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被制定出来的东西,慢慢定,在此之前的几十个月的时间里面,还可以继续飞车,假如撞了什么也别跑,不跑就是肇事并向到场的警察自首,并且衡量自首情节的标准,与脸上是否有悲痛的或者是愉悦的表情都没有关系,跑了就是肇事加逃逸,那肯定是会比较麻烦的。撞了以后各方要冷静,不要把法律扔一边不要,因为运气不好的司机也享有他的权利,他有权利获得最高量刑居然是7年之多的叫做交通肇事的什么什么罪。

关注这个事情的,有几个被车蹭过?我见过开帕萨特的司机,右转弯的时候,刹车不踩死,和行人抢道,往前很慢的挪动,但是他的右车灯一直顶着一个中年妇女的衣服后角。

某些群体和某些事件的有理性,激发了另外一些群体的无理性,这也正常。过头了也可以理解。许人家有理性过头了,就不许别家的无理性过头么?多会看谁不顺眼了,委托个手潮的司机,喝点酒开个车,控制超速在50%以下,去不小心撞他一下得了。要维护法律遵守法律,要搞交通肇事,不要搞持刀故意杀人,那样是不行的。

补个尾巴,网民满意不满意,当然不是最要紧的,要紧的是,有关部门有能力,能够促进今后的行人道路安全和文明驾驶,以及事故处理之后的各方的公平感,特别是弱方或者受害方的。东拉西扯很重要,因为祖国太大了,到处都有司机和行人,司机们用的都是一个法!等等看,会有第二个第三个那样的行人会出现在新闻里。

家园 同感送花

该重判的就是胡犯在该案中闹市飚车的主观故意和犯案后对生命的漠视。

另,看第一张照片这个金林兄似乎修过眉毛啊,他又不是职业演员,这么精致的捣腾那张脸,都赶上俺家领导了。这种男人在日本多吗?

及,谢通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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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就算在目前,也可以危害公众安全罪起诉

如果按照这个罪名,那就不是三至七年的问题。但以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所有问题都已摆平,交通肇事,就算计算了民愤因素也不会超过十年,两年后保外就医,又能纵马西湖,不亦快哉!

家园 幕府时代各大名就有修眉的习惯

具体参见一休里的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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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豁然开朗,豁然开朗

不过那个时候流行把眉毛挪到脑门上,还是有点欣赏不了啊

家园 群情汹涌的时候,站在舆论的对面显然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先重复一些教科书上的内容。

1、立法应该有前瞻性,结合实际,对未来有一个合理的预测,从而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但是同时,立法必定会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因为毕竟是社会现实在定义法律,而不是法律定义社会现实。一些新生事物,在没有足够的影响力之前是没有必要用法律来调整的。

2、对某人课以刑罚,不但要考虑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后果,还要考虑他的主观恶性。

3、刑罚的功能,除了惩罚之外,还有矫正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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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人,在监狱里关上3年和关上30年的区别有多大?把胡某关上30年,对谭卓的父母有什么意义呢?刑罚是针对胡的,对谭卓的父母如果说有什么意义的话,恐怕就是一点点可怜的安抚作用了。对他们更有意义的,还是民事赔偿部分。毕竟生活还得继续。现在我觉得这句话真是够冷酷无情的。肯定有人会说,这事没发生在你自己身上。

外链出处

对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课以重刑,警示的效果有限,也挽不回什么。鉴于我水平有限,我只能对日本的这种严厉规定表示很无力的反对。我觉得这样做更有效: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直接把飙车、酒后驾车等类似行为规定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尤其是加重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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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有句比较粗的俗话叫两蛋不搁,意思就是夹在中间两面不讨好。我感觉在中国最两蛋不搁的东西是法律,既保护不了老百姓,又惩罚不了坏蛋。一个小老百姓可能砍几棵树就会被判刑,太严厉了;可对一个如此严重的罪犯竟然不能往死里判,太宽松了。

张金柱肇事一死一伤,枪毙了。今林肇事三死二伤,却只判了二十年监禁。我不知道这算不算微妙。

我曾经参加法律自学考试,目的是为了拿个文凭。记得初学刑法时最让我不能接受的是,把人打死了竟然可以不用枪毙!震撼哪!后来看到没打死人也可能枪毙,心里才平衡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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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杭州这件事来说,媒体上都用飙车事件来做标题,而不是用交通事故或飞车撞死人来做标题。

说飙车事件引起了争论我觉得是不正确的,因为人人喊打,反对的声音可以忽略不计,简直不能算是争论的一方。喊打的人是出于愤怒和同情,其实大家都有同情心,只不过有人缺省了而已。萨大说有人在为胡某辩护,我不同意。如果非要说是辩护的话,我认为,没有人在为胡某辩护,我们只是在为法律辩护。

家园 也许是我自己开车的缘故吧,

我觉得酒后驾车更恶劣。在美国,酒后驾车是可以定为二级谋杀的。酒后不酒后,只用吹一口气就可以判定,是个一刀切定性的问题,而且所有的司机都应该知道,酒后是不对的,酒驾就是所谓的明知故犯了。

所谓的飙车,其定性则更加复杂,因为我们这里谈的飙车,是一个带了主观色彩的定义,只有当肇事者存有某种炫耀车技或者其他人看来非理性的原因时才能定义为飙车。而显然,不是所有的超速而造成的事故都应该定性为飙车,比如执行任务中的救护车基本上都是超速。在操作上,界定一个“飙车罪”会有很大的困难,即使我们的法律将来定下这项罪名。

家园 地下挖出两个通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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