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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强奸和嫖宿在立法的原意上有区别 -- 小牛哞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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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强奸和嫖宿在立法的原意上有区别

强奸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嫖宿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立法的原意是打击两种不同的犯罪。这并不属于立法的失误,不能混为一谈。

强奸和嫖宿主客体行为也有不同。与幼女进行性交易的,都属于嫖宿,并不一定要发生性关系。

对于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的,应按强奸罪起诉,如果同时也满足嫖宿行为的,应该两罪同时起诉。

但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主观知道十四岁的界定,这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也就是后来将奸淫幼女罪归入强奸妇女罪的一个动因。

刑法和最高检批复都没有明确这个问题的界定。但根据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对于事实较为明确(并不一定是事实必须完全清楚)的行为人,以强奸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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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为什么发主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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