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上海闵行拆迁事件之我见 -- 乡下大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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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我看应该叫集体使用权制),使用权归当地全部农民所有,这个当地只能说是当地有户口的,否则拆迁前大家都跑去住上这些人都得分利益?
是不是只能怪我出身不好啊?
一个月后的7月12日,唐素娟自己在范巷村康更弄的祖居也被强拆了。拆唐素娟的房子,依据是闵行区房地产局的一份裁决文件,这份在2008年4月下达的裁决文件结论是:先拆迁腾地,再处理补偿纠纷。摆在唐面前的补偿方案,是要么去25公里外北桥镇瓶安路的安置房,要么领取52万补偿费用,按照这个价格,唐被拆掉的这个房子是457.5元每平方米。
大家可以算一下,52万/457.5,这位主的祖上是干嘛的,能弄下这么大的房子?
实际上,别的地方不好说,在上海因为拆迁问题要死要活闹上访的,绝大多数不值得同情。
还有那个普陀区记者的事情,完全是一面之词,这种哭着喊着显得多委屈的“公开信”,绝对是藏掉了很多东西,只挑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说的。
就在篱笆网上,有个帖子,也是建民村的,发帖人说,动迁祖找他家谈的,30平方产权私房外加十几平方违章,江桥两室一厅加20w,不拿房子每人25w。
按照那位记者的逻辑,这位发帖的估计也是居委干部或者人大代表
2009年11月27日 17:02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凯声
最近《经济半小时》栏目火到不行:上海闵行大虹桥枢纽工程存在“强制拆迁”,标题极具震撼力——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
这种标题是很吸引眼球的,报道似乎也很“成功”——强制拆迁、燃烧瓶、物权法、虹桥交通枢纽,外加一个新西兰籍的拆迁户,这些因素揉合在一块,这个报道想不成功都难。强制拆迁似乎是一个永远的话题,即使有了《物权法》也不例外 ——利益之争毕竟是客观存在的,谁都想能一本万利。很多媒体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和报道,然而这一次,我却从报道中看到一些异样。
报道中有几个疑点,笔者觉得有必要弄清。
首先,政府给那个新西兰籍女士一家的补偿款到底是多少?报道中说是67万元,而实际上按补偿协议,女士一家可以拿到的补偿款是150多万元,其中有证房屋的规定补偿款为67余元,其他还有装修补偿、奖励费及其他建筑补偿等。按当时规定新西兰籍女士一家可得到240平方米动迁安置房(每平方3200元),还余73.87万的现金补偿。按照鄢记者的计算,现在该地房价15000元 /平方,那么折算新西兰籍女士可以得的总金额约434.62万元,而不是节目中反复提及的区区67万元。不知是记者朋友不清楚还是玩小聪明,有意“过滤”,竟然把房屋补偿等同于拆迁补偿,这种失实的报道,只会混淆视听。
其次,为何报道新西兰籍女士多且长,而采访政府人员少而短。也许是出于同情弱势的缘故,采访记者让新西兰籍女士多出镜,这也无可厚非,但为何新西兰籍女士能长篇大论,而政府工作人员出镜的都是短短一两句话呢?难道真如坊间传闻,那位记者和潘蓉是朋友,这次“伸张正义”是为朋友两肋插刀?据当时接受央视采访的华漕镇副镇长说,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央视的记者大都提问整个动迁工作,只是偶而问到新西兰籍女士的情况,但是在播出的节目中,却从头至尾都是报道新西兰籍女士个案,所采用的也都是她提供的视听资料,他对此很是惊讶,也很不理解。如果这位副镇长所说非假,那采访记者移花接木的本领也算可以的了。
还有,节目最后把这场“拆迁大战”自然拔高,上升到《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宪法》存在矛盾得高度,这本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本来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聪明反被聪明误”。这里有一个结论正确,程序错误的问题。目前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确和《物权法》、《宪法》存在矛盾,报道中最后采访的两位法律人士也是这种观点。但从很多方面看,央视记者用以支持这种观点的材料,也即“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这个依据,却是片面的,无法令人信服的,毕竟物权法不能保护200平方米合法建筑之外的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媒体当然有新闻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但媒体运用这项权利时,必须用事实说话,真实客观可信的报道和监督才有威力,才能推进文明;而存有私心、弄虚作假、胡编滥造的舆论监督只会混淆视听,扰乱正常的秩序,毁坏自身的公信力。
外链出处《上海虹桥交通枢纽潘蓉夫妇强制拆迁事件背后的故事》
外链出处《违法建筑不受《物权法》保护 》
那种闹的凶的,绝大多数不是受了多大的委曲,而是嫌拿的还不够。大多数不值得同情。
有房地局的人跟我说过,曾经有家面积很小,但里面居然塞了20多个户口,别的面积要大很多的拆迁户反而亏大了。
刁民真相。刁民总是有的。
上海ZF不按规矩办事,搞成国有资产流失,最后还被扔一个燃烧瓶。SX
作为迎接中国2010上海世博会的重大工程之一,虹桥交通枢纽动迁接近尾声,5000多户居民搬入新家、2000多家企业得到妥善安置。但在去年6月12日该项目动迁中,闵行区华漕镇的潘蓉夫妇为了抗拒强制拆迁,将燃烧瓶扔向工作人员,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故事”。日前,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昨天,记者采访了闵行区建交委主任吴仲权。作为这件事的亲历者,他对发生在去年的此事记忆犹新。
申请旧房翻新 盖房时多建两层
引发此事的房屋位于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陆家弄,这幢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人是当地农民张全余。1994年10月14日,他的儿子张龙其、媳妇潘蓉,注销国内户口赴新西兰定居。同年12月26日,张全余经公证机构公证,将自己在闵行区的6间平房赠与其儿子,但没有变更产权所有人。
2005年1月,张全余以旧房陈旧需翻建为由,向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潘蓉夫妇及其子女当时已是外国公民,不应享受宅基地政策。但出于照顾,华漕镇根据闵华府建批[2005]1号文,同意他们在占地面积100平方米的原址,建造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楼房,同时要求他们拆除3间老房。张老先生收到批复并签名确认,但后来却建造了一幢总面积为538.75平方米的4层楼房,其中违法建筑面积达到338.75平方米。
对于这部分情况,记者越洋电话联系到潘蓉,她承认当初公公确实在批复上签名(见右图影印件箭头所示),双方有过书面约定。
150万余元补偿 3套优惠价安置房
2006年8月,虹桥交通枢纽正式启动动拆迁。张家的房屋正好位于规划中机场航站楼的位置,也被列入了动拆迁范围。拆迁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曾先后20多次和潘蓉夫妻商谈,并提供了共计150万余元的补偿款及每平方米3200元购买3套安置房的补偿方案。
吴仲权为记者详细算了一笔账,闵一动迁公司根据《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地区农村居住房屋拆迁方案》,由动迁居民自行选择,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潘蓉家有证面积为200平方米,但为他们照顾了阳台面积40.5平方米,合计240.5平方米。按照这个评估标准,共可补偿他们人民币150万余元(其中有证面积房屋补偿款67.3万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设备迁移费、奖励费、过渡费等其他补偿款83万余元)。
在方案中,除了这笔补偿款,还为他们提供了专门的配套房。根据张家的情况,可为他们安置总面积为240.5平方米的3套房屋,包括一套3房1厅、一套2房1厅、一套1房 1厅的房屋,位于华翔路、天山西路附近的爱博家园,距离虹桥机场2公里左右。这些房屋均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低价配售给居民。也就是说,张家购买了3套安置房后还可余下73.87万元的现金补偿。
由于条件改善、大虹桥效应等因素,目前该地段房价每平方米已突破万元。
反复商谈不成 强制拆除并公示
因为和张家反复商谈不成,2008年,根据上海市政府城市拆迁条例,工程建设方——机场集团提出申请,闵一动迁公司整理材料,经过闵行区房地局调解、听证、裁决,最终闵行区政府依法批准对张家住宅强制拆除,并对此公示。
2008年6月12日,工作人员对张家住宅实施了强制拆除。目前潘蓉夫妻俩均已回到新西兰。记者询问潘蓉目前的要求时,她表示仍在考虑中。本报记者宋宁华
评论:违法建筑不受《物权法》保护
江砚
一则关于动迁纠纷的报道,使闵行张龙其、潘蓉夫妇成了新闻人物。
如果要用最简单的话来叙述那则报道,可以这么说:这对夫妇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动迁部门给的拆迁补偿是67.3万元。价钱实在太低,所以他们坚决不同意,结果,楼房被强拆。“480平方米,67.3万元”,就凭这两个数字,这对夫妇确实令人同情。
潘蓉对记者说:“那天我们还看了《物权法》,我说那个《物权法》非常好,然后我们还深信一点,就是《物权法》都出来,那肯定是按照《物权法》……所以我们就很理直气壮的。”听上去,他们很有法治意识,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本报记者作了采访调查后发现,上述两个数字都站不住脚——
先说“480平方米”。事实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闵行区华漕镇批准张龙其之父张全余在其100平方米宅基地上,建造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楼房。张全余在批复件上签过字。结果,张家造了总面积为538.75平方米的楼房,其中338.75平方米为违法建筑。对此,潘蓉也是承认的。
原来,张家的这幢洋楼,本来就是一栋违法建筑,或者说,其中大部分是违法建筑。潘蓉拿出《物权法》来,表示他们“理直气壮”。可是,他们忘记了一个基本常识,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违法建筑,是不受《物权法》保护的。
《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中第七条说:“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张家这栋楼违法超面积部分,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该拆除。他们却以此楼的总面积向动迁部门开价,这样的无理要求,怎么可能满足呢?
再说“67.3万元”。据闵行区动迁部门透露,政府部门按规定提出的补偿款是150万余元,而且张家还能以每平方米3200元这样远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购买三套总面积为240.5平方米的房屋,算下来,还可余下73.87万元。这样的条件,是否合理,应有公论。这个情况,张家似乎没有向媒体说清。当然,张家仍可提出不同意见,但毕竟不能说成动迁部门只给67.3万元,用这一数字误导公众。
看来这两个关键数字都站不住脚。
市政动迁,事涉群众利益,一定要千方百计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让群众吃亏,这是动迁工作的首要原则。每一位被动迁的公民,都可以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与动迁方博弈。但是,我们切切不可忘记“合法”二字。只有合法的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可是,常常有人试图借动迁之机大捞一票。在获悉动迁消息之后,大造违法建筑,以此作为筹码,漫天要价的,也大有人在。这样的事,外地有,上海也有。最新的例子,就是上海迪士尼项目获批后,个别人就抢建违法建筑,试图在动迁时捞一票。
如果挟违法建筑要价、甚至采取不合法行为抗拒动迁可以得逞的话,损害的不仅是动迁部门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绝大多数依法办事的群众的利益,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对违法建筑,动迁时不能补偿,而且,早就该依法拆除。
早就说过了,这种事情闹大了对新西兰人只有有利
还在争规矩,还在争国有资产,还在争户口国籍。这些都是没用的玩意
中国是讲规矩的国家吗?
相当幼稚
你们崇拜的毛主席怎么说来着,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
好好再去读读语录吧
480平,1500万。
不信的自己上安居客去看看,480平什么价钱,什么概念。
我在别的地方也说过,现在再贴出来。
共产党150万进,敲个章1500万出,这个赚钱买卖还不够啊?还不算国有资产大增值啊。你们眼睛里面怎么就盯着几十万这样的小钱。最好一分钱不给拆掉对不对?
问题是,共产党又不给你们分红,你们这种纯粹是损人不利己,损人不利己能听的懂吗?
你们要是思维转换一下,天天去给国家义务劳动,做个利人不利己的那我也觉得是爱国中老青少年了。这损人不利己就非常奇怪了,自己缩在国外给外国人交税又喊爱国就罢了,最好别人都惨惨惨你就觉得很开心很高兴?
所以至今无法理解你们的思维方式。
好几年前就闹过笑话……好像是“金娣存款案”?错了就错了,人家反正事后一不更正、二不道歉。
近来,似乎受到“加强舆论监督”政策的鼓舞,更加兴奋和活跃了。
CCTV-2那个栏目的记者和编导干的好事,没必要把别人也攀扯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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