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暂时忘掉过去 关于阿克毛先生的法律疑问 -- 墨田夏
我父亲的教导是 人死债消 所以我还是称呼阿克毛先生 有一些问题提出来 希望大家和谐讨论
一,阿克毛先生是否真的犯了携带了4kg海洛因,中方的证据是否确凿?英方有无反对意见? 以及证明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国际法,外国人在中国国领土上犯罪,中国是否拥有对其的法律管辖权? 反之 中国人在外国领土上犯罪 ,中国有没有干涉的权利???
三,在中国法律的条款之下,对这种罪状相适的量刑是否是死刑?有无明确条款?有无争议?是早有明文??还是临时性规定??
四,如果死刑判罚没有问题,根据中国法律,根据其身份和身体状态,有无其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条款足够免除其的死刑?犯罪人的身份 血统 国籍 能不能作为减免刑罚的条件?
五, 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 关于什么样的犯罪采取什么样的刑罚。应该由那国国民决定???中国的刑罚如果要考虑英国的意见 那么 同等 英国的刑罚要不要考虑中国的意见???
六,如果以上皆没有疑义,中国法律有没有规定特赦这一形式可以免除其死刑?
七, 如果可以特赦, 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程序???某个中国人或者某个外国人的意见, 应不应该成为特赦的依据???
八,国民有没有反对某件具体案件特赦的权利??即使是来自于英国总理的压力。通过何种程序??
九,国民有没有支持某件具体案件特赦的权利??即使是来自于中国总理的压力。通过何种程序??
十,如果反对英国总理的压力 拒绝特赦 是不是就等同于野蛮行为??
十一,如果反对中国总理的压力 支持特赦 是不是就等同于卖国行为??
我很希望有人能帮我一个忙。把我的问题翻译成英文 我很想知道英国普通人的意见???
PS: 1 对于愤青版友 我想说的是 将法律判决和过去的历史联系起来 没有意义 同时中国政府也没有这个意图 虽然这十年来中国也判决过几个日本犯罪者。 但是中国政府没有因为南京大屠杀为理由 宣判过现在的犯罪者。这点上政府是明智的。
2 对于精英版友 我想说的是 法律事件大家还是回到法律上来解决
称呼为先生 只代表我个人的 没有其他意思
一、英方只是纠缠精神病,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二、见刑法总则,我国刑法管辖是属人兼属地,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人的犯罪有管辖权(有外交豁免权者除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任何地方的犯罪有管辖权,同时,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有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罪行的也有管辖权,另外依照国际条约对于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行为等犯罪活动享有普遍管辖权。
三、见刑法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50g就可判死刑
四、犯人的主观精神状态可作为减免刑罚的依据(如精神病,未成年),另外未遂、从犯、自首、立功也有可能减轻刑罚;身份 血统 国籍 不能作为减免刑罚的条件
五、法律的制定是国家主权,外国无权干涉
六、可以特赦
七、特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是否能成为依据,看情况因为特赦就是法外开恩
八、国民可以反对,比如特赦国民党战犯
九、也可以支持,中国总理无权干预司法,如果想做只有开政治局常委会,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执政党的意志,然后通过人大和最高法院的党组织加以落实。
十、咱国家好久没特赦了,反对很正常啊
十一、阿可毛有啥值得特赦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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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因为100多克的海洛因被判死刑的多得是,为什么要对这个人特赦或者减免?
至于证据和管辖权的问题,英国政府和阿的家人似乎都没有质疑。
英国普通人的意见与我国法律何干?
这个的标点更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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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见谅,尤其是通篇答的那么好。。
1、
这个应该是属地兼属人,属地是原则,属人为补充。。
2、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此外,特赦令是由国家主席发布的,由于《宪法》没有规定国家主席不可以拒绝发布,因此,理论上讲(特别强调,是理论上讲),国家主席可能有权拒绝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特赦。。。
确实是属地为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减轻或免除”种种具体处置
国家主席是人大的图章,图章没有自由意志,无权拒绝。如果国家主席拒绝履职,可以换一个愿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