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哈哈,很有意思啊。 -- 史文恭
我就是因为他们未刑满才认为是第3条。
其实刑满不刑满出狱,实际操办中就有很大区别的。刑满了,一般是取保释放手续;不刑满,才会有各种文件要填。
我也不认为这是气节问题,而是操办者的问题。
抗战时期CCP的审查干部工作一直是由组织部负责的,陈云1937年11月接手组织部工作后,这样的有关审干原则的重要文件按道理应该会延续下来,但陈云竟然说不知道。。。这个真搞不懂是哪里出了漏子。。但未废除的话,这个文件依然是有效的。。。
周恩来在1966年时,曾经在61人自首案上表过态,即在有关此案向各大局发电的请示毛泽东批示的信中也提出,此事在七大、八大都审查通过,中央都是清楚的,建议中央表态承认。。。不过67年后,因为打倒刘少奇的需要,这样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当时的中共中央领导人中,已经消失。。
一个是‘悔过’‘自新’一类文件;一个是“悔过”“反共”文件。恐怕服刑期满或交保释放是不需要填写反共文件的。
如在61人自首案件上,到了1936年,大部分人是刑满之后,因为不愿履行反共手续而没有出狱的。。。
请举一下,我记得进反省院的是没有确定刑期的,三次反省不成就枪毙也表明没有什么刑期可言。
就算以三次反省为期,他们也没到啊,不然就枪毙了。
重点是否动摇,第三条是注明了动摇。。而薄等人履行出狱手续是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不存在动摇问题。。。
另,61人中有不少是刑满未释放的,但是否大多数,待考。
那么处理起来就需要人证、物证、调查取证并且结合历史情况还有党的思想,政治组织路线来多方位考虑。教书先生的话既负责也不负责,但没有破绽,这就是原则性的体现。
是制定这个文件的时候,还是他开始当组织部长的时候,还国1941年。
如果把半年一个反省期、三次反省为限也算入刑期的话,那么61人应该都没到刑期。
他们大部分是33年前进去,一年半的时间早过了,1935年时KMT也决定处死他们了,只是因为1935年何梅协定的签订,KMT突然撤离,平津被宋哲元强行接手,北平反省院也被宋接手,这些人才没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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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还附登有反共启事内容的材料照片,真不错,可惜不是原件。
据伪冀察绥靖主任公署一九三六年九月十一日由宋哲元签发的训令中记载:“案据北平军人反省分院成立呈略称查本院押犯内有周斌(即周仲英)等三十余名均系因共党案被判处罪刑并受反省处分均早满期依照条例皆应具悔过书保释出院乃该犯等仍执迷不悟坚不履行反共手续……是以宁死院中亦不愿反省……。”
看来基本可以确定,大部分人是刑满未释放者。。。
不论第二条还是第三条,都不符合薄等人情况,即这两条都没包括了按上级党组织指示履行出狱手续的党员。。。
那么只有1937年中组部的那个决定可以管到了。。。
因此,问题更加简单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