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薄熙来:有些人埋怨我们“打黑” 自己却不干事 -- 土拨鼠yuanap
你这才是南辕北辙。要真能实现实质正义,那就是理想社会,谁还管他娘的程序。
只是现在没法保证正义,才需要程序来保证接近正义,而以。
你说的那些跨省,钓鱼什么的,恰恰都是实质不正义的。搞不好反而是所谓程序正义的。
老美搞陪审团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人民享有司法权吗?
现在绝大多数人民认为是正义的结果,你也说是实质正义的,那还扯个球的程序正义啊,这才是真正的人民司法权啊。
别扯重庆原来的样子,有些人看重庆打黑,就觉得重庆好黑啊。真是奇怪逻辑,重庆不打黑是不是觉得重庆就不黑了?和重庆差不多甚至更黑的地方,全国多了去了。
老兄能否介绍下那个权威媒体的结论能让阁下信服呀!
难道二审让外地媒体旁听了!
看来事实确凿呀!
呵呵!
你在讨论人命的时候能不能严肃点,人家李庄们要死要活的大事不是让你“好像”“看来”“难道”加反问句秀文字水平的。
到如今了,你也不好意思吃这些倒霉主儿的血馒头,是吧?
为什么有这么多跨省,钓鱼的,那恰恰是没有了程序正义,这个和重庆的黑打实质上都是一样的,完全凭长官的权利办事!
如果真正的实现了程序正义,这些长官们不能干预司法,那还有什么跨省的呢!
恰恰是没有了程序正义,才让这些人凭自己的权利为所欲为,屁民们只有成为案板上的鱼肉!
是说正义的程序?还是正确的程序?如果是前则,实质是说正义,和程序无关。
首先,我说了,钓鱼什么的实质是非正义的,这是重点。
至于程序是否正确?那就请注重程序的你用法律条款来解释。好吧?
如果只管程序正确,你还想和长官玩?做梦吧。
程序正义在刑事审判过程究竟有哪些要求
1.程序的参与性
2.裁判者的中立性
3.程序的对等性
4.程序的合理性
5.程序的自治性
6.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2.裁判者的中立性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有以下含义: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如果实现了程序正义的第二条,那你认为还能被跨省么!
我说钓鱼,你说跨省。
我说的是法律条款,你这是吗?
你的意思是法律条款有问题还是司法制度有问题?
那你赶紧攻击政法委、立法机关去,我支持你。
别在这扯薄的问题。
这在河里程序是正确的。如果你觉得程序不正义,请咨询老铁,和我无关。
呵呵我还是忠告你一句!
法盲并不可耻!
关键要懂得学习!
我并没有义务来给你普及法律知识呀!
犯罪嫌疑人可以用刑法对抗国家机器才是法治。
宣传上是一回事,实际上是另一回事。就是那些组织人搞唱红的单位,参与者也只是当作文娱活动而已,这不算真有一些人是喜欢红歌的。反正俺是一点恐怖也没觉得,河里重庆的网友可有觉得恐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