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主客问对。 -- 年青是福
客问: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时间和内容是什么?
主答:1791年通过,内容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
客问:关于此修正案的理解有两种,对立焦点在“the people"到底是指什么,你的看法怎样?
主答:美国国父们的伟大杰作《美国宪法》,体现了他们的建国精神理念,但具体到纸面上,宪法只是文字,是法律条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逐字逐句地细抠,往往产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对此修正案的条文字句,确实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此条文开头即出现“A well regulated Militia”--“管理良好的民兵”,而后面出现的“the people"就是指“管理良好的民兵”,那么完整的理解就是“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民兵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二种理解是:“the people"就是本来的意思--“人民”,并未代指条文开头所提的“A well regulated Militia”--“管理良好的民兵” 。那么完整的理解就是“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客问:英文原文一字不动,而翻译结果也只有一词之差,两种理解似乎相差并不太远。
主答:法律文字是法律思想的承载体,即使使用同样的字句,语境不同,时代不同,指向不同等等情况下,所反映的思想是不同的。我们千万不能认为以上两种理解似乎相差并不太远。
客问:这两种理解具体不同在哪里呢?
主答:“管理良好的民兵”和“人民”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而且“管理良好的民兵”这个概念的外延,是小于“人民”这个概念的外延的,外延小则数量少,外延大则数量多。就是说,若倾向第一种理解,那么能够持枪的人,数量就少些,而倾向第二种理解,能够持枪的人,数量就多了去了。
客问:了解。现在,哪些人会倾向于第一种理解,哪些人会倾向于第二种呢?
主答:一般而言,“禁枪派”倾向于第一种,而“持枪派”倾向于第二种。
客问:你的理解,如何?
主答:就法律层面而言,个人是采纳第二种理解的:“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客问:有何依据?
主答:美国宪法是1787年在费城起草的,但是有很大BUG--没有明确保障个人权利。在给各个州审批的时候,自然引起广泛的不安。于是补充了一揽子的10个宪法修正案草案,叫作《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来作为补丁。1789年,由于补充了《权利法案》,13州均批准《宪法》,于是《宪法》正式生效,而《权利法案》在1791年,一次性获得通过,也生效了.
客问:等等,我们现在在谈第二修正案,你一下子谈10个,讲起历史来了,是否有点跑题了?
主答:稍安毋躁,并没有跑题,因为孤立地谈第二修正案,实在难以道出个人对理解是有凭据的,必须扩大一些来讲.
客:好的,请继续。
主:这一揽子10个修正案,宗旨是保障个人权利,第二修正案也不例外。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整个地来看10个修正案条款,看看有没有“the people”,或“the right of the people",它们是作何理解。
第一条出现: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第二条出现: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第三条:没有出现,出现的是“owner"-房主。此条文讲军力不得擅自入民屋。
第四条出现:"the right of the people"
第五条,没有出现,出现的是"person".此条文言诉讼事。
第六条,没有出现,出现的是“the accused”--被告。此条文言诉讼事。
第七条,没有出现,此条文言陪审团事.
第八条,没有出现,此条文言禁滥刑滥罚事。
第九条,出现“the people”
第十条,出现“the people”。
我们可以将第一,二,四,九,十,从10个修正案里抽取出来,这样就有5个在手。然后再将第二修正案,同第一,四,九,十修正案,并列起来。我们观察第一,四,九,十修正案的理解,就可知,在这四个修正案里的“the people”,和"the right of the people",毫无疑问毫无争议的理解就是:“人民”和“人民的权利”。
客问:这就意味着。。。。
主答:是的,因为这10项修正案,是一揽子的,一次性通过的,对于“the people”用词的含义,应该是一致的,第一,四,九,十修正案里,“the people”作“人民”来理解,外延很大,在第二修正案中,“the people”却作“民兵”来理解,外延小得多,是不正确的.
把第二修正案,孤立地观察,与其他修正案割裂之后来观察,把“the people”作为“民兵”来理解,也算说得过去。但是把第二修正案用词和其他4个修正案的在用词“the people”的指向,联系起来看,尤其是要认识到,这10个修正案的共同宗旨---保障个人权利,那么第二修正案里的“the people”,个人认为,只能作"人民“来理解。
客问:原来如此。那么你的理解多大程度上,被实践所证实?
主答:03年迪克·赫勒诉华盛顿D.C案,在08年6月26日,被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裁决:迪克·赫勒胜诉,华盛顿D.C执行的长达32年之久的禁手枪令违宪。
客问:美国的枪支是否不受管制,如同采买生活用品一样,很轻松就可以买到?
主答:在美国建国之前,还是各自由州的时代,立法的方向是强力推动民间拥有火器的,不拥有,反而是要受制裁的事情,那时候的时空背景跟现在,完全殊途两道。目前,美国的50个州当中,44个州的法律都有明确保护公民持枪权利的条款,当然也有相对应的法律来管理。理论上,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才真正有实质限制,有各级法律来管制枪支,美国的枪支法律极为复杂,有联邦枪支律法、州枪支律法、城市、县镇枪支条例,甚至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要买枪支,不会像买日用品那么方便,但是要说难买到,也不是啦,FBI的统计数据是民间枪支数量2.5亿支,每年增量是500万支。在现在,自卫型的枪支比较容易办理或采买,而进攻性的枪支火器,是被严格控管的,比如《禁止进攻性武器》法案,著名的AK47也在其列,(由于利益妥协,在04年时期限已到期,需要重新批准,现在还没查到批了还是没批。)。
客问:有个很有趣味的评价方向是说,美国民间拥有枪支的权利得到保障,是美国开国先贤们在宪法修正案中安置的一个高瞻远瞩的设计,是为了防止今后保姆作恶,你觉得是否正确?
主答:不正确,牵强附会。在美国还未建国之前,各州就立法推动民间拥有火器。直到1787年联邦政府建立之前,美国大陆是一片缺少秩序的土地,美国西部电影讲述的并非是完全虚构的故事。16世纪,当第一批欧洲人历尽艰辛来到美洲大陆后,他们面临着恶劣的自然环境以及当地印第安人的抗击,之后又是欧洲列强在北美大陆相互厮杀的战火。在缺少公共秩序保障的环境下,枪支对于这些开拓者的生存和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武器成为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一些政府提倡居民拥有武器。弗吉尼亚州,1623年当地政府禁止没有携带武器的当地居民出外旅行或者到田地去劳作。1631年,该州要求殖民地居民在星期天进行射击练习,并携带武器去教堂礼拜。1658年,该州要求每一家住户在家中都必须拥有一种可以使用的火器。
同样,1644年,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下令不仅是自由人,而且签有契约的仆人也必须拥有自己的武器,对于任何没有武装起来的公民将处以6先令的罚款。纽约州规定,每个城镇都需要常备武器,凡16岁~60岁之间的男子必须拥有武器。与此同时,各州组建民兵,逐步建立起全民皆兵的服役模式。
若知道这些时空背景,就很了解,《美国宪法》里面,并没有保障个人权利,所以要一揽子《权利法案》来打补丁,若保障持枪的补丁,没有被写进到《权利法案》里面,那么起草《权利法案》的人,还真真就是有问题的了。
客问:这样看来,第二修正案被引作预防保姆作恶说的做法,确实有些牵强附会。那么还能从《美国宪法》中,找到别的佐证吗?
主答:有的,第二修正案里提及的民兵,在《美国宪法》中有提到国会权力,提到民兵“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民兵的作战目标规定得很明确:“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也没有提到保障什么预防保姆作恶,造反有理。把《美国宪法》和所有修正案,全部检视一遍,找不到任何条文字句,有授权或者支持民间持枪来预防保姆作恶,枪口朝上.
有必要讲一讲1786年的谢司起义,这个是标标准准地被逼上梁山,持枪而起,是独立战争后诸多类似起义中,规模最大的一次。结果被侵贼先擒王式地剿灭掉了,之后不到半年的1787年5月,国父们就赶紧开了制宪会议,要把1781年批准的,天生软趴趴的《邦联条例》,升级成《美国宪法》。真正来反对作恶了,就灭了这反对的,然后加强合众国中央的权力,攘外安内(汉密尔顿语),这哪里可能还能搞什么“美国人拥有枪支自由的目的就是预防保姆作恶”呢。
客:是有必要去了解一下美国的历史,知道时空背景,融汇贯通地思考,才能明白第二修正案的情况。
主:是的。另一面角度来讲,《美国宪法》及修正案的进步意义,需要将当是时的其他欧洲列强国家的根本法律,拿来与之对比,方能彰显,而不能把《美国宪法》及修正案,孤立起来,圈禁起来,或者说高挂起来,贡起来看,否则,一定会产生望文生义主观想当然的看法。谈也谈完了,您请喝茶。
客:好的,不多打扰了,下次有机会再聊。
第二修正案在Boston legal里经常提起,是顽固的老共和党Denny Crane最心爱的法律(没有之一)。一直搞不清楚,谢谢您的讲解^^
那么为什么象《禁止进攻性武器》这样的法案不算违宪,或者说,是否违宪还有争论呢?这里的关键似乎不在于对the people的理解,而在于对keep and bear Arms的理解吧。人民可以有武器,OK,但是不是所有的武器都有权拥有?显然核武器就不行。那么有个上限以后,以什么为度呢?弹弓或者气枪也算武器啊。我猜这时候在法院中争论的关键是不是在于“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这句?光有弹弓气枪不足,进攻性武器不必,于是可以禁止进攻性武器。
ARMS,抠字眼,上纲上线地推,真地可以是核武呢,也是ARM嘛。“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也可以抠,比如到底什么程度才是“being necessary"呢,单发来福枪,还是机关枪,甚至火炮?
那么,真地只有法院来伤脑筋,用宪法文字宪法精神结合社会现实来判案释宪了。
个人有个思路,法院大概应该也是这么想的---有尚武传统,商业利益和治安的问题,唯独保护自由州啥的不在考量范围内了:
1)讲句实话,这法案是在美利坚建国初定的,在联邦国祚初立,军力不堪的情况定的,哪里想的到几百年后,美利坚军力警力独步全球了,要说保卫自由州,乃至美利坚的安全,哪里用得着老百姓来持枪保卫?持什么重型武器,也都没必要的呀。难道可以去废了第二修正案?
2)尚武传统,持枪拥有武器,是如同咱们放鞭炮似的,疏导可以,堵绝行不通。
3)个人用途的武器商业利益和治安,是跷跷板的两头,一上就一下,只能去平衡。
第二修正案的社会基础虽然不在了,但是废不得,又要搞平衡,那么就自卫型的武器,可以的,造嘛,买卖嘛,一定程度上还可抑制犯罪,但是进攻性的武器,就不可以了,试问买进攻性的凶悍东东,要干嘛呀?
个人猜,法官须得这么想。
不晓得美利坚的禁枪派中,有否人跟个人在1)中所想的一样,没必要民兵人民持枪了,所以呢,禁了吧。
我国就有些人说:看看,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证人民持枪的权利,是防止哪天ZF作恶了,人民就可以去推翻云云,是美国国父们的制度设计。个人绝不认同这种“郢书燕说”,应该是有心来骗咱们大家的,要不呢就是乱曲解美国宪法.